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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预制桩“老三”中淳高科IPO,夫妻持股逾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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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淳高科拟主板IPO,募集13亿元用于多个项目的扩建及技改,但《经理人》梳理其招股书发现,其存在着不少“瑕疵”。

来源| 经理人传媒旗下《经理人》杂志

本刊记者 | 孙晨

2月9日,宁波中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淳高科)预披露公司主板IPO申请书,保荐机构为东方证券。据《经理人》杂志了解,中淳高科主要从事混凝土预制桩和盾构管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少量模具装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及混凝土预制桩相关的技术服务主要产品包括混凝土预制桩、盾构管片和预制桩模具装备。拥有宁波、上海、余姚、台州、温州五大生产基地。

不过,据《经理人》梳理了相关招股说明书,发现中淳高科存在不少的问题,比如在自身公司规模小于三和管桩的情况下,募集资金远高于后者的合理性?公司公开的产量数据与行业协会数据有所出入?实际控制人持股过高,如何保障小股东的权益?没有完整的披露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要求等等。

针对上述问题,《经理人》致函中淳高科,但截至发稿,中淳高科并没有予以回复。

募集13亿元是否具备合理性?

根据招股书,中淳高科拟申请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6000万股普通股,募集近13亿元人民币,其中近8亿元用于中淳建材、温州中淳、余姚中淳、上海中淳、中淳高科等各大项目的扩建与技改,另外5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

夫妻合计持股逾92%

根据中淳高科的股权架构,邱风雷、邱淑君夫妻二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淳高科 92.22%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分别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职位,与吴永兴、张日红、赖积峰共同组成第一届董事会。

在这种情况下,邱风雷、邱淑君夫妻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公司可能存在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基本上实控人作出的决策将是“畅通无阻”,有可能会间接损害小股东的权益。此外,若公司股票真的进行上市流通,也会导致公司股票流动性较低。

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

公开资料显示,在报告期内,中淳高科存在着多次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多次的行政处罚,涉及环保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公安行政处罚。

环保行政处罚。2017 年 5 月 25 日,上海中淳因超标排放扬尘,被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处以罚款 25,000 元;2018 年 7 月 3 日,上海中淳因噪声排放超过限值,被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处以罚款 60,000 元;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017 年 6 月 5 日,上海中淳因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未进行项目变更申报,被上海市金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 10,000 元;2020年 7 月 4 日,上海中淳发生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上海市金山区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 200,000 元。

其中,上海中淳某某在更换滚焊机料盘过程中,违反相关操作规范而造成意外事故,但间接原因是因为上海中淳安全管理不严,经调查发现,此前曾某某已经有此种违规操作行为,但公司、车间、班组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反映出的是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时效性不强,同时也缺乏相应的安全生产的意识。

公安行政处罚。2017 年 6 月 23 日,温州中淳因未按时报送员工信息,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责令温州中淳限期 3日内改正,并给予罚款 400 元整的行政处罚。

事实上,除了中淳高科自身公布的违法违规行为,其还存在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进行披露,此举或涉嫌信息披露不完整。

2019年9月30日,因大吉慕当年5月份违法延长134名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时间,且该单位未获得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受到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33,340的罚款。

早在2019年3月份,大吉慕同样因为违法延长127名劳动者工作时间,而遭到行政处罚,并处以18,600元的罚款。

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存疑?

2019年11月,中淳高科被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过,根据《经理人》杂志查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八个条件,而中淳高科不满足其中的一些条件。

例如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报告期内,中淳高科的员工总数分别为 1,402 人、1,761 人、1,991 人和 2,295 人,技术人员分别为53人、74人、74人、78人,比例为3.78%、4.2%、3.72%、3.4%。科研人员占员工的比例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硬性要求。

报告期内,中淳高科的营业收入为13.48亿元、19.72亿元、22.98亿元、20.69亿元,均高于2亿元,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硬性要求,根据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但是在报告期内,中淳高科的研发费用分别为0.22亿元、0.28亿元、0.32亿元、0.26亿元,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65%、1.42%、1.38%、1.27%,没有满足研发费用不低于3%的要求。这样一家企业为何能够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若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是否应该补缴相关的税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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