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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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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上接B103版)

  (2)公司在中信银行的人民币存款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进行浮动,外币存款参考同期限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进行浮动,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

  2、综合授信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中信银行根据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为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公司可以使用中信银行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贴现、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保函、即期结售汇、融资租赁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中信银行向公司提供的人民币贷款、贸易融资等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3)中信银行向公司提供的外币贷款、贸易融资等利率参考国际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同币种贷款利率。

  (4)中信银行向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下的其他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费用上限,亦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3、结算服务

  (1)中信银行根据公司的需求为公司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

  (2)中信银行为公司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

  4、其他金融服务

  (1)中信银行将根据公司的需求,向公司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委托贷款等),中信银行向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中信银行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3)公司与中信银行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5、本次交易限额及有效期

  存款服务: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日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亿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公司在中信银行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中信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其他商业银行账户。

  综合授信服务:中信银行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陆拾亿元。具体执行将根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情况另行签订协议进行约定。

  上述交易在经股东大会审议后的三年内有效。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目的和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与相关银行开展持续性的金融服务合作,选择中信银行为公司金融服务合作对象,主要是基于其资产实力,服务质量和社会形象等综合性考虑。中信银行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有利于公司加强资金管理,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健康发展提供可靠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本次关联交易相关条款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不会对中信银行形成依赖。关联交易对交易对方无重大影响。

  六、年初至披露日与中信银行已发生的累计关联交易金额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于中信银行存款余额32,383万元,无贷款余额,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外,公司与中信银行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张跃、侯德根、朱正洪对本次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公司与中信银行发生的金融关联业务,是本着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为公司及其他各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连续、稳定运行起到了保障作用,中信银行资信良好,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如下:中信银行是中国全国性商业银行之一,主要股东是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票据承兑、贴现、结算等金融服务,公司与其发生上述业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需求。董事会关于该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九届八次董事会独立董事事前同意书面文件;

  4、公司独立董事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5、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2日

  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1-023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

  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以下统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公司作为境内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情况说明

  新租赁准则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5、按照新租赁准则及上市规则要求,在披露的财务报告中调整租赁业务的相关内容。根据新租赁准则,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所有租入资产按照未来应付租金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2020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20年度股东权益、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要求,按照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本次变更。

  六、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2日

  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1-020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3月1日召开,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1、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内容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0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24,490,435.25元,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6,024,490,435.25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0,324,487,127.33元,扣除2019年度利润分配2,968,907,902.00元,提取盈余公积378,748,928.28元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13,001,320,732.30元。

  公司2020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3,787,489,282.83元,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3,787,489,282.83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6,169,197,288.77元,扣除2019年度利润分配2,968,907,902.00元,提取盈余公积378,748,928.28元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6,609,029,741.32元。

  公司董事会决定,拟以2020年末总股本5,047,143,43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7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3,533,000,403.10元,剩余3,076,029,338.22元结转下一年度。本次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如公司股本发生变化,公司拟保持分配总额不变,按照调整每股分配比例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2、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董事会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是基于公司2020年度经营状况、未来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提出的,本次现金分红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又能使全体股东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重视对投资者现金回报,切实维护股东的利益,体现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现金分红规划,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请董事会将上述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2020年度盈利状况、未来发展资金需求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其他说明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在本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对相关内幕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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