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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与继母擅自卖房并侵占补贴,智残女儿诉返购房款获支持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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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玉(化名)是智力残疾二级残疾人,父亲与生母离婚时约定把房产留给小玉。可没想到,父亲再婚后,与继母一同将房屋出售用以购置新房;继母还侵占政府发给小玉的生活补助费,用于抚养她同父异母的弟弟。小玉诉至法院。近日,昌平法院一审判决小玉父亲与继母返还购房款及残疾生活补助共计984000元。

2002年,小玉的母亲与父亲离婚,双方约定名下房产归女儿小玉所有,其他人无权处置,房贷由父亲王某负责。随后,王某又与赵某结婚,小玉跟随二人生活,房贷也由二人共同偿还。2010年,王某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把归小玉所有的房屋对外出售,价款为110万元。拿到购房款后,王某夫妻俩将剩余贷款全部还清,并购置新房。2015年,王某又与赵某离婚。

小玉诉称,父亲与继母擅自出售其房屋,用于购置新房,此外,继母赵某还将政府每月发放给自己的残疾补助金占为己有,即使与父亲离婚后仍未归还。

父亲王某说,残疾人补助卡在他和赵某结婚后,一直由赵某掌握,在离婚后也没有交付给小玉。

赵某则辩称,卖房是为了小玉上学,给她更好的生活环境。房屋当时是贷款购买的,她与王某结婚后一直共同还贷。至于残疾补助金,是王某同意她用小玉的收入折抵抚养儿子的,因此不同意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无论是王某还是赵某,均无权处分房屋。二人在无急迫为了保护小玉利益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出售,构成侵权。此外,小玉的生活补助费和护理补贴是政府机关发放给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是小玉的个人财产,不可挪用和侵占。法院认定,赵某取用该款侵犯了小玉的合法权益,应当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赵某返还小玉卖房款945000元,赵某返还小玉残疾生活补助和护理补贴3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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