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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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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1-041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会议召开的通知,公司已于2021年4月30日以书面文件和电话、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易伟华先生召集,会议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北京宝昂电子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

公司拟以现金20,400万元收购河南景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北京宝昂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宝昂”)51%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北京宝昂51%的股权,北京宝昂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收购北京宝昂电子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内容:同意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审计业务工作量协商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等具体事宜。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通过。

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8日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1-042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会议召开的通知,公司已于2021年4月30日以书面文件和电话、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熊振华先生召集,公司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北京宝昂电子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收购北京宝昂电子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5月8日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1-043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收购北京宝昂电子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光电”或“公司”)拟以现金20,400万元收购河南景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北京宝昂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宝昂”或“目标公司”)51%的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北京宝昂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一)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光电”、“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北京宝昂电子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现金20,400万元收购河南景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河南景昂”)持有的北京宝昂51%的股权(以下简称“收购标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北京宝昂51%的股权,北京宝昂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南景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9GKBLHXP

成立时间:2021年3月29日

注册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葡萄架乡工业园区B区30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于尧

注册资本:1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出资情况:

单位:万元

河南景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时间较短,未有实际经营,其合伙人为于尧、徐西萍、张复生、严伟端,其中于尧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于尧,男,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6年12月至2011年11月任北京世元达电子有限公司营业购买部科长;2011年11月至2013年3月任北京澳普林特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华北区销售经理;于2013年4月创立北京宝优际电子有限公司(公司已更名为“北京宝昂电子有限公司”),为北京宝昂创始人,现担任北京宝昂董事长兼总经理,拥有光电显示行业15年供应链管理、销售管理及公司经营管理经验。

上述交易对方及交易对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北京宝昂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0673372730

成立时间:2013年04月15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二路28号5号楼东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于尧

注册资本:3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销售电子产品、电子专用材料、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化工产品、五金交电;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06月28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2013年4月15日至长期

2、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3、目标公司拥有子公司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目标公司拥有两家境内全资子公司,无任何境外投资。标的公司的两家境内全资子公司如下:

(1)廊坊宝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尧,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MA09PUTX8B。经营范围:光电产品生产、研发、销售;销售:塑料制品、橡胶制品、绝缘制品、金属材料、电子专用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光电产品生产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普通货物道路货运;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湖北宝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尧,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MA49N03L9U。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光学玻璃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权属状况说明

本次收购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5、目标公司业务情况

北京宝昂及其子公司是针对显示领域所用高端光学膜材为客户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的综合服务商,包括前期对于客户产品的技术路线把握、客户目前所用产品特性的优劣分析以及未来客户产品的需求方向等进行及时的信息捕捉与综合分析,发掘并携手优质供应商伙伴共同参与客户的新品研发和技术升级等工作,具体表现在配合面板厂进行高端膜材的筛选、膜材供应商的国产化替代以及多元化工作,具体包括偏光片、功能性器件及OCA光学胶、SCF膜材,高增益复合棱镜片,V结构分光扩散膜等产品导入及模切,产品主要应用于液晶电视、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智能穿戴,车载显示,工控医疗等带有显示屏幕的消费电子产品;目标公司加工的特种胶粘材料主要包括导电铝箔类、导电布类、遮光类等多种功能型材料,广泛应用于光电显示行业及其配套产业。

6、目标公司的主要竞争优势如下

(1)产品技术优势及品牌优势

北京宝昂及其子公司加工的高性能光学膜片产品广泛应用于LCD和OLED产品领域,北京宝昂及其子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行业竞争及持续的自身积累,在技术创新,品质稳定,确保供应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在业内建立了一定的市场地位,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品牌优势。其目前已与国内外主要显示面板制造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2)产业链优势

北京宝昂及其子公司处于光电显示行业产业链上游的主要材料或元件领域,其下游为大型面板厂商,对光电显示材料的产品要求极为苛刻,目标公司凭借多年来的行业积累和技术沉淀获得多家国内外一流光学膜材料供应商的认可,并已成为其授权经销和加工代理服务商。目标公司通过携手优质光学膜供应商并与其共同参与客户端的技术创新,助力客户在多个领域打破相关技术垄断,为客户成本降低做出贡献。

目标公司通过自身的产品及技术优势与业内知名面板生产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随着行业产业规模的扩大,北京宝昂及其子公司将凭借自身优势抢占市场份额,扩大规模。同时,北京宝昂及其子公司也将继续提升其研发及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创新工艺技术,巩固自身优势。

(3)管理团队优势

北京宝昂及其子公司拥有光电显示器件及特种胶粘材料的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基于对行业发展的深刻认知,目标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能及时把握行业发展趋势,洞悉和捕捉市场先机,迅速应对市场变化,并逐步建立起适应行业发展规律和自身业务特点的集创新性和成长性为一体的管理模式,形成了以创新研发、稳定生产、策略销售为核心的结构体系。

7、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审计的目标公司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 元

四、本次交易的评估及定价情况

(一)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出具的《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北京宝昂电子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北京宝昂电子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1)第6165号),本次评估选用了收益法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2021年3月31日,目标公司资产总额账面值为26,243.10万元,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账面值为6,160.32万元,股东全部权益收益法评估值为40,255.20万元,增值额为34,094.88万元,增值率为553.46%。

本次交易作价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以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目标公司估值为40,000万元,沃格光电本次收购北京宝昂51%的股权交易作价为人民币20,400万元。

(二)评估假设

本资产评估报告分析估算采用的假设条件如下:

1、一般假设

(1)假设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2)假设国家对公司所处电子制造行业及产品应用领域无重大的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调整或不利变化,各项扶持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3)针对评估基准日资产的实际状况,假设企业持续经营;

(4)假设评估基准日后,与被评估单位相关的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除已知事项外不发生重大变化;

(5)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管理层是负责的、稳定的,且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6)除非另有说明,假设公司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7)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因素对被评估单位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特殊假设

(1)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资产评估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2)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保持一致;

(3)假设公司保持现有的管理、核心技术团队。公司保持稳定性及连续性,无重大不利变动,公司与主要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继续保持稳定;

(4)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现金流入为平均流入,现金流出为平均流出;

(三)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北京宝昂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如下: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北京宝昂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面价值为7,845.88万元,评估价值为8,657.93万元,增值额为812.05万元,增值率为10.35%;总负债账面价值为1,744.74万元,评估价值为1,744.74万元,增值额为0.00万元,增值率为0.00%;净资产账面价值为6,101.14万元,资产基础法评估价值为6,913.19万元,增值额为812.05万元,增值率为13.31%。

资产基础法具体评估结果详见下列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2)收益法评估结果

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收益法评估的结果为40,255.20万元。具体未来收益、现金流等测算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收益法评估计算与分析的依据说明

对企业的未来财务数据预测是以企业2020年度至2021年3月的经营业绩为基础,遵循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国家及地区的宏观经济状况,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优势、劣势、机遇及风险等,尤其是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和未来的发展前景及潜力,并结合企业未来年度财务预算对未来的财务数据进行预测。

(四)折现率的确定

按照收益额与折现率口径一致的原则,本次评估收益额口径为企业净现金流量,则折现率选取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公式:

权益资本成本按国际通常使用的CAPM模型进行求取,公式:

(五)评估结论

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0,255.20万元,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6,913.19万元,两者相差33,342.01万元,差异率为82.83%。

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是从资产的再取得途径考虑的;收益法指通过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是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角度考虑的。

本次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北京宝昂电子有限公司是一家是针对光电显示领域所用高端光学膜材为客户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的综合服务商,其主营业务为LCD模切产品、OLED模切产品、光学膜等的模切及生产制造、化工材料的代理等,包括偏光片、功能性器件及OCA光学胶、SCF膜材,高增益复合棱镜片,V结构分光扩散膜等产品导入及模切,其产品广泛应用于液晶电视、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智能穿戴,车载显示,工控医疗等带有显示屏幕的消费电子产品。企业拥有一定的客户资源、稳定的供应商、良好的口碑、经验丰富的行业管理人才以及行业中较齐全的资质。企业所面临的电子制造行业前景良好,在同地区同行业具有一定竞争力,未来预测的收益具有可实现性。

而资产基础法仅对各单项资产进行了评估加和,不能完全体现各单项资产组合后对整个公司的贡献,也不能完全衡量各单项资产间的相互配合和有机结合产生的整合效应,而企业整体收益能力是企业所有外部条件和内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考虑到本次的评估目的,收益法能够更加完整合理地体现北京宝昂电子有限公司的企业价值。

根据上述分析,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即:北京宝昂电子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为40,255.20万元。

五、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经各方协商一致,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交易协议涉及的各签署方名称

甲方: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本协议签署时北京宝昂公司股东,即:

乙方一:河南景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二:青岛嘉昂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上乙方一、乙方二合称“乙方”)

丙方:本协议签署时乙方的合伙人,即:

丙方一:于尧

丙方二:徐西萍

丙方三:张复生

丙方四:严伟端

(以上丙方一、丙方二、丙方三和丙方四合称“丙方”)

标的公司:北京宝昂电子有限公司

(二)交易标的及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为乙方一所持有的标的公司51%的股权,交易对价为20,400万元,乙方二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三)交易价款的支付

本次交易价款全部由甲方以现金方式向乙方一支付。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1)自本次交易由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一支付交易保证金,金额为交易对价的5%,即人民币1020万元。该笔保证金自本次交易由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协议生效且各方根据本协议关于标的股权交割的相关约定办理完毕工商变更/备案登记当日转为向乙方一支付的交易价款,若本协议未生效的,乙方一在致使本协议未生效事由发生后10日内向甲方退还全部交易保证金,逾期一日,按照日万分之八支付滞纳金。

(2)本协议生效后,且各方根据本协议关于标的股权交割的相关约定办理完毕工商变更/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一支付交易对价的45%,即人民币9180万元。

(3)甲方应在其聘请的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标的公司2021年度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的30日内向乙方一支付交易对价的六分之一,即人民币3400万元。

(4)甲方应在其聘请的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标的公司2022年度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的30日内向乙方一支付交易对价的六分之一,即人民币3400万元。

(5)甲方应在其聘请的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标的公司2023年度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的30日内向乙方一支付交易对价的六分之一,即人民币3400万元。

(6)如乙方一及丙方依据本协议有关业绩补偿及其他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补偿金的,应支付的补偿金应在每年度的交易价款中先行扣除。若发生了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补偿责任、违约责任等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个别、全体、全体连带的责任),甲方有权在每年度交易价款中先行扣除。

(7)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对上述交易价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等事项作出调整。

(四)标的股权的交割

1、为确保标的股权顺利完成交割,各方同意,自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且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30日内,本协议各方及/或标的公司应当向标的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股权转让及章程变更/备案登记所需的全部材料,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及股东名册、董事、监事等的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各方应为办理上述变更登记/备案提供必要的协助及配合。上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即视为乙方一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的交割义务。

2、甲方成为标的公司股东后,依照法律、本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所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标的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由股东按照股权比例享有。

3、本协议生效后,丙方自愿并承诺在证券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甲方股票,购买时间不晚于乙方一收到本协议约定的第二期股权转让款之日起90日内,累计购买金额不低于乙方一收到的第一期及第二期股权转让款总和之50%(即人民币5,100万元)。如丙方未能如期完成前述承诺的,每迟延一日,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未完成额度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4、丙方承诺自其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足额购买甲方股票之日(即购买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5,100万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丙方持有上述甲方股票,也不由甲方回购该部分股票,并承诺未经甲方允许,不以其持有上述甲方股票进行质押或设置担保等权利限制事项,且不从事其他可能造成丙方被动减持其持有上述甲方股票的事项。否则,丙方获得的收益归甲方所有(如有),并且需向甲方支付前述股票市值(以丙方施行前述行为之日的收盘市值为准)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如丙方施行的违约行为为减持股票的,则丙方还需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于二级市场购买与其减持股份数量同等数量的甲方股票,并在其完成购买之日起重新锁定十二个月;如丙方施行的违约行为为非减持股票的,则丙方还需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消除相关违约行为,否则,丙方还需另行向甲方支付前述股票市值(以甲方要求的时限届满之日的收盘市值为准)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五)过渡期的安排

1、各方同意,过渡期(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内标的股权实现的收益由甲方享有,标的股权出现的亏损由乙方一承担。

2、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及丙方应确保标的公司:

(1)不进行任何重大资产处置;

(2)在未得到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采取非正常的购买、出售、租赁、管理、会计、营运方式或其它任何方式,导致与本协议签署之前相比,标的公司出现实质性的变化;

(3)尽最大的努力确保标的公司业务持续性,保持与客户、潜在客户、合作伙伴、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业务联系各方之间的现有关系;

(4)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再签订不属于其正常业务经营范围之列的新的合同、承诺或交易;

(5)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对其股东宣布、分配、支付利润;

(6)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作或不承诺作下列事项:

a.承担任何实质性的义务或责任,不论是确定的还是或然的,但企业正常运营除外;

b.放弃任何实质性的权利或对任何实质性的索赔作出承诺。

(7)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对现行合约、承诺或交易进行实质性的修改或修正,或取消及终止,但标的公司正常运营所要求的除外;

(8)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标的公司股权结构不能发生直接或间接变化;

(9)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进行对外担保和法律诉讼等事宜;

(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对管理层进行调整,不得对员工薪酬和激励机制进行调整,内部管理制度不得修订。

3、交割日前,乙方、丙方应确保不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或合伙企业份额进行质押,或以任何方式处置或托管给第三方,或设立任何权利限制或负担。

4、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有权知悉标的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有公章、印章的使用情况,标的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有出纳业务情况(包括所有银行账户)。

5、过渡期内,乙方、丙方承诺确保甲方尽快获得对标的公司的一切经营或非经营活动的监控权(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财务、人事、业务、印鉴证照监管等)。

(六)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交易对价调整

1、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2021年度(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度(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度(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人为乙方和丙方。

3、乙方和丙方承诺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现利润情况如下:

(1)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

(2)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4,000万元;

(3)202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5,500万元。

4、甲方应当于业绩承诺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以核实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业绩实现情况,盈利承诺数与实际盈利数的差异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确定。

5、业绩补偿措施

根据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若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标的公司截至当年度末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累计业绩承诺净利润数的,乙方一将按照以下公式对甲方进行现金补偿:

(1)标的公司截至当年度末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累计业绩承诺净利润数的,但不低于80%的,则

当年业绩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末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总和(1.2亿元)×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2.04亿元)—已补偿的金额

经计算,如果当年业绩补偿金额大于0,则为乙方一当年应补偿甲方的金额,如果当年补偿金额小于0,则为甲方当年应返还乙方一以前年度的补偿金额,但是,返还的金额不超过以往年度的累计已补偿金额。

(2)标的公司截至当年度末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累计业绩承诺净利润数的,且低于80%的,则

当年业绩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末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总和(1.2亿元)×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2.04亿元)÷51%—已补偿的金额

经计算,如果当年补偿金额大于0,则为乙方一当年应补偿甲方的金额,如果当年补偿金额小于0,则为甲方当年应返还乙方一以前年度的补偿金额,但是,返还的金额不超过以往年度的累计已补偿金额。

6、商誉减值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甲方有权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果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大于已补偿金额的,则超过部分,应由乙方一另行对甲方进行现金补偿:

应补偿金额=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乙方一依据业绩补偿措施已支付的全部补偿额。

甲方有权从支付对价中先行扣除前述应补偿金额。

7、发生业绩补偿或商誉减值补偿且补偿金额超过当年度甲方应向乙方一支付的交易对价(如果存在扣除项的,按照扣除后的交易对价计算)的,丙方就乙方一的上述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补偿责任。丙方应以现金方式,按照甲方的要求,对甲方进行补偿。

(七)公司治理

1、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按股权比例行使股东会表决权。公司股东会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集。股东会决议事项,除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外,其他一般事项原则上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具体以公司章程为准。

2、董事会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应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有权委派3名董事,乙方二有权委派2名董事。董事长由乙方二委派的董事担任。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经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同意方为有效。

3、监事

标的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甲方委派。

4、管理团队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

(2)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人选不变(如需改变,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聘任),甲方有权委派公司财务总监。

5、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总经理担任。

(八)竞业禁止及相关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乙方、丙方应确保本协议所列明的核心经营团队成员均与标的公司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

2、乙方、丙方理解并承诺,如果核心经营团队成员违反与标的公司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致使标的公司或甲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丙方应协助标的公司向该等人员进行追偿。

3、乙方、丙方保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丙方及其配偶等近亲属除从事标的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安排的工作外,不得单独从事、投资与标的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也不得在与标的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有同业竞争的公司任职。

(九)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于文首所载日期起成立,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甲方董事会授权与批准;

(2)甲方股东大会授权与批准;

(3)标的公司的股东会授权与批准。

若出现上述条件不能在可预计的合理期限内实现或满足的情形,各方应友好协商,在继续共同推进甲方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和目标下,按相关政府部门要求的或有关法律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修改、调整、补充、完善,以使前述目标最终获得实现。

(十)法律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及全部附件、附表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包括全部附件、附表、声明、保证、承诺的约定或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均构成违约。

2、各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违约方应当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及守约方为追偿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等。

3、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构成对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进一步继续行使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

4、非因各方的过错导致本次交易不能生效或不能完成的,任何一方均无须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5、标的公司遭受或有负债,乙方、丙方按如下约定向甲方履行赔偿义务:

(1)本条约定的责任独立于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乙方、丙方的违约责任,是其在违约责任以外的一项赔偿责任。

(2)乙方、丙方因标的公司遭受或有负债对甲方的赔偿责任的数额,按标的公司遭受的或有负债的数额乘甲方占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来确定。

(3)在标的公司遭受或有负债的情况出现时,如果乙方、丙方要求以标的公司的名义行使抗辩权,甲方将促使标的公司给予必要的协助,无论是否行使抗辩权或抗辩的结果如何,只要标的公司遭受或有负债,乙方、丙方均应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赔偿责任。

(4)乙方、丙方应当在标的公司支付或有负债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履行赔偿责任。

(5)乙方、丙方对本条约定的因标的公司遭受或有负债对甲方的赔偿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在依据本协议约定甲方完成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前标的公司发生或有负债或其他情形使得乙方、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违约责任等法律责任的,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丙方应承担的赔偿额或应支付的款项直接从应当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扣收。

7、乙方、丙方应保证标的公司核心团队在本次交易完成后60个月内不主动离职,否则每离职一位扣减股权转让款100万元,甲方直接在应予支付的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任一方或全体在离职事项发生后10 个工作日内另行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万元,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日万分之八支付违约金。甲方扣减款项后不妨碍甲方根据本协议其他条款行使权利。

8、出现本条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可要求乙方、丙方全体或任一方对甲方持有的全部标的公司股权进行回购或购买:

(1)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任一年度,甲方聘请的审计机构就标的公司的财务数据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外的其他意见;

(2)标的公司未能按照上市公司财务制度要求的标准进行规范或维持该种规范状态;

(3)标的公司出现足以影响标的公司未来正常、合法经营的重大违法事宜。

回购或购买价格需以甲方已实际支付的交易价款为本金,按照年化10%的利率,以甲方实际支付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收到上述款项返还之日止为计息期间,计算回购/购买溢价。回购或购买价格为甲方已实际支付的交易价款加上回购/购买溢价。乙方、丙方全体或任一方应在接获甲方书面要求回购/购买标的公司股权的通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通知函的要求完成回购/购买甲方持有的全部标的公司股权,支付完毕回购或购买价款。乙方、丙方全体或任一方接获甲方要求回购/购买其持有的全部标的公司股权的通知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回购/购买的,回购或购买价格应按照20%/年的利率计算直至乙方、丙方全体或任一方完全支付完毕回购/购买股权款项。当且仅当乙方、丙方全体或任一方支付完毕全部回购/购买股权款项后,甲方始有义务配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六、涉及收购资产的其他安排

1、本次收购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2、本次收购完成后,北京宝昂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不会因此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

3、本次收购完成后,不影响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上的分开,本次收购不会导致公司缺乏独立性。

七、收购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收购是公司完善产业链布局的重要战略举措

本次交易涉及光电显示器件及高增益型光学膜产品,是生产LCD和OLED显示器件所必须的原材料和元器件,北京宝昂及其子公司经过多年的行业及技术积淀,其产品在光电显示行业取得了良好的市场竞争地位,在全球显示产业规模呈持续增长的推动下,光电显示器件及特种胶粘材料产品存在较大的市场需求,为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本次交易是基于公司完善光电子及光器件产业链布局,进一步拓展公司在光电显示原材料领域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丰富公司产品及服务种类,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二)本次交易有利于充分发挥协同效应,提高公司业务规模及盈利水平

北京宝昂及其子公司供应的光电显示器件及高增益光学膜产品和公司具备的光电子精加工及光器件产品涉及的光电显示行业产业链领域同为上游主要材料或元件,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与目标公司在技术研发、生产环节、上下游渠道等方面实现协同效应,充分利用目标公司的客户资源与服务渠道,提升公司产品市场的规模化和覆盖度,从而提高公司业务规模及盈利水平。

八、本次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以 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北京宝昂电子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交易能充分发挥公司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协同效应,是公司完善产业链布局的重要战略举措,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力,以保证公司长期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2)本次交易所聘请的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除业务关系外,与本公司及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均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独立性。本次交易中相关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定价公平、合理,符合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收购事项。

九、风险提示

虽然本次收购项目经过管理层的充分认证,并聘请专业机构对标的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了审计和评估,但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的经营过程中,还可能存在以下风险因素。

1、 政策风险

本次收购项目虽然受目前国家相关政策的鼓励和支持,本次交易完成后,仍然存在着由于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政策调整可能带来的政策风险。

2、并购整合风险

北京宝昂与公司在各自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身的管理方式、经营特点和企业文化,客观上存在并购整合风险。

3、人才流失风险

北京宝昂内部不同类型的员工存在诉求差异,存在人才流失的风险。

4、可能发生商誉减值的风险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因本次交易形成16,874.27万元的商誉,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10.45%。截止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全部商誉余额为21,953.76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13.59%。具体构成如下:

上述商誉余额数据尚未经审计,具体以公司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上述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需在未来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若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则公司存在商誉减值的风险,从而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不利影响。

针对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将在本次收购完成后从运营资金、业务拓展等多方面对目标公司予以支持,确保其经营业绩稳步增长;通过目标公司与核心管理团队签署长期劳动合同并设立竞业限制措施,以有效降低核心人员流失风险;完成收购后,公司将派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企业决策及经营管理,强化和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等方式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采取适当的策略和管理措施,加强风险管控,力争获得良好的投资效益。同时,为较大程度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尽可能降低商誉减值风险,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约定了明确可行的分期付款安排、业绩承诺补偿及商誉减值补偿措施,但受未来产业政策、客户需求、市场竞争等诸多因素影响,目标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此外,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因此亦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上述相关风险。

十、备查文件

(一)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宝昂电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五)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北京宝昂电子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北京宝昂电子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六)拟签署的《关于支付现金购买股权的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8日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1-044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勤万信”)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1日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0号11层

(5)首席合伙人:胡柏和

(6)2020年末合伙人数量:66人

(7)2020年末注册会计师数量:466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40人。

(8)2020年经审计总收入38,805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8,805万元、证券业务收入7,652万元。

(9)2020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4家,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审计收费3,382.40万元。中勤万信具有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勤万信每年均按业务收入规模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并补充计提职业风险金,累计赔偿限额8,000万元,目前尚未使用,可以承担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3、诚信记录

(1)中勤万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3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

(2)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3次和自律监管措施0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1)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兰滔,2014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0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年起开始在中勤万信执业,2019年起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最近3年签署3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儒,2016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0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起开始在中勤万信执业,2021年起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最近3年签署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倪俊,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20年,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和复核,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均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没有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也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三)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定价原则:2020年度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公司2020度审计费用为66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48万元,与上年同期持平,内控审计费用为18万元)。本期审计费用定价原则未发生变化,公司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审计业务工作量协商确定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等具体事宜。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中勤万信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中勤万信在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进行审计的过程中,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了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续聘中勤万信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核后一致认为,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审计业务工作量协商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等具体事宜。

(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8日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1-045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5月2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5月28日13 点 30 分

召开地点:江西省新余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赛维大道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5月28日

至2021年5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7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上述议案8和议案9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的《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41)、《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7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5、议案7、议案9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参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登记或报道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该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2、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上述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交给公司。

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持以上证件资料直接到公司办理出席登记,也可以信函或者传真方式登记。以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在参会时将上述证件务必交会务人员并经律师确认。

(二) 参会登记时间:2021年5月25日-2021年5月27日(8:00-11:30,13: 30-17:00)

(三)登记地点:江西省新余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城大道沃格工业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直接参与投票。

六、 其他事项

(一)请出席现场会议者最晚不迟于2021年5月28日下午13:15到会议召开地点报到。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会议联系人:彭云云、胡芳芳

(2)联系电话:0790-7109799

(3)传真:0790-7109799

(4)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城大道沃格工业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1、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5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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