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振涛、侯姝琦、李蕴霏│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效果评估及改革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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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
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效果评估及改革取向
文章作者
■尹振涛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科技研究室主任
■侯姝琦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李蕴霏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由于监管缺失和行业无序发展,互联网金融业集聚了巨大风险隐患,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2016年,国务院牵头多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相关政策密集出台,行业进入规范整治期。通过对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特别是对P2P网贷风险治理效果进行调查与评估发现,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取得一定成效,投资人风险意识显著提高,多种违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一些受访者对互联网金融市场整体信心不足,对风险整治效果也未完全认同,甚至对一些问题的解决情况不满意,认为地方监管部门未充分发挥实质性作用,纠纷解决机制无法满足现有投诉需求。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应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促进行业合规健康发展;深化征信体系建设,改善互联网金融营商环境;有效利用行业自律机制,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地方监管部门作用,明确执法部门职责权利;畅通纠纷上报和解决机制,简化问题处理流程;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宣传,树立正确投资理念。
文章内容
01
引言
近年来,在互联网金融业迅猛发展的同时,由于监管缺失和行业无序发展,行业风险急剧上升,违法违规事件频发,给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影响。2016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推进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网贷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此后相关政策 密集出台,行业进入规范整治期。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中,互联网支付和P2P网络借贷两种业态规模最大、影响最广,其中P2P网络借贷更是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由于P2P网络借贷具有参与门槛低、线上交易隐蔽性强等特点,聚集较大风险隐患,2015年下半年大量网贷平台出现无法提现、网站关闭甚至跑路的现象。2016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启动后,风险事件仍有发生。2018年以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加大,再次出现 1000多家网络借贷平台集中爆雷的现象,对行业声誉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经过近四年 的专项整治,全国P2P网络借贷机构数量从起初的3543家减少至 2019年的343家,市场退出比例超过85%; 而2019年的网贷成交额也减少到9649亿元,比2018年缩水近一半。总体看,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以来,全国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持续收敛,网贷风险呈降低趋势。但现阶段形势仍然十分复杂,如,剩余在运营的机构后续处置困难很大,已经停业的网贷机构存量风险仍处高位,部分机构转型意愿 不强或转型能力不足等。为进一步了解互联网金融各参与主体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评价,客观评估已停业清退平台的处置效果,本文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获取相关数据和信息,对风险治理效果进行评估,以期对在营平台的良性退出和合规转型及下一步更好地完成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优化建议。
02
数据来源与样本说明
(一)数据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课题组于2020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问卷调查,问卷以 “金融监管与风险观察“微信公众号为基础,以线上发放电子问卷调查表的方式共获得问卷7962份,剔除无效问卷1份,有效问卷7961份。调查问卷共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受访者类型、年龄、性别、教育背景、月收入、常驻区域、行业关注年限等; 第二部分是关于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效果反馈,从互联网金融风险高发原因、地方监管部门在整治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设置贷款利率红线评价、各类互联网金融协会功能、问题投诉方式及处理结果等方面进行调查。
(二)调查基本情况
从借款人角度看,绝大多数借款人年龄区间集中在36岁以上,属于中高年龄人群。其中,46岁以上的借款人占比最高为65.23%,36~45岁的借款人群占比为20.65%,25岁及以下借款人群占比仅为 0.7%。从教育水平看,中低学历人群是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借款融资的主力军。大部分借款人的学历水平集中在大专及以下学历,占比为68.94%,本科学历占比为26.73%,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借款人占比仅为4.32%。从分布地区看,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的借款人占比仅为12.41%; 多数借款人主要集中在三线及以下城市,占比49.55%; 非城市地区的借款人占比为17.04%,比例较高。从经济区域看,东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人群利用互联网金融融资的需求较大,分别为41.11%和32.11%; 而西部地区与中部地区的借款人群占比较低,分别为13.97%和 12.81%。(见图 1)
从投资人角度看,36岁以上的人群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投资参与度最高。46岁以上人群参与投资占 比达53.75%,其中投资额在15万元以上的人群占比高达76.41%; 36~45岁的投资人群,参与投资占比为25.22%。由于中高年龄段人群的适应能力较强,且与年轻群体相比可投资金和投资需求较大,投资经验相对丰富,使该年龄段的人群成为互联网金融投资的主力军。从学历水平看,中低学历人群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投资参与热情较高。大专及以下学历人群参与投资占比为57.36%,其中投资额在15万元~50万元之间的占比为38.09%; 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参与投资人群占比分别为36.03%、6.61%。先进的技术手段与金融知识的普及使互联网金融对投资人的文化知识水平及软件操作技能的要求不断降低,中低学历人群亦可通过简洁的操作获得快捷的金融服务。从收入水平看,中低收入人群对互联网金融的投资参与度较高。月收入为10000元以下的投资人群占比高达87.37%,远高于其他收入人群,其中月收入为5000元以下的人群占比超过半数,为57.49%。从常驻地区看,三线及以下城市及非城市地区是互联网金融的投资密集区,占比为59.25%。互联网金融的投资人不再局限于一二线城市,而是逐渐向三四线城市下沉,乡村地区的人群也逐步体验到互联网金融带来的便利性。( 见图 2)
从投资金额看,不同经济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投资总额有明显差异。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互联网金融投资总额占比最高的是50万元以上,占比为39.20%; 其次是15万元~50万元之间,占比为33.54%。而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的大部分投资人投资总额主要集中在15万元~50万元之间,分别占比为35.34%、39.14%、38.77%; 中部地区与其他经济区域相比,其未参与互联网金融投资人群占比最高,6.56%。可见,经济较发达地区的人群对于互联网金融融资与投资的需求较高,即互联网金融参与度更高。( 见表 1)
从投资损失看,高达85.18%的受访者曾因网贷平台爆雷而损失资金。其中,损失金额在 1 万元~5万元之间的投资人占比为8.49%,5万元~20万元之间的投资人占比为30.70%,大多数投资人的损失金额均在20万元以上,占比为59.25%。
根据以上信息,可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从借款人和投资人的情况对比看,互联网金融聚集和吸引的人群均为同种类型,并未显示出金融资源配置的显著性差异,如年长者借款给青年人。第二,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多为年长者、低学历人群,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互联网金融并未明显存在“技术障碍”或“年龄歧视”。第三,虽然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收入相对不高,但投资金额却相对较高,可见很多投资人并不是将互联网金融投资渠道作为一种补充,更可能是倾其所有财富进行投资。第四,从区域特征和经济发展水平看,虽然互联网金融已渗透和下沉到大多数群体,但主要还是集中在三四线城市及农村。第五,受访者中有极高比例的投资人都因平台爆雷而发生过资金损失,即便存在问卷调查数据的局限,但仍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普遍性和涉众性。同时,受访者损失资金普遍在20万元以上,可见风险爆发的程度和负面影响之大。
(三)样本说明
本次问卷调查共得到有效问卷7961份,涵盖各年龄段及四大经济区域的投资人、借款人等主要参与主体,一定程度上能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效果进行客观评估。但线上答题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如对专项整治工作满意或自身问题已经得到较好解决的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一般不会积极参与线上答题,而那些正处于风险暴露期的平台投资人和借款人则会积极参与问卷答题。因此,该问卷数据结果只能体现部分参与人对现存问题的意见表达,并不能代表全部参与主体,但分析结论有助于找出目前问题的症结。
03
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的效果评估
(一)投资人风险意识显著提高
从调查可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在提高投资人风险防范意识与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的势头方面起到明显作用。此外,在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扭转互联网金融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及优化市场竞争环境等方面的作用也得到多数人认可。经历几轮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洗礼,大多数投资人已了解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并对其风险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同时,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起到了遏制风险、规范行业发展的作用。( 见图 3)
(二)多种违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通过此次专项治理,互联网金融乱象得到一定程度的治理,总体风险水平大幅下降,P2P平台加速退出和转型。调查显示,48.15%的受访者认为集资诈骗现象得到一定遏制,40.08%的人认为资金流向不清晰、挪作他用的不良现象得到有效控制。此外,受访者认为高利贷、隐私泄露、催收乱象、乱收费等问题也得到不同程度的遏制。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活动,对于清理行业乱象、惩治违法融资行为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起到积极作用,使金融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此外,通过专项整治中各类细则的制定,有助于把握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帮助行业回归正轨,为今后监管政策的制定及长效监管机制的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04
问卷调查反应的突出问题
(一)投资人和借款人的诉求难以实际解决
在互联网金融平台清退过程中,大量平台退出后没有明确的后期跟踪和监督机制,导致投资人的权 益无法得到保障,高达76.66%的受访者认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维护。从人群类型看,绝 大多数借款人认为其自身权益没有得到维护,占比为84.22%。相比之下,媒体人对于借款人权益维护情况的看法最为乐观,52%的媒体人认为小部分得到了维护。根据调查数据,可得到如下结论: 第一,大多数受访者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整体效果并不满意,主要因为诉求并未得到最终解决。第二,除投资人普遍认为整治过程中仍损失较大而不满意外,大量借款人也对风险整治工作不满意,主要原因是暴力催收、信息隐私、砍头息和利息过高等问题尚未有效解决。
(二)欺诈风险仍然是投资人最担忧的问题
对于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风险,受访者普遍认为由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信用风险与线上交易的隐蔽性所隐含的欺诈风险是最值得关注的两类风险。其中,不同类型受访者中选择欺诈风险的人数占比均超过八成,选择信用风险的人数占比大多超过七成。值得注意的是,借款人群中选择因市场波动等因素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的人数占比为29.40%,比平均水平低10.95个百分点,而通常认为市场波动只对投资人有影响。此外,媒体人对技术和数据风险与市场波动等造成的流动性风险也有较高关注度,占比分别为46%和54%。( 见表 2)
(三)监管政策和配套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有待改进之处的问题,绝大多数受访者都认为在监管政策、法律法规制度供给和征信体系等方面的建设应进一步完善。其中,投资人与借款人对于监管政策方面的完善反应最为强烈,人数占比分别为90.68%和87.29%。( 见表3) 此外,43.88%的从业者认为投资人教育也亟待改善,比平均水平高出8.38个百分点,而媒体人则更加关注监管科技技术的进步。投资人与借款人作为互联网金融最直接的参与者,更加重视信用风险与欺诈风险对其相关利益的损害可能性。因此,此类人群希望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与征信体系建设、加强监管等手段,降低风险爆发的可能性,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 地方监管部门未充分发挥实质性作用
调查显示,79.83%的受访者认为地方监管部门在2019年的互联网金融清退过程中并未发挥实质性作用,远超于其余选项比重。极少数人认为地方监管部门发挥了压实股东责任、引导有序退出、帮助投资人降低损失、妥善处置存量风险等作用。地方监管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缺位,一方面,是由于地 方金融监管的权力有限。在对新兴业态进行监管时,往往因未获得中央明确授权而束手束脚。同时,对地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仅设置市场准入门槛,而缺少动态的全程监管权限,使地方政府难以发挥自身独特的监管优势进行有效监管。另一方面,是由于地方金融监管能力不足。目前,各地逐渐将地方金融 机构的监管权力集中到地方金融办( 局) 。相关配套设施不完善、工作人员金融监管知识储备不足及缺乏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等因素,都导致地方监管部门难以保证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有效监管。
此外,由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隶属于地方政府,地方监管的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制约,容易导致市场失灵与政府职能缺位同时出现。
在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爆发后,地方政府对待互联网金融的态度发生突变,由原先的鼓励发展变为“一刀切”式的清退,一些地区完全停止了各种金融、投资相关的公司新设审批,这些行为都是地方金融监管缺乏独立性的表现。调查显示,82.15%的受访者认为各省针对P2P网贷平台实行的“一刀切”政策不够合理。
(五) 纠纷解决机制无法满足现实要求
调查显示,当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延期兑付、提现困难甚至关门跑路等问题,投资人利益因此受到损失时,有86.38%的投资人会选择通过公安经侦、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信访部门等相关渠道进 行投诉。而在选择投诉的群体中,仅有1.15%的投资人得到妥善的处理,44.23%的人虽收到有关部门回复,但其投诉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55.62%的人甚至未得到任何回复。
目前,互联网金融纠纷的投诉途径主要集中在行政机关,但从当前运行情况看,这种外部纠纷解决机制主要通过金融平台自行解决、监管部门负责督办的方式处理投诉。对于违法违规的问题平台,行政机关只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无法针对个体投诉的具体事件逐一疏导,从而导致投诉者的诉求无法得到实质性解决。因此,在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事件频繁发生的背景下,加快完善互联网金融 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互联网金融行业矛盾,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05
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的对策建议
(一)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促进行业合规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保障,加快弥补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监管法规空白是当务之急。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体系初步形成,网络小贷、第三方支付等部分业态已实行前置审批制。未来应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门槛,从源头防范系统风险,这是有效规范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首要措施。同时,把握监管与创新间的平衡也是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关键。监管部门应确保在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鼓励互联网金融从技术、模式和产品等方面进行创新,对一部分有较强风险兜底能力和风险约束基础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推动其实现审慎合规经营。加快推进“监管沙盒”模式建设,通过技术和制度创新实现创新发展与行业监管间的平衡,避免因过度监管而阻碍行业发展,或因监管不力而引致风险。
(二) 强化征信体系建设,改善互联网金融营商环境
由于互联网金融具备多网交织的特点,信息不对称与网络隐蔽性等因素导致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频发,大量投资人损失惨重。互联网金融业的长远发展离不开征信体系建设,而完善的数据信息基础设施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第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征信法律规范体系,从国家立法层面加大对征信信息的保护力度与失信行为的惩治力度,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第二,搭建互联网信息宣传平台,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舆论引导工作。第三,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打破“数据孤岛”,提高数据开放度与信息透明度,创建一个公开、透明、规范的营商环境,重振广大群体的参与信心,促使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三) 有效利用行业自律机制,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信息不对称,而来自同行业的相关信息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因此,大力发挥互联网金融协会及相关团体组织的作用,建立自律机制,加强行业内部的相互监督,是从源头上防范不诚信行为的有效措施。第一,完善登记披露、统计监测、举报及信用信息共享等行业 基础设施功能,为互联网金融各类业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基础设施服务。第二,互联网金融协会要通过及时制定标准规则推动监管政策执行。同时,行业自律组织要积极发挥标准规则先行先试的作用,在监管政策尚未涉足的领域,弥补监管制度空白,为制定监管政策提供实践经验。第三,完善教育培训体系,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高管为重点,积极推动相关从业人员资格评价和继续教育,增强从业者合规意识,做好金融消费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工作。
(四) 充分发挥地方监管部门作用,明确执法部门职责权利
地方监管部门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监督指导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帮助区 域金融机构实施市场救助、防范化解区域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一,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金融监管权限,在法律层面上对地方金融监管权限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从而确保地方金融监管效力。第二,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地方政府应在监管法律框架下,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地方性金融监 管法规。第三,加强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素养的培训,增强 地方金融监管工作人员的监管能力。此外,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互联网金融业进行动态监管,简化部分办案流程,加强地方部门间的配合以提高监管效率、完善监管方式。
(五) 畅通纠纷上报和解决机制,简化问题处理流程
由于互联网金融纠纷具有涉众性、专业性、涉案金额小而分散、诉求较复杂等特点,无论是通过诉讼还是投诉等方式都难以高效化解纠纷。因此,优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提升金融纠纷化解效果,是保护互联网金融参与者权益的重要手段。第一,大力发挥网络仲裁在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作用, 通过互联网技术搭建网络仲裁平台,将传统仲裁工作转移到线上,提高纠纷处理效率。第二,构建互 联网金融纠纷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纠纷种类与纠纷解决方案数据,及时更新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息,为妥善解决互联网金融争议提供信息支持。第三,针对传统纠纷解决渠道的相关工作人员,加大互联网金融专业知识培训力度,使其熟悉专业处理流程、及时依法秉公处理,这样可大大提升群众信心,化解互联 网金融矛盾。
(六) 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宣传,树立正确投资理念
投资人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参与者,其投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风险程度,因此,做好互联网金融宣传教育工作,塑造合格的投资人品质,在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过程中十分重要。第一,利用手机网络、社区活动、案例公示等多种渠道提醒互联网金融参与者强化风险意识,加强投资人的风险识别能力,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第二,充分宣传互联网金融投资人的维权途径,保证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了解相关维权措施,增强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第三,做好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工作,保证信息充分披露,确保投资人在投资前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特性与可能面临的风险。第四,及时开展后期跟踪调查,积极了解客户的需求反馈与满意度,为产品服务的改善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