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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采购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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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采购合同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45号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本合同为长期光伏玻璃采购框架协议,合同约定各方2022年-2026年光伏玻璃合作量不少于2.5亿平方米,具体订单价格月议,按当前市场价格预估,本合同总金额约55.31亿元人民币(不含税,本测算不构成价格承诺)。

●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履约期限:2022年1月至2026年12月。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合同为长期采购框架合同,合同的签订符合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有利于保障公司光伏玻璃的长期稳定供应,不会对公司业绩造成直接影响。

●风险提示:

(一)本合同采购价格由各方根据市场情况月议,采购量占公司对应年度预计总需求量的比例合理,因合同标的价格波动及公司采购需求波动导致的履约风险较小。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公司经营策略调整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三)交易对方光伏玻璃项目正在筹建中,可能存在因供方项目进度延期、产品质量标准不达预期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延后、交货数量减少甚至终止的风险。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为保证光伏玻璃的长期稳定供应,公司10家全资子公司(签约方: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泰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银川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滁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大同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咸阳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嘉兴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隆基绿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与蚌埠德力光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光能”或“乙方”)于2021年4月20日签订了五年期光伏玻璃采购协议,根据协议,甲方2022年-2026年向乙方采购光伏玻璃不少于2.5亿平方米。

根据卓创周评2021年4月15日公布的3.2mm光伏玻璃均价28元/平方米(含税)、2.0mm光伏玻璃均价22元/平方米(含税)测算,预估本合同总金额约55.31亿元人民币(不含税),合同总金额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营业成本的约23.65%(本测算不构成价格承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合同不属于特别重大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标的

本合同标的为光伏玻璃。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本合同的交易对方德力光能为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德力股份)投资建设太阳能装备用轻质高透面板生产基地的实施主体,其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名称:蚌埠德力光能材料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20年11月10日

3、注册地点: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蚌埠片区蚌埠市燕南路1268号(智能终端产业园科技孵化器B栋)

4、法定代表人:胡军

5、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6、经营范围:太阳能新材料产品、光伏组件盖板、技术玻璃制品、背板玻璃、太阳能用镀膜导电玻璃、节能与微电子用玻璃的制造、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货物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股东:上市公司德力股份持有其100%股权。

8、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20年12月31日,德力光能总资产516.86万元,净资产499.94万元;2020年暂未实现营业收入,净利润-0.06万元。

9、关联关系: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数量

1、2022年1月至2026年12月期间,在乙方产品满足甲方标准要求约定的前提下,双方按照不少于2.5亿平方米的数量进行光伏玻璃供应/采购,具体数量、单价、交货期等以双方达成一致的采购订单为准

2、如因交易对方光伏玻璃建设项目进度延期,本次合作起始时间(2022年1月)顺延,终止时间(2026年12月)不变,因此导致的双方合作总数量减少,不构成双方的违约责任。

(二)定价原则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市场情况按月议价。

(三)结算方式

根据双方具体订单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结算。

(四)履约方式

本采购协议订单具体按月议价,乙方依照双方达成一致的订单要求送达至甲方指定地点。

(五)生效条件及履行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除非本协议相关规定提前终止或延长。

(六)违约责任

若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能按协议约定条款执行的,违约方需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采购协议的效力、履行、解释等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首先友好解决,如果对合同有关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根据本协议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的长单合同属于日常经营性采购合同,根据卓创周评2021年4月15日公布的3.2mm光伏玻璃均价28元/平方米(含税)、2.0mm光伏玻璃均价22元/平方米(含税)测算,预估本合同总金额约55.31亿元人民币(不含税),合同总金额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营业成本的约23.65%(本测算不构成价格承诺)。本合同的签订符合公司未来经营需要,通过锁量不锁价、按月议价、分批采购的长单方式,有利于保障公司光伏玻璃的长期稳定供应,不会对公司当期业绩造成直接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一)本合同采购价格由各方根据市场情况月议,采购量占公司对应年度预计总需求量的比例合理,因合同标的价格波动及公司采购需求波动导致的履约风险较小。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公司经营策略调整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三)交易对方光伏玻璃项目正在筹建中,可能存在因供方项目进度延期、产品质量标准不达预期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延后,交货数量减少甚至终止的风险。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49号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594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2,80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公司已于2017年11月2日实际发行2,8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800,000,000.0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2,761,26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11月8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7]01290004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二)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02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原股东配售837,504,000股新股。本公司向截至2019年4月8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隆基股份全体股东(总股份2,790,803,535股),按照每10股配3股的比例配售A股股份,配股价格为4.65元/股,最终本次配股有效认购数量为833,419,462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875,400,498.3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3,828,017,156.35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9年4月1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9]02360004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092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5,00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公司已于2020年7月31日实际发行5,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000,000,000.0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4,955,482,5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6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 第0699 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7年11月10日、2017年11月24日,公司(甲方)及全资子公司(丁方)先后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其中全资子公司分别指保山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

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及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对甲方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及丁方计划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及丁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及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王延翔、姜志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公司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二)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9年5月7日,公司(甲方)及全资子公司(丁方)、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分别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其中全资子公司分别指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滁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及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对甲方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及丁方计划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及丁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姜志刚、徐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公司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20年8月13日,公司(甲方)及全资子公司(丁方)、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其中全资子公司分别指银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及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对甲方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及丁方计划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及丁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及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王延翔、姜志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公司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 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

2.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待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已使用自筹资金175,791,495.99元和938,284,458.86元分别投入保山隆基年产5GW单晶硅棒项目、银川隆基年产5GW单晶硅棒和5GW单晶硅片项目。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1月17日出具了瑞华核字[2017]01290002号《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2017年11月24日,隆基股份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114,075,954.85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8年8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400,000,000.00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19年6月27日,上述400,000,000.00元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借款已提前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无。

5. 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无。

6.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7.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8.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二)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1. 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3)。

2.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待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2019年度配股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已使用自筹资金146,135,805.88元和403,195,869.13元分别投入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和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6月3日出具了瑞华核字[2019]02360029号《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2019年6月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49,331,675.01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无。

4.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同时,授权财务中心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本金及收益均全部按期收回。

5. 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0年12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21年1月11日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13,487.74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8,211.08万元(截至2020年11月30日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合计121,698.82万元中的120,000 万元用于新建宁夏乐叶年产 3GW 单晶电池项目,剩余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4,753.39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2,932.51万元(截至2020年11月30日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合计17,685.90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6.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7.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8.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三)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 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5)。

2.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待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已使用自筹资金123,599,051.07元和251,346,548.38元分别投入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 单晶电池项目和银川年产15GW 单晶硅棒、硅片项目。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26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0)第3018号《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2020年8月26日,隆基股份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74,945,599.45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无。

4.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同时,授权财务中心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本金及收益均全部按期收回。

5. 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无。

6.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7.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8.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无。

(二)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2020年12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21年1月11日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13,487.74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6,512.26万元合计120,000万元用于新建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

(三)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无。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无。

六、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2020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地执行了相关监管协议,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情况。

附表 1: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 2:变更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附表 3: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 4:变更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附表 5: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 6:变更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1日

附表1

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0年度

附表 2:

变更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0年度

附表3

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0年度

注1: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已于2020年3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0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33,268.07万元为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

注2:2020年12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21年1月11日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13,487.74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6,512.26万元合计120,000万元用于新建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截至2020年12月31日,该项目尚未投入。

注3: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已于2020年1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0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23,725.66万元系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

注4:根据《2018年度配股说明书》,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建成后需经历产能“爬坡”阶段,投产首年达产率约为60%,因此2020年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实际承诺效益为12,682.20万元 。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2020年度实现效益-5,207.30万元,低于承诺效益,主要原因除受疫情以及供应链阶段性供应紧张等因素影响外,主要是滁州乐叶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产品技术方案进行了调整和改造,并对部分设备一次性计提了27,937.49万元减值,如果剔除该因素影响,2020年该项目实现效益18,539.56万元,已实现承诺效益。

附表 4:

变更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0年度

注1:120,00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13,487.74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6,512.26万元。

附表5

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0年度

注1: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银川年产 15GW 单晶硅棒、硅片项目尚在建设期,差异金额为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注2: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西安泾渭新城年产 5GW 单晶电池项目由于部分工程和设备款尚未结算,差异金额为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注3: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银川年产 15GW 单晶硅棒、硅片项目仍处于建设期,本年效益为项目建设期间分批达产产能所产生的效益,故不适用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附表6:

变更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0年度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46号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年度会议决议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年度会议于2021年4月1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在陕西西安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钟宝申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和投票表决,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2020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2020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0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董监高人员薪酬的议案》

根据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案,确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薪酬/津贴标准,如下:

1、公司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根据以上津贴标准在公司领取固定报酬。

2、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外部监事年度薪酬总额包括基本年薪(按上述标准执行)和绩效奖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进行绩效考核后,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完成情况,决定其年度实际发放的薪酬总额。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2020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0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审议通过《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以上第一、三、五、六、七、十、十三、十六项议案,第十一项议案中的2021年度董事、监事人员报酬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48号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

每股转增0.4股。

●本次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转增)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内容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7,465,330,516.33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0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和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3,771,768,901股,加上“隆20转债”累计转股数量94,625,891股(请详见2021年4月1日相关公告),以此计算的总股本为3,866,394,792股,拟派发现金红利966,598,698.0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包括2020年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比例为19.24%。

2、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4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3,771,768,901股,加上“隆20转债”累计转股数量94,625,891股(请详见2021年4月1日相关公告),以此计算的总股本为3,866,394,792股,本次转增股本后,公司的总股本为5,412,952,708股。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转增)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552,369,160.81元,2020年末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7,465,330,516.33元,本次拟派发现金红利966,598,698.0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包括2020年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比例为19.24%,2020年度现金分红总额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低于30%,具体原因分项说明如下:

(一)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及特点

如今,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已成为人类社会最大的共识,已有120多个国家设立了“碳中和”远景目标,而且这一范围还在继续扩大,全球能源转型意愿强烈。能源使用和消耗产生的碳排放是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来源,能源使用和消耗产生的碳排放是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来源,根据世界资源研究所(WRI)数据,2017年能源活动排放量占全球温室气体总排放量的73%,因此,在全球实现碳中和的趋势下,能源活动领域的零碳燃料替代是核心内容,能源体系的逐步去碳化必然导致全球能源体系发生根本性转变,且随着终端能源消费电气化水平不断提高,“能源消费电力化,电力生产清洁化”趋势将加速。根据BP公司《世界能源展望》(2020年版)预计,随着发展中经济体和新兴市场经济体的经济发展日益繁荣,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全球能源快速转型情景中,电力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占比将从2018年略高于20%增至45%,在净零情景中增至50%以上。

近年来,随着光伏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技术迭代和产业升级加速,度电成本持续下降,光伏发电已成为全球最经济的电力能源获得方式之一。光伏作为零碳能源的代表,可通过技术驱动和行业融合,将实现多元化场景的应用。未来,适应于各种需求和应用场景的光伏产品将会出现,产品供给将呈现出多样性、便利性和创新性的特点,光伏与多样化场景的应用想象空间巨大,除大型并网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场景外,还将出现光伏制氢等二次能源应用于重型工业和航空远洋运输,光伏建筑一体化产生的绿色建筑,光伏+电动汽车+储能的产业融合等应用场景。可靠性和高效性是衡量光伏产品的基础标准,与各类场景结合的属性匹配将在基础标准之外产生新的评价标准,光伏应用场景多元化将助力碳中和目标实现。

(二)上市公司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

公司长期专注于为全球客户提供高效单晶太阳能发电解决方案,主要从事单晶硅棒、硅片、电池和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光伏电站的开发及系统解决方案的提供业务。近年来,公司紧抓行业发展契机,产品销量快速增长,自2012年上市以来至2020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年增长率达到54.19%,公司处于快速成长阶段。

(三)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及资金需求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45.83亿元,同比增长65.92%;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85.52亿元,同比增长61.99%;基本每股收益2.27元,同比增长54.42%;实现扣非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5.93%,同比增加2.84个百分点,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10.15亿元,同比增长35.02%。2021年,公司将加快推进丽江年产10GW单晶硅棒项目(三期)、楚雄年产20GW单晶硅片建设项目(三期)、曲靖年产20GW单晶硅棒和硅片建设项目(二期)、重大技改扩产项目等重大资本支出进度,以保障未来市场需求。根据公司制定的2021年投资计划,预计2021年度公司重大资本性支出总额将超过120亿元。

(四)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

公司此次现金分红水平综合考虑了当前行业发展阶段、公司成长周期以及公司现有受限资金、日常营运资金需求及在建、拟建产能的资本性支出等资金计划而做出的合理安排。公司历年来始终坚持稳健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制定每年的分红政策时,会综合平衡当年的利润分配对股东带来的短期价值回报和将可供分配利润再次投入到资本性支出项目带来的长期价值回报,此次分红方案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和财务稳健的经营原则,有利于最大程度保障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司可持续发展。

(五)上市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截至2020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7,465,330,516.33元,在实施完本次利润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生产经营发展和以后年度利润分配,为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稳健、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1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年度会议、第四届监事会2020年年度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本次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发表如下意见: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规规定。虽然公司2020年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但考虑到2021年度公司的资本支出需求,有利于公司产能进一步扩张,保障市场单晶产品供给,能够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因此,我们认为本次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经营发展需要及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保障了股东的合理回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意将上述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监事会成员,现就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发表如下意见:董事会拟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内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盈利水平等因素,体现了合理回报股东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我们同意将此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是根据公司未来的资金需要、公司发展阶段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的,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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