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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证券一员工收警示函 与客户出资买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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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德邦证券上海一员工收警示函 与客户共同出资买资管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1日讯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张健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43号)。经查,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发现张健梅在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凉城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以下事实: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与客户共同出资购买有关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约定收益与风险共同承担。 

上述事实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对张健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德邦证券官网显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2015年完成股份制改造,是一家拥有证券行业全牌照的综合性金融企业集团,业务范围涵盖证券、期货、公募基金、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等诸多方面。截至2018年年底,德邦证券注册资本39.67亿元人民币,净资产76.95亿元人民币,已连续十六年实现盈利。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张健梅分别于2008年10月14日、2010年1月8日、2011年3月1日在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执业,执业岗位分别为一般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其他)、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又分别于2010年1月4日、2011年1月24日、2020年5月28日离职注销。 

相关规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张健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健梅女士: 

经查,我局发现您在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凉城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以下事实: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与客户共同出资购买有关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约定收益与风险共同承担。 

上述事实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对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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