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转载】日本信托业的演变与启示(二)—— 日本信托业发展历程
中国信托业协会
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在初步了解日本信托业后,我们看一下日本信托业的具体发展历程。日本信托的发展经历了早期发展阶段(1905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高速成长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20世纪80年代)、调整与创新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今),即“初创-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分业经营-混业经营”的发展阶段。经营业态的迂回发展体现了监管机构对于信托行业的不断思考与调整,但每一历史阶段的信托业体制变革和业务发展都与该时期的经济发展深度融合,信托业在不同阶段承担了不同的历史使命,为日本经济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早期发展阶段
——初创及第一次分业经营至混业经营
1905年制定的《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法》是日本初次正式在法律上引入信托制度。1906年设立的东京信托股份公司是日本第一家信托公司,此后信托公司数量膨胀,1921年达到488家,但多数以从事信托为名实际开展的却是高利贷、不动产中介等业务,名不副实。
1922年出台的《信托法》和《信托业法》为日本信托业务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规定信托业的经营实施审批制,同时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分离,信托公司不得兼营银行业务,实行信托专业化。政府依法对信托业进行整顿,至1929年3月末仅剩36家信托公司。留存的信托公司结合日本国情,创立了此后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金钱信托,为日本国民经济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也使得信托业成为地位仅此于银行的金融机构。其收益率高于定期储蓄,同时《信托业法》允许金钱信托附有保本保收益的特殊约定,因此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尤其是资本家和机构投资者等高净值客户将大额财产委托给信托,并以单独或集合形式投资于贷款和公债。
1937年起日本经济转入战时经济,战争使信托业的经营陷入困境,政府为推动银行吸收合并弱小的信托公司,于1943年出台了《金融机构兼营信托业务法》(“兼营法”),允许银行兼营信托业务。该法出台后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共计11家信托公司被银行吸收合并,至1945年底,信托业仅剩7家专营性质的信托公司和11家兼营性质的信托兼营银行。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现象的出现使得此后日本信托业务的发展受到来自银行业的巨大影响。
高速成长阶段
——第一次混业经营至分业经营
二战后信托公司经营陷入严重困境,为扶持其发展,日本政府意图允许信托公司兼营银行业务,但该目标与《信托业法》中“信托公司不得兼营银行业务”的规定相抵触。因此采取迂回措施,让信托公司先按照银行法转变为银行,再按照《兼营法》兼营信托业务。此后有6家信托公司向银行性质转变,包括三井、住友、三菱等延续至今的大型信托银行,加上之前被银行吸收合并的11家信托兼营银行,共计17家信托银行。至1950年,“信托公司”在市场上不复存在。
20世纪50年代后,日本进入30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期,为满足经济建设的资金需求,1952年《贷款信托法》出台,此后贷款信托成为之后30年信托银行发行的主力产品,主要投向钢铁、煤炭、重化工等支柱型基础产业,发挥了长期融资功能。贷款信托将信托受益权进行证券化,且以社会大众为推介对象,是收益高且稳定、安全的投资产品,在社会公众中得到普及。但20世纪70年代贷款信托在完成其长期融资的历史使命后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1953年,由于信托兼营银行在兼营信托业务的过程中出现银行业务与信托业务混同的乱象,日本政府重新确立了金融分业经营模式,提出了长期金融机构(即信托)与短期金融机构(即银行)分立的方针。该方针要求信托银行承担长期融资职能,做好主营的信托业务同时在此基础上兼营银行业务,且其银行业务严格限定在与主营信托业务相关的领域内。与此同时,原来按《兼营法》兼营信托业务的11家银行停止经营信托业务。至此,能够同时经营信托业务、银行业务与兼营业务的机构仅剩7家信托银行(三井、中央、住友、三菱、日本、东洋、安田),成为日本信托机构的主角,直到20世纪80年代日本金融体制改革才实质上放宽信托业的市场准入。
1962年,日本通过的《法人税法》与《所得税法》修正案建立了法定退休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信托由此发展起来。20世纪70年代起,贷款信托在完成其长期融资的历史使命后逐渐消亡的原因主要有:第一,监管导向改变。1976年6月公布和实施了《部分修订<贷款信托法>的法案》,规定信托财产可以投资有价证券,此后证券投资信托得到更好发展;第二,资金过剩。进入资金剩余时代,企业通过低利息就可以充分筹措资金,作为“高利贷”商品的贷款信托逐渐没有市场;第三,金融自由化。在金融自由化趋势下,存款金额、存款利率可以根据与存款人的交易内容自由设定,不再依赖贷款信托这项金融工具。与贷款信托消亡相对的,是信托的金融功能与财产管理功能得到充分发挥,财产形成信托、住宅贷款债权信托、特定赠与信托等新型信托涌现,信托投资人数和受托财产金额稳定增长,日本进入“信托时代”,离开了“贷款信托时代”。
调整与创新阶段
——第二次分业经营至混业经营
1993年4月,《金融制度改革法》出台,允许其他金融机构参与经营信托业务。由于20世纪90年代,日本泡沫经济破灭,经济不景气,政府开始重视利用金融市场工具激发经济活力。为促使国民的个人储蓄投向投资领域,投资信托作为市场型间接融资方式的典型代表,能使投资者更容易地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活动,因此成为重要发展方向。
除了投资信托,资产流动化信托也开始蓬勃发展。由于泡沫经济破灭背景下银行信贷不良资产和住宅贷款债权的流动化需求,1998年政府颁布《资产流动化法》,奠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制基础,并建立二级市场。
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次贷危机让日本金融机构面临严峻外部竞争和挑战,信托银行纷纷走上合并重组的道路。大规模的合并如2012年三井住友信托控股公司将旗下的三家信托银行合并,设立“三井住友信托银行”,成为日本规模最大的信托银行。
2004年政府对《信托业法》进行了修订,新《信托业法》扩大了信托财产的范围和种类,纳入了知识产权等新的财产权类型;同时扩大了经营机构范围,除了金融机构以外,其他公司也可以进入信托市场,进行信托受益权销售、信托合同代理店的经营。
这一阶段投资信托、金钱信托、年金信托成为信托业务主流,投资信托是最主要的业务类型。日本信托制度发展至此进入了成熟期。
供稿:研究发展部
一审:梁青
二审:孙雨新 刘欣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