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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日本信托业的演变与启示(四)—— 对中国信托业的启示

中国信托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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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托行业历经数次整顿曲折前进,在丰富金融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助力改革开放、探索金融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信托赖以扎根的社会基础和法制建设等方面,与日美等信托普及的国家有着较大差别。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基于中国信托业的发展现状,借鉴日本信托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些成功经验,能为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和信托公司的战略转型提供一些启示。

一、核心定位与底层设计待明确

改革开放初期信托业担负着特殊的历史使命,逐渐发展壮大,但是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不恰当的市场定位(准银行)、立法工作滞后等问题。当前宏观经济转型升级、叠加资管新规整改和严监管持续,中国信托行业正处在第七次清理整顿期,在出清行业风险的同时,我们应该找到信托行业的初心和使命,并以此为基础来完善底层设计,从而引导信托行业为我国经济发展贡献更多的力量。

从历史使命来看,高层已经给予了明确的方向。2020年12月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在2020年信托业年会上强调,今后信托公司要进一步牢固树立受托人意识;牢记“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两大使命。黄洪所强调的实质是为信托行业的核心定位指明了方向,一是服务实体经济定位,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二是立足于受托人定位,全面深化受托服务。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财富保值增值、财富传承需求,固本强基提供高品质受托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明确使命的同时,中国信托业也在贯彻和学习信托文化,从服务、民生、责任、底线和品质五个维度去落实“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责和使命。

在建设信托文化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客观地看到配套制度的缺失。我国于2001年出台了《信托法》,但信托登记和信托税制缺位。如《信托法》第10条确立了信托登记制度,第4条授权国务院制定信托业的规范,然而这些期待中的细则长达20年没有出台,信托财产独立性和产权归属等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导致在我国很难用资金以外的其他财产设立信托,信托财产在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转移会遭遇多重征税,慈善信托也一直缺乏税收优惠措施,这极大束缚了民事信托(包括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甚至商事信托(营业信托)的发展。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修订《信托法》,及完善相关配套法规的呼声渐高。例如,为进一步发挥法律法规的监督指导作用,助力信托制度功能发挥和信托本源业务的开展,在2021年全国两会上,有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尽快修订《信托法》、完善信托财产登记相关规定的相关议题。为了给信托受益权流转创造条件,早在2019年全国两会上,银保监会信托部代表就提交了修订《信托法》的工作建议,明确提出要增加信托受益权登记要求。在这些相关配套制度设计方面,日本的制度安排值得借鉴,如在信托财产登记方面,规定委托人向受托人的财产转移过程不需要缴所得税,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在受益权流动性方面,日本新信托法除对一般受益权转让作出规定外,还单独明确了交付受益证券系受益权证券发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生效要件,极大地促进了日本信托受益权流转。当然,从提案到具体落实,时间比较长,相关制度建设需要加快推进。

2019-2021年间,两会上为信托发声的代表数量逐年增加,提案内容也越来越深入。2021年的两会提案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家族信托、养老信托等多个维度切入,反映了国家和民众对于信托行业的关注和期盼。

数据来源:财信信托研究发展部整理

相较日本较为完善的信托法律体系,我国应该加快建立健全信托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养老信托、预付款信托、和年金信托等服务信托业务进行相应的引导,并制定相应监管制度,通过合理的信托行业制度供给引导其健康发展,为信托行业提供更大创新和发展空间。

二、方向疑惑与能力恐慌成困扰

随着一系列监管政策落地,推动金融去杠杆后,信托通道业务大幅收缩,资产规模同步下降,信托行业面临很大的转型压力。然而,信托公司一直以融资类信托业务为主,对转型充满着焦虑。客观上看,自从新“一法两规”颁布以来,历经多次整顿,信托公司就没有过真正意义的转型,转型的焦虑投射到现实工作上,更多的表现是行业的躁动。从近年来信托行业业务开展状况来看,无论是在不考虑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发展同质化的标品信托,还是在非标萎缩的局面下组建新的非标团队和财富中心,亦或是“固收+信托”、家族信托、消费金融等等,都很难说信托公司真正找到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在缺乏专业人才、专业渠道、管理经验,及抗风险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一个信托公司拓展多个领域、多种类型的“创新转型”业务,能力有限所产生的转型恐惧心理使“创新转型”演变得更加困难。在方向疑惑与能力恐慌的推动下,所谓的“创新”变成了“盲”动,“转型难”和“瞎转型”交织起来,构成了目前信托行业创新转型的现状,最终容易出现“什么都做但什么都不精的情况”。

日本信托业发展同样也曾面临由融资业务向信托功能性方向转型的难题。在信托业务转型过程中,日本信托机构应对之策在于,一方面明确自身所具有的从事信托业务的专业性,同时,密切跟踪社会经济发展所蕴含的业务机会,及时创新产品服务。如日本信托银行兼营存款业务、证券过户代理、不动产买卖等业务,综合化的金融服务增强了客户粘性。另一方面,加大规模化经营步伐,上世纪九十年代,日本信托业加快了并购步伐,如1999年排名第三的三井信托与排名第六的中央信托合并,2000年三菱信托、日本信托和东京三菱银行决定实行联合经营。

目前转型业务方向疑惑与能力恐慌一直困扰着我国信托业。日本信托业转型的经验启示在于:信托公司发展的根本在于专业专营,在自身的能力范围内深化信托制度的应用空间和范围,加快信托业务创新,提升业务规模,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被动等待与先试先行做选择

近年来,随着资管新规等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实施,信托行业正在经历着特色化经营的深度转型,面对转型的机遇和挑战,是被动等待还是先试先行必须做选择。创新转型是有风险的,基于对传统融资类业务经营模式的路径依赖,很容易滋生不愿转、不敢转、不会转或持观望的态度。然而,在严监管趋势下,转型关乎信托公司的生存,且转型无捷径,“地基”需打牢,要从符合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提升人民生活质量方面发掘信托需求,先行先试。

日本信托业务发展之初,信托业务主要也是发挥融资功能,尤其是以贷款信托为主的信托产品占比非常高。上世纪五十年代,为了促使信托业执行长期融资功能,避免与银行业务同质化以及恶性竞争,引导贷款信托资金投向钢铁、矿产等国民经济重要部门,日本制定了《贷款信托法》,实现了贷款信托商品化。而随着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以贷款信托为代表的传统融资类信托产品逐渐消亡,逐步被土地信托、有价证券信托等创新产品所取代,信托制度的财富管理功能、投资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

日本传统融资类业务被创新产品取代的经验启示在于:观望等待将失去发展先机,随着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信托业的业务模式应随之而变,在目前还有融资需求的情况下,一方面进一步优化信托融资功能发挥的路径,实现差异化经营目标;另一方面先行先试发掘其他信托业务需求,从而拓宽信托收入来源,以减轻融资类信托业务收缩可能带来的冲击。

当前,我国经济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信托资金投向应该更多地发挥信托制度融资优势,支持新兴战略产业,促进经济转型,服务人民美好生活愿景。信托公司应利用信托制度优势,先行试水诸如慈善信托、标品信托等新业务,虽然这些业务的盈利、管理、风险等尚有争议,但是从客户需求和团队培养的角度出发,搭建平台、加强资源联动的操作模式无疑为信托业突破较为单一的传统盈利模式、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先行经验。中国改革开放有摸着石头过河的经验,信托行业的改革也不能被动等待把所有法规制度健全建好才开始转型发展,所以我们应该加快推动信托制度在服务信托领域的运用,用实践成效促进制度建设,先试先行走出一条转型创新之路。

四、金融本质与信托制度相融合

金融的本质是跨越时间和空间的价值交换,信托是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的法律安排,是金融产品的底层法律架构。从第一性原理来看,信托的核心价值在于降低交易成本,解决信任机制。但是中国信托制度在树立信任机制、降低交易成本方面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其直接表现为:其一,合规成本上升,信托营商环境不友好,间接增加交易成本。如信托财产权、信托受益权登记制度及税收制度等配套制度缺失,导致不能很好地解决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税收及受益权的流动性等问题。制度缺失增加了合规和监管成本,导致信托业务营运成本提高。而削弱了盈利能力或需转嫁成本予客户,造成了信托业营商环境不友好的现象;其二,不得不借助刚性兑付来提升信托业的社会信任度。我国信托业发展时间短,社会对信托缺乏了解,对信托最根本的信任根基不够深厚。为了能够吸引投资者,我国信托业基本采取了刚性兑付的经营策略,以此保证投资者本金和收益,深化与投资者的合作关系,这本身就是信托业缺乏核心竞争力的一个表现;其三,差异化经营需要差异化的制度安排。市场需求差异化渴求不断创设出差异化的信托产品,而行业发展、信托业务开展需要制度规范,相关制度建设滞后制约了那些差异化信托业务的发展空间。

当下政府正在努力规范信托制度建设,塑造并提升信托的核心价值,着力解决信任机制问题,降低交易成本,加速信托产品金融本质与信托制度的融合,如资管新规颁布、打破刚兑、严监管推动信托转型培育信托核心竞争力,社会对信托的信任正在回归。

信托制度的变迁与社会财富形式的变化、人民对财富及其管理观念的变化息息相关。当前中国的社会经济形态发生了深刻变化,如中国正在从增量经济向存量经济变化,从拥有人口红利向老龄化社会过度。增量经济时期收入不断积累,富裕人群的增加导致人们对财富管理的需求增加;而人口老龄化激发了对养老信托的需求。日本经济在这样的发展阶段也有过相似的需求转变。日本经济进入发达水平、社会进入人口老龄化发展阶段后,信托的投资功能、社会性功能得到较大发展。目前投资类和服务信托业务规模分别占日本信托业务总规模的17.70%、73.65%。标品投资类和服务信托业务已经取代了早期以融资类业务为主的贷款信托,并成为日本信托的主要业务类型。

当前中国经济正在走过日本经济曾经的道路,未来随着信托制度不断规范和完善,信托的投资功能、社会性功能将会发挥重要作用。不论是融资类业务,还是投资类业务;不论是传统业务,还是创新类,诸如家族、公益信托,都是信托公司可以拓展的空间。我们应顺应经济发展,大力发展标品信托和服务信托,特别是现在不发达的服务信托,对比日本信托业主动管理和被动管理业务分别只赚千几和万几的水平,中国信托也应该充分做好赚辛苦钱的准备。

回顾过去,信托业发展几经波折,仍不断创新前行,伴随当前国内经济减速换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步入深水区,在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回归本源的背景下,信托牌照优势逐步减弱,信托行业已经来到转型的十字路口。行业蜕变的痛苦是短暂的,但蜕变后的成长是永恒的。与日本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模式不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现行格局短时间内不会改变,日本信托银行的展业模式中短期内难以在中国实践。但日本信托的发展情况,给我们描绘了中国未来信托发展的一种可能性。从信托业长期发展来看,深化改革创新、加快转型升级将是一场“持久战”,关键是要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而不是沦为“影子银行”的工具和载体。

对照日本信托业的发展路径,可以预期随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各类金融机构专业能力进一步提升,信托公司的融资服务功能将进一步弱化。未来我国信托公司应牢记服务实体经济和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两大使命,树立赚“辛苦钱”的理念,结合信托制度的本源特性,继续发挥信托制度优势,以承担其他金融机构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的“真信托”功能,回归“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定位。在此,我们相信,功能全面、服务专业、品种丰富、投向多元的现代信托体系将是中国信托行业的演进方向,信托业也将融入到社会、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中去,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本文已完结)

供稿:研究发展部

一审:梁青

二审:孙雨新   刘欣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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