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够刑事处罚年龄的未成年人制定司法介入程序与处罚标准
人民政协报
原标题:对不够刑事处罚年龄的未成年人制定司法介入程序与处罚标准
★新闻背景
据201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校园暴力和欺凌》数据显示,32.5%的学生遭到过校园欺凌。其中,30%的人选择沉默,全球每年有2.46亿学生,因欺凌而痛苦。
本报记者 高 杨
在大人们眼里,有时候校园欺凌可能被看成小孩子之间的恶作剧或玩过头,而且校园欺凌在各地普遍存在,因此,从家长到学校往往都对校园欺凌事件根本就没在意。然而,对于很多青少年而言,也许一次校园欺凌就会毁掉他(她)的一生。
近年来频频见诸报端的受欺凌者,有的患上精神疾病,有的选择极端方式了却一生,类似悲剧例证并不在少数。正因此,在近些年全国两会期间,校园欺凌和青少年犯罪受到了代表委员的广泛关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刑法修订降低了负刑责的年龄,扩大了负刑责的范围,这对降低青少年犯罪和校园欺凌起到了一定震慑作用。
不过,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河南中医药大学副校长司富春在调研中却发现,虽然对相关侵权实施者已进行调查、处罚和教育,但明显感觉法律威慑力的苍白和无力,不能标本兼治,惩治、威慑、教育的作用较为有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年满12周岁对杀人、伤害两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承担犯罪的法律责任,年满14周岁的承担涉及8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法律责任。
“这说明,即使侵害者达到14周岁,绝大多数在校园发生的性侵、暴力等欺凌行为也不可能进入司法处理程序。”司富春表示,这样的规定还是忽略了低龄青少年对校园欺凌该负的责任。
如何真正拒绝校园欺凌,还更多孩子一个安全美丽的校园环境?司富春提出,应该对不够刑事处罚年龄的未成年人制定司法介入程序与处罚标准。
对于具体办法,他说,一是由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强制监视与教育,通过司法程序、根据情节轻重对犯严重过错、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设置一定时间以上的强制心理治疗和疏导。二是对青少年暴力、性羞辱、团伙欺凌等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进行更长时间以上的监视留置,并进行强制法制教育、心理矫正等。三是建立健全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以防止有侵害未成年的违法犯罪前科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这个信息库与教育部门等职能部门对接,在与未成年人成长相关的特殊行业或岗位的人员入职程序上,建立犯罪记录强制查询机制,帮助相关单位提高人员入职审查、品行评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将有侵害未成年人前科人员挡在门外。尤其从事中小学教育行业相关的职业和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