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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亿"超级大案"曝光:原银泰证券营业部老总借二姨账户炒股巨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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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70亿“超级大案”细节曝光!券商营业部老总借二姨账户炒股巨亏,事后自称:患有严重精神病

日前,四川证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措施显示,原银泰证券某营业部总经理刘某杰存在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在西南证券、银泰证券任职期间,累计交易金额近70亿元,被监管处以3年证券市场禁入、罚没合计1430万的监管处罚措施。

借二姨账户炒股

当事人:刘佳杰,男,1982年12月出生。

经查明,刘佳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刘佳杰为证券从业人员

刘佳杰于2005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先后在华西证券成都东大街营业部、西南证券成都石灰街营业部、银泰证券成都顺城大街营业部工作或任职。2014年12月任银泰证券成都顺城大街营业部总经理。2009年7月1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4年12月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二、刘佳杰借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

(一)刘佳杰借“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

张某珍系刘佳杰二姨

2008年6月16日,“张某珍”在西南证券开通第一个账户,系刘佳杰实际使用,开户资料显示“授权刘佳杰办理一切业务”。

随后,2010年12月至2014年10月,刘佳杰控制使用“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1买卖股票,累计委托下单811笔,股票成交金额为314万元。

2010年12月至2014年10月,刘佳杰控制使用该账户买卖股票盈利1.34万元(已扣税费)

(二)刘佳杰借“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

2010年4月29日,刘佳杰又用“张某珍”的名义在西南证券上海田林东路营业部开通了第二个账户。

2010年6月至2011年11月,刘佳杰以自办或代他人办理的形式现金存入合计217万元,2010年6月至2013年11月,该账户由刘佳杰代办形式取款99.4万(另现金支取或POS消费157万)。

2010年6月至2014年10月,刘佳杰控制使用“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2买卖股票,累计委托下单7,671笔,成交金额合计9,566万元。

2010年6月至2014年10月,刘佳杰控制使用该账户买卖股票盈利2.9万元。

(三)刘佳杰借“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

2014年5月至2019年2月,刘佳杰控制使用“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委托下单5,454笔,成交金额合计30,637万元。

2014年5月至2019年2月,刘佳杰控制使用该账户累计亏损42.03万元(已扣税费)。

(四)刘佳杰借“张某珍”银泰证券两融账户违法买卖股票

“张某珍”银泰证券两融账户于2014年2月25日开立于银泰证券顺城大街营业部,资金账号3590000010,下挂股东账号为E026724460、0602686985。

2015年1月至2019年2月,刘佳杰控制使用“张某珍”两融账户买卖股票,累计委托下单333笔,成交金额1,865万元。

2015年1月至2019年2月,刘佳杰控制使用该账户累计亏损225.23万元(已扣税费)。刘佳杰通过“黄某翔”银行账户获取该账户佣金提成0.15万元。

综上,刘佳杰实际控制和使用2个“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及两融账户买卖股票,交易金额累计42,382万元,交易亏损累计263.02万元。刘佳杰通过“黄某翔”银行账户获取“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佣金提成共4.01万元。

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

(一)刘佳杰实际操作“许某”“李某平”等6个账户

涉案期间,“许某”“李某平”“联投韬略”“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委托下单MAC地址和IP地址中均存在大量银泰证券成都顺城大街营业部现场交易设备地址;“许某”“李某平”“联投韬略”“金管家1号”“金管家3号”“张某珍”“曹某”银泰证券账户的委托下单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存在大量重合,重合地址中存在大量刘佳杰母亲张某华提供的20-10-7A-13-0A-60地址,委托下单记录中存在大量由刘佳杰实际使用的手机尾号2999、尾号2888、尾号2369、尾号4669下单记录的下单记录。“许某”“李某平”“曹某”“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在涉案期间多个不同时段存在股票交易品种趋同性。因此,涉案期间,刘佳杰实际操作“许某”“李某平”“曹某”“联投韬略”“金管家1号”“金管家3号”证券账户。

(二)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2014年2月至2019年2月,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许某”银泰证券账户,累计委托下单笔数为43,533笔,累计成交金额583,346万元。刘佳杰借用银泰证券经纪人黄某翔名义获取“许某”证券账户的交易佣金提成343.76万元。

2015年8月至2019年2月,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李某平”银泰证券账户,累计委托下单1,993笔,账户累计成交金额31,254万元。刘佳杰借用银泰证券经纪人黄某翔名义获取“李某平”证券账户的交易佣金提成6.88万元。

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曹某”银泰证券证券账户,累计委托下单319笔,累计成交金额1,242万元。未发现刘佳杰通过该证券账户获取违法所得。

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联投韬略”“金管家1号”“金管家3号”3个私募基金在银泰证券开立的证券账户,共委托交易5,453笔,成交金额合计38,823万元。未发现刘佳杰通过3个证券账户获取违法所得。

综上,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法所得350.64万元。

以上事实,有任职证明、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开户信息、证券账户交易流水、下单资料及银行账户资料、佣金提成明细等证据在案证明。

综上,刘佳杰借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自称患有严重精神病

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会中,刘佳杰一方提出了申辩意见:

1、刘佳杰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时间为2009年7月1日,且2006年6月刘佳杰刚参工收入较低不可能存在大额资金用于投资股票,在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之前,刘佳杰不具备违法主体资格。

2、刘佳杰与张某华(其母亲)、张某珍长期存在资金往来,不能以此认定相关资金进入股市。

3、另外,刘佳杰称并没有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许某”“李某平”“曹某”“联投韬略”“金管家1号”“金管家3号”这六个账户的实际操作人是李某,只因为李某系母亲的多年好友,常到家做客,所以经常在母亲电脑上下单操作上述6个账户。因此上述6个账户交易地址与“张某珍”账户交易地址20-10-7A-13-0A-60重合具有必然性。

4、刘佳杰患有严重的精神性疾病。

证监局认为,当事人的病情不影响本案违法性质的认定

刘佳杰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时任营业部总经理,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属于2005年《证券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其交易金额巨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

本案已关注到交易软件存在的当事人所述的情况,对于存疑的手机下单账户也并未在本案认定范围内。目前认定的涉案账户是结合资金来源去向、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趋同性、通信信息等综合认定,并非孤证。

证监局作出相应处罚

1、对刘佳杰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罚款80万元。

2、对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50.64万元,并处罚款1000万元。

3、对刘佳杰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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