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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滨海基金及总经理遭谴责 私募承诺最低收益等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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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3日讯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网站今日发布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林少鹏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滨海基金)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变相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深圳滨海基金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林少鹏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具体参与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及决策,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对深圳滨海基金、林少鹏予以公开谴责。

资料显示,深圳滨海基金成立于2013年7月5日,注册资本1.5亿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受托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人才中介、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等。深圳滨海基金的大股东是林少鹏,持股比例70%。

相关法规:

《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私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变相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4月20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林少鹏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林少鹏(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0013):

经查,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基金或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变相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滨海基金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具体参与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及决策,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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