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转载】日本信托业的演变与启示(三)—— 日本信托业发展现状
中国信托业协会
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从经营机构来看
——四大信托银行为主
根据日本信托业协会发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20年9月,日本信托的从业机构分为具有信托业务资格的公司和不具有信托业务资格的公司两类。具有信托受托业务资格的公司主要包括:四大信托银行(分别是三井住友信托银行、瑞穗信托银行、三菱UFJ信托银行、RISONA信托银行),内外资信托银行,都市银行,地方银行,内外资信托公司等,合计73家。同时还有不具有信托受托业务资格的327家信托合同代理店和近1000家信托受益权销售店服务于信托业。
2004年12月《信托业法》修订并实施,受托主体范围扩大,但四大信托银行仍然是日本信托业的主力。形成该种市场格局的原因是日本信托投资者对于老牌机构、大型信托的信任度更高,同时为应对日益复杂的交易模式与金融风险,大型机构雄厚的资本实力与专业的受托能力是优势。此外,大型机构的产品线更加丰富,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合适的投资渠道。这些因素提高了整个行业的门槛,也巩固了四大老牌信托银行的既有优势。
从监管机构来看
——职能和分工明确
日本信托业以混业经营为主,尽管信托机构数量不多,但信托业务十分发达,种类丰富多样,业务范围几乎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有“金融百货商店”之称。从日本信托业的展业状况来看,有效监管是日本信托业蓬勃发展的保障,而监管的有效性除得益于比较完善的信托法律体系外,更得益于监管机构合理的职能定位和明确的分工。
日本信托业务的监管机构有金融厅、财务省、财务局以及信托业协会。金融厅主要负责对信托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财务省、财务局主要负责对具体的信托业务进行监管;信托业协会为自律组织,主要负责信托业研究和信托文化普及,加强信托机构自律,并对信托业的监督管理发挥积极作用。在信托业法及其配套法律框架下,监管机构职能和分工明确,统一施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具体规则,使得信托业法及相关法规更具可执行性。
与日本信托业不同,中国信托业监管体系主要为“一体三翼”,以银保监会信托部为主体,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信托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为三翼,信托部主要负责制定监管制度,各地银保监局非银处主要负责所管辖的信托公司的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信托业协会主要是促进信托业研究和信托文化普及,加强信托公司自律;信保基金公司主要负责管理信托保障基金,参与处置信托公司风险;信登公司主要负责信托产品登记。中国的监管机构明显较日本更完善,但是,从实际发挥的作用看,各地监管局实际执行监管政策时的尺度差异较大,造成了一定监管套利。
从法律体系来看
——顶层设计较为合理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日本信托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加强对信托业的监管,日本政府不断加强有效的信托制度供给,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信托法律体系。同时,又根据信托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各类业务的特定法律制度,推动信托业的商品化和快速发展。
从最初的《信托法》、《信托业法》、《关于普通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的法律》等基本的法律对信托业加以规范和约束,《贷款信托法》、《证券投资信托法》、《不动产登记法》、《所得税法》、《抵押公司债券信托法》、《国民年金法》、《法人税法》等随后陆续颁布,这些法律共同构成了日本的信托监管法律体系。
日本政府在信托业发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更加明显,对于规范信托业稳健发展非常重视。日本信托制度继承了英美信托制度,又“入乡随俗”,进行了本土化改良。日本1922年制定的《信托法》是亚洲最早的信托立法,但由于特殊的引资目的以及是在需要整治信托乱象、严格监管信托业等背景下产生的该法,因此该法不仅以发展商事信托为着眼点,而且具有明显的强行法品格,严重影响了信托制度的全面发展。为了适应新时期信托业务的大发展,2004年日本开始着手修订新的信托制度,这赋予日本信托公司更大的发展空间,也保证信托机构与银行、保险等竞争者保持相同的监管要求,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而且,日本信托业法律制度与其他不动产、税法等都有很好的衔接,解决了大陆法系下信托业务发展的不兼容问题,有效促进了日本信托业务发展。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将信托受益权列为第二类有价证券,信托受益权的销售即被视为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信托合同代理店对于信托合同的推介、代理销售视为有价证券的推介、募集和销售,如此一来,极大地促进了信托资产的流动。在信托税收方面,在因信托设立而使财产权的名义从委托人向受托人转让之际,不产生就转让所得课税问题;且在设立信托时对不动产等信托财产由委托人转让给受托人所办理的所有权转移登记也予以免税。日本在法律制度层面对信托业给予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极大地促进了非金融信托(类似我们服务信托)和不动产信托的大力发展。
综上所述,政府对于信托发展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是无法替代的,而政府对于信托制度的供给和发展路径设计,也决定了信托业发展速度和成熟度。日本建设了较为完善的信托业监管制度和规范,决定了日本信托业的快速发展和走向成熟。我国现代信托业发展仅有40余年的时间,信托制度应用空间和水平都不高,未来仍有较大发展潜力。
从业务类型来看
——服务与标品信托规模较大
信托业作为“四大金融支柱”之一,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所发挥的功能也不一样。日本信托早期也主要发挥金融融资功能,直到经济进入发达水平、人口老龄化等新发展阶段来到后,信托的投资功能、社会性功能开始发挥重要作用。
日本信托业务的发展经历了贷款信托为主到证券信托、服务信托为主的阶段。在日本信托业务发展之初,信托业务主要也是发挥融资功能,尤其是以贷款信托为主的信托产品占比非常高。不过,受国内外经济及利率市场化的影响,目前日本实行零利率政策已有20多年,已全面进入资金剩余时代。企业通过低利息就可以充分筹措资金,作为“高利贷”商品的贷款信托逐渐没有市场,贷款信托在日本已经消亡殆尽。标品投资类业务和服务信托则逐渐成为了日本信托的主要业务类型,信托制度的投资功能、财富管理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
一方面,由于利率持续低下,加之银行与保险公司的信用风险日益增大,促使大众投资者开始转向投资信托。同时,竞争激烈导致基金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证券行业的规范化管理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大众投资者对投资信托的期望值。日本的投资类信托以证券投资信托为主,日本信托银行对证券资产配置的比例较高,在对有价证券的配置比例方面,对各类标准化的资产进行较为均衡的配置。其中国债的配置比例较高,近10年来一直维持在20%以上,股票和公司债其次,在总资产配置中共占比约30%,剩余的有价证券集中配置地方债、外国证券等,以分散投资方面的风险,在保证投资收益的同时确保业务的稳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由于日本后期和欧美部分国家相互放开了信托市场,日本信托业在经过整合后,通过设立海外分支机构或是子公司的形式,加大了对海外业务的投资力度。从2010年至2020年,日本信托行业对国外投资的占比逐步增加,优化了信托行业的配置。
另一方面,当前日本已经进入深度老龄化,财产管理与承继需求旺盛,信托的功能重点也进一步拓展,由传统信托融资、投资功能发展到财富管理服务功能,服务信托成为了日本信托业的主要力量。如家族信托、养老信托、年金信托以及资产证券化等服务信托业务规模在不断攀升。
供稿:研究发展部
一审:梁青
二审:孙雨新 刘欣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