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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严华丰律师:父母是徐翔出资人 其资产诉求有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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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对话严华丰律师:父母是徐翔出资人 其资产诉求有坚实基础 来源:中国经营网

本报记者 郝成 北京报道

股市传奇、“私募一哥”徐翔将于2021年7月9日刑满。但据早前媒体报道,其相关资产甄别、处理工作至今仍无进展。

不久前,徐翔父母徐柏良、郑素贞独家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也表达了对此事关注,并明确表示,徐翔早期炒股资金均由其提供,且至今有部分资产在他们夫妻名下,因此认为他们在相关资产中拥有权益。

徐翔15岁即向父母借钱进入股市,年少成名,其执掌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时,以极高的收益率和对市场精准的把控能力,成为投资界奇迹。2015年11月,徐翔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7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徐翔有期徒刑5年6个月。

针对资产问题,徐翔父母已委托知名律师、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严华丰。严华丰自2000年律师执业,主要致力于刑事案件辩护与代理,曾参与江西乐平冤案、江苏常熟六农民工正当防卫案、陈杰人案等案件的辩护工作。

近日,就代理徐翔父母以来一些情况,严华丰接受本报专访。以下为采访实录:

《中国经营报》:你是何时介入为徐翔父母代理的?你怎么看徐翔家庭情况?

严华丰:我是在2020年7月底,接受徐翔父母的委托,代理徐翔案财产执行阶段的执行异议。

证券界一直有“宁波涨停板敢死队总舵主”“私募一哥”的说法,所以我蛮早就知道他。但现在徐翔本人在狱中服刑,与其妻子应莹的关系,正处在离婚程序中,他父母二人年逾古稀,身体状况也很让人担忧,可以说,他们家人目前的状况,确实令人不胜唏嘘。

所以,作为徐翔父母二人的代理律师,当然也希望他们家人能随着徐翔出狱时间的逐渐临近,能早日从困境中走出来。

《中国经营报》:目前,你与徐翔父母、徐翔妻子、徐翔本人都有哪些沟通?

严华丰:我是徐翔父母的代理人。徐翔本人目前尚在服刑,因为我不是徐翔的律师,加之现在疫情的影响,我不可能会见到徐翔。徐翔妻子应莹与徐翔目前处于离婚程序中,我也不便与她有沟通。与徐翔父母的沟通,首先当然是了解他们的主要诉求,根据他们的诉求向他们作相应的法律分析。其实他们的诉求主要就是两个方面,一个当然是希望法院能尽快推进并完成徐翔案的财产甄别,另一个是他们对徐翔一直得不到任何减刑颇为想不通,心里也是非常介怀,徐翔是他们唯一的儿子,希望徐翔能早日出狱并尽早见到他,这也是为人父母非常可以理解的心态。

至于资产部分,我和徐翔父母的沟通来看,父母实际是徐翔最早的“出资人”,所以徐翔父母提出资产方面的诉求,是有非常坚实的法律、事实基础的。

《中国经营报》:你了解到的,徐翔本人对判决是什么看法?

严华丰:徐翔涉及的操纵证券市场案,青岛中院一审判决后,徐翔没有上诉,应当说徐翔个人,对一审判决总体是认可的。

如果说徐翔有不认可的地方,主要还是对一审判决所确定的违法所得不太认可。一审判决所确定的徐翔案三人违法所得金额为93亿余元,涉及徐翔本人是71亿元,这其中的10亿余元的违法所得,主要系投资人购买泽熙系列信托产品的投资盈利,在案发前,投资人基本已赎回泽熙系列信托产品,并取得相应盈利。因此,将投资人购买泽熙系列信托产品所取得的盈利,认定为徐翔等人的违法所得,并从徐翔及其家人名下的资产中进行扣缴,对徐翔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一审时,徐翔提出了上述辩解意见,但很遗憾,没有得到一审法院的采纳。

《中国经营报》:在你看来,徐翔案目前处于一个什么样的状况?

严华丰:徐翔案判决后,因徐翔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徐翔被送至青岛有关监狱服刑。一审判决生效后,由于迟迟未对被查扣的资产开展甄别,给徐翔的家人应莹、徐柏良、郑素贞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困扰和障碍,给相关企业的经营也造成很大的困难。这期间,徐柏良、郑素贞多次书面致函青岛中院,希望能加快资产甄别,但很遗憾,至今没有得到青岛中院方面的任何反馈。

事实上,一审法院判决时也明确,对辩护人提出的“办案单位查扣的涉案财产,部分是他人财产以及与犯罪无关的本人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涉案财物的权属及性质予以甄别后,依法作出处置。

《中国经营报》:徐柏良、郑素贞目前的主要诉求是什么?

严华丰:主要诉求当然是希望青岛中院对涉案财产尽快甄别,徐柏良、郑素贞认为他们名下的资产是他们两人的,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权和其他资产,青岛中院应当依法解除查封、冻结等措施,当然青岛中院可以依法甄别。而且一审判决已这么久了,甚至徐翔服刑也快刑满,应当甄别结束了,给他们一个结果,这也是青岛中院的工作职责范围。

从目前来看,以徐翔父母为第一大股东的两家上市公司都因股权冻结的原因已经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其中宁波中百因牵扯一起无辜的担保案,目前处于经营艰难的境地。因此徐翔父母也希望青岛中院能快速甄别,也是给上市公司一条出路。

《中国经营报》:从目前各方信息来看,公众似乎认为存在一个三方问题,即徐翔、应莹、徐翔父母三方,在你看来,这三方对于现有的资产,应该是怎样一个顺序或者说权利分割?我们知道,一些资产存在“名义所属”的情况,比如,可能还是在父母名下,但实际管理却是徐翔,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划分?

严华丰:我目前不掌握徐翔案的证据材料,所以我确实不清楚徐翔案中的资产在多大程度上存在你所说的“名义所属”的情形。徐翔、应莹、徐翔父母三方,对于徐翔案中的资产,倒不存在一个所谓的先后顺序问题,因为徐翔和应莹系夫妻,构成同一财产主体。所以徐翔案中的资产,首先需要甄别哪些属于合法财产,哪些属于违法所得;其次需要甄别哪些是徐翔夫妻的共同财产,哪些是徐翔父母的财产。至于你所说可能还是在父母名下,但实际管理是徐翔,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划分?

我认为关键还是要看徐翔父母和徐翔之间有没有特别的约定,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还是应当本着“谁名下,谁所有;谁控制,谁所有”的法律原则来甄别,徐翔父母名下的自然就是徐翔父母的资产。当然,我也认为,徐翔父母名下的资产如确属于徐翔案中的违法所得,司法机关有权力予以依法追缴。

《中国经营报》:你介入后,为徐翔父母的权利做了哪些主张?与青岛中院的沟通情况如何?

严华丰:我们以邮寄的方式再次向青岛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徐翔父母的权利主张主要是三项,即要求徐翔案的一审判决中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资产(包括已经划拨到司法机关的款项)中,依法属于徐翔父母所有的部分,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返还徐翔父母;二是要求确认登记于徐翔父母名下的房屋为徐翔父母的房产,和徐翔无关,并解除查封措施;三是希望青岛中院能以听证的方式审查徐翔父母的执行异议。

对徐翔父母的执行异议,青岛中院至今未有任何明确的反馈。另据我所知,对徐翔妻子应莹的执行异议,青岛中院也一直未予以正式受理。早前,青岛中院曾答应徐翔妻子,提供一份详尽的徐翔案被查扣、划转的资产清单,但后来因故没有提供。所以就徐翔父母针对徐翔案的执行异议而言,我们尚未能与青岛中院取得实质性的、有效的沟通。

《中国经营报》:我们也注意到,各方都希望法院能够甄别资产,那么,你认为这个甄别是一个怎样具体的操作才对?这里面有哪些可能的具体疑难点?

严华丰:希望尽快推进徐翔案的资产甄别,是包括徐翔、徐翔妻子应莹、徐翔父母等人在内的共同诉求,当然资产甄别肯定要在青岛中院的主导下来具体实施。由于刑事案件财产刑的执行,特别是违法所得的追缴,缺乏很明确的法律规定及操作细则,所以我们律师、徐翔家属在内,都希望青岛中院能在徐翔案财产刑及违法所得的执行中,提高执行特别是资产甄别的透明度,依法受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

就如何甄别而言,根据法律法规和他们家的实际情况,简单来说,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当然是希望青岛中院能依法受理徐翔父母的执行异议,并依法举行执行异议听证,对徐翔案资产依法甄别后,返还给相关当事人。青岛中院至今不对徐翔父母的执行异议依法作出处理,显然是不合法的。

其次,本案应当依法甄别徐翔应莹夫妻共同财产、徐翔父母的合法财产。经甄别系徐翔应莹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先行分割50%给徐翔妻子应莹,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徐翔的罚金执行,徐翔父母的合法财产也应返还给徐翔父母。不能将徐翔的罚金刑从徐翔妻子应莹、徐翔父母应得的、合法的财产中执行。

最后,追缴违法所得不能搞连带制,应坚持罪责自负原则,向实际获得违法所得的账户持有人、信托产品投资人追缴,不应从徐翔合法财产中没收。

徐翔案中,其他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该向当事人追缴,不应从徐翔的合法财产中追缴,此外还有其他投资人获得的合计2亿余元违法所得,也不应再从徐翔合法财产中重复追缴。这是刑法罪责自负原则的体现。

《中国经营报》:你认为青岛中院在对徐翔案涉案财产甄别、执行的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吗?

严华丰:我认为在程序上至少是存在一些问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因此,在徐柏良、郑素贞二人多次书面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下,青岛中院应当依法受理徐柏良、郑素贞的执行异议,并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听取徐柏良、郑素贞的异议意见。但很遗憾,青岛中院至今未依法受理徐柏良、郑素贞的执行异议。

其次,由于徐柏良、郑素贞名下被查扣的房产、股票、银行存款等涉案财产种类多、数量大,徐柏良、郑素贞二人自己也搞不清楚具体有哪些财产被采取了查扣措施,青岛中院曾经答应向徐翔家人提供一份查扣资产清单,但至今都没有提供,这事实上也影响了徐柏良、郑素贞执行异议权利的行使。

另外,据我了解,针对一审判决所确定徐翔等人的罚金刑及违法所得,青岛中院已经对徐柏良、郑素贞名下的部分资产采取了扣划措施,我认为在徐柏良、郑素贞已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下,这么做是不合法的,也是违反我国《刑法》所确立的法律精神的。我们认为,罚金刑的执行对象仅限于徐翔个人的合法财产,不能株连其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追缴的违法所谓所得应当限于徐翔违法所得的财物或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而目前的执行已明显超出了上述范围。

(编辑:孟庆伟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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