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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政策评析】关于2020年保险监管政策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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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金融政策评析】关于2020年保险监管政策的若干思考

新华财经北京2月24日电 题:关于2020年保险监管政策的若干思考

作者:德勤中国苏皖大区首席合伙人、《中国金融政策报告》项目(课题组)高级研究员 谈亮  德勤中国 徐倩倩  

公司治理监管、保险市场行为监管和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三大支柱,也是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通过“三支柱”把政府外部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市场约束三者有机结合,通过尊重市场机制和运用市场力量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随着全球经济金融市场的发展,保险业发展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逐渐增加,风险隐患不断暴露。为应对日益复杂的金融经济环境,保险监管制度正在发生转变,“放开前端管住后端”,从市场准入监管向全过程系统化监管转变、从合规性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从外部监管向强化内部控制转变。

一、 关于2020年保险行业监管重心的思考

2020年是保险业进入全新发展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收官之年。银保监会出台了诸多监管政策规定,严监管趋势保持强态势。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规范保险经营行为仍是监管主题。

内部控制是防范风险,确保稳健经营的有效手段。梳理2020年的监管政策,重点落脚于如何大力提升保险公司自我管控风险的能力和水平,由“被动防范风险”向“主动经营风险”转变。总结概括下来,主要有三点变化:

一是更加强调问题、隐患的深层次整改。监管部门不仅仅是一如既往强调保险机构强化风险以及问题的识别管控能力,更是把重心落脚点放在对问题隐患的“真整改”。尤其是比以往更加注重问题整改有效性的程度,并强调要求从总部、从根源层面开展举一反三式的整改,从机制、流程、系统等方面健全完善内控体系,以整治促建制。

具体体现在《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7号),提出“看整改措施是否严实有效”,重点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整改工具箱,整改措施要对症恰当,避免简单一刀切,着力解决“违规在基层、根子在总部”的问题。注重从制度、流程和系统等方面推进根源性整改,将“排查—整改—提升”贯穿于经营管理全过程,坚决杜绝整改之后同质同类问题仍然屡查屡犯现象”。另外,《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中,也要求持续强化风险内控机制建设。“强化制度流程控制。加强案防重点领域全流程管理,健全内部控制,从制度、流程、系统和机制上对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和制衡”,内控建设向纵深推进,形成自发、主动的动态完善机制。

同时,在发布的多个关于市场行为的主要政策法规中,均特别强调了内控深入业务,将内部控制机制深度融入业务政策和流程。如《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银保监办发[2020]39号),第三章关于内控管理的要求,从业务系统、评估审议及决策机制、承保标准和操作规范等方面一一明确;以及《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第二十二条,明确“保险机构应当对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建立全面、系统、规范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内控流程设计,实现对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所有流程和操作环节的有效监控”。再如《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强调保险机构“探索建立与内控水平、销售渠道、销售方式、赔付情况等因素挂钩的费率调整机制”,更加体现了业务发展与内控水平的关联性、一致性和协调性。

二是更加强调从严、从细问责。首先,问责力度加大。对于内控体系失效或内控整改不到位等导致案件发生的,要求从重问责。具体体现在《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对案件责任人员从重问责:(三)管理严重失职,内部控制严重失效,导致案件发生的;……(六)对上级机构或监管部门指出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或提出的整改意见,未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到位,导致案件发生的”。

其次,责任划分清晰。如2019年的《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3号),首次清晰明确了“对发生重大案件的、被监管处罚的、同质同类问题屡查屡犯以及苗头性趋势性等问题,……要根据违规业务发起、审批、风控、监督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责任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内部规定追究责任”。通过层层分解问责,细化履职管控,将内控的经营理念有效传导至三道防线,落实到业务的每一个环节。

三是更加强调落实主体责任。推进保险公司全面提升在人员队伍、资金运用、销售运营等方面的主动管理、自我管理能力。

人员队伍方面,如《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 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41号),要求“全面提高认识,切实落实法律责任、管理责任”,具体包括:“(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保险公司授权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允许其以公司名义、依托公司品牌和信用开展业务活动,必须依法承担销售人员相应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二)全面落实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对销售人员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人员管理制度,形成层层有责、层层负责、事事明责的工作机制,全方位、全流程加强销售人员管理。(三)公司法人承担管理主责。坚持责任落实主抓法人机构、责任追究首问法人机构。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保险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应当切实承担起职责,发挥好指挥棒作用”。通过强调保险公司在法律责任前提下所产生的对这些从业人员的管理主体责任,体现了对从业人员的全过程、全环节管理要求。

资金运用方面,如《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取消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调整为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全面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前,须严格按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和信息披露,确保人员资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等满足能力标准,规定了违规情形和责任。并辅以行业自律及社会监督的方式,推进保险公司主动强化投资管理能力建设。

销售运营方面,如《关于防范金融直播营销有关风险的提示》,再次强调“各金融机构应当落实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主体责任,切实规范本机构及合作方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再如《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营销宣传】,要求 “(八)保险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及所属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承担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管理;第三十八条【客户信息保护】,明确“保险机构应承担客户信息保护的主体责任,收集、处理及使用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保证信息收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加强行为风险控制。

综上所述,强化整改成效,强化问责机制,聚焦主体责任落实,以整改-问责-主动管理,聚焦标本兼治,将内控管理嵌入业务发展、经营管理各个环节,推动内控机制的建设及动态完善,加强自主管控、自我约束的意识及能力,发挥内控循环造血功能,实现风险的精细化,主动化管理,确保内控提质增效。

二、当前保险行业风险现状

近年来,国内金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不同金融机构间的融合、交叉不断加深,业务、产品不断创新。与此同时,金融风险的聚集、交叉、传染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并出现了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风险传染事件。

首先,新业务新产品带来的创新风险。以产险公司为例,非车业务快速发展,特别是信用保险的发展,既是发展也是挑战。回顾保险与P2P的合作方式,一是人身意外险,主要为借款人或出借人提供的人身意外险;二是账户资金安全保险,对交易资金或账户安全进行承保;三是履约保证保险,一旦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对于借款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约定的相应利息,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对出借人进行赔偿。对于前两种产品(人身意外险/账户资金安全险),一些P2P网贷平台偷换险种概念,夸大保险责任,扩大保险增信范围,引发网贷风险向保险公司传递,变相为P2P平台的经营不善或倒闭跑路“兜底”。对于履约保证保险,由于没有建立独立风险审核体系和人才储备,缺乏对P2P等信用风险识别能力,一旦出现违约,保险机构就将面临巨额赔付。如行业最近触雷的多起风险案例,信用保证保险兜底各类金融违约、财产险扩大特别约定以变相担保底层信用风险等,一方面显示保险公司已经涉足信贷风险,在发展策略、风险选择、定价等方面的管控漏洞,存在潜在的风险隐患;同时,也反映出跨行业的风险传染趋势。

另一方面,数字化转型带来的新风险,特别是网络安全、数据保护、市场垄断等风险呈现出增多的趋势,例如金融科技与金融机构自身系统的兼容程度、产品业务的融合程度引发的风险,以互联网科技企业为代表的跨界企业成为类金融、准金融业的进入者,交叉风险难免传递到保险市场,防范系统性风险难度加大。

根据IAIS在2019年6月颁布的2020-2024年战略计划,也提及了几项核心的监管风险:一是科技创新带来的风险和挑战。未来保险行业即将有更多的新科技和大数据手段,产生新的操作和承保风险。譬如,如果引入机器人对投保人和保单持有人提供简单的电话应对,机器人会否给与错误的信息?二是网络风险。保险企业通过网络销售保险,本身就有网络安全的风险。部分保险企业也向别的企业提供网络安全的保险,从而吸收了其他行业的网络风险;三是气候风险。全球风险变化产生的巨灾本来就对保险企业的承保带来了重大的承保风险;四是行为与文化。在科技的改变下,企业的运作模式会有所改变;五是金融行业的包容性和可持续的经济发展,也十分值得关注。

与此同时,在疫情以后,销售业绩压力等原因也导致了原有的操作和合规风险依然会长期存在:包括车险市场乱象,条款费率报行不一、虚列费用、虚挂中介、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等不正当竞争风险;人身险产品开发设计和管理存在不足,产品设计、产品条款表述、产品费率厘定及计算假设、产品材料等方面存在问题;销售误导,如保险直播带货引发的不当营销、虚假宣传等;员工的舞弊行为风险,如账外账小金库、理赔串通舞弊等;欺诈风险,如“薅羊毛党”理赔欺诈等;洗钱风险、非法集资风险等等。如何应对各类新旧风险成为保险行业需持续关注的问题,防范风险的任务依旧艰巨。

三、风险管理实践发展趋势

当前疫情不确定性加剧,国内经济从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型,对保险业的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临变革,保险公司尚未完全形成“风险为本”的风险识别、预警控制、闭环整改及动态调整的机制,风控手段及工具隔离、断层,风险治理滞后,或多或少制约业务发展和战略实现。

新形势给风险管理带来挑战,国资委在2019年10月发布的文件《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央企“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监督为重点,严格、规范、全面、有效的内控体系,实现强内控、防风险、促合规的管控目标”,倡导央企构建“风险合规内控”一体化的风控体系;并在2020年6月发布的《关于对标世界一流管理提升行动的通知》中,提出央企要“构建全面、全员、全过程、全体系的风险防控机制”。实践中部分大型金融集团、银行和保险公司等已经开始着手建设一体化的风控管理体系,以风控一体化升级内控管理,形成风险管理闭循环。

尽管国资委的要求仅仅针对中央企业,但对包括中资、外资、民营、国有等在内的保险公司均有借鉴意义。通过横到边、纵到底、统一合力、高效智能的一体化管控体系,通过“四个统一”,实现价值提升:一是理念统一。“一体化”下更好地增强底线意识,改善内控环境,发现内控缺陷,改善内部管理;即提升内控管理水平,又扩张合规管理的全面性,并提升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缓释水平;二是标准统一。建立涵盖流程划分、风险事件识别及控制措施评估的分类标准,精益流程,并以此为基础推进一体化管理工具的应用,开展自评、监控、检查、整改与考核,落实发现、识别、解决、检验四个环节;三是工具统一。围绕风控各模块的全生命周期整合管理工具,建立管理工具之间的耦合关系,使各管理工具可以互相验证和支持,实现动态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四是检查统一。“一体化”下能够更好的统筹统一合规内控检查及风险排查项目,更加聚焦风险,实现监督检查问题结果的互通共享。

在一体化体系框架下,建立风控的全流程管理:

1. 体系及机制建设:搭建符合公司的风控组织架构,明确总体管理的目标、策略、指导方针、具体措施以及资源部署等;健全一体化管理体系的工作机制,定期梳理修订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为一体化体系有效运行奠定基础。

2. 风险识别与评估:拓宽风险识别渠道,将控制关口前移。通过兼具定量与定性的方式评估风险暴露程度的高低、控制措施设计与执行有效性,持续监测、研判预警风险程度及发展态势,高效发现隐患。

3. 控制设计优化与评估:针对风险因子,将内控策略、措施嵌入产品设计、业务流程、制度及IT系统的建设,动态对标与定期评估,纠正并持续改进。精准内控、主动内控,提升内控精准度。

4. 科技赋能、E化管控:搭建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系统驱动、支持风控一体化的相关工作,将风险的相关信息集中到同一信息平台下,实时掌握风险动态,挖掘特定业务的特点和问题,精准定位风险,内控无损传导,真正形成业务、控制、系统三者联动,夯实一体化风控管理基础。

后疫情时代是保险行业探索转型和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我们需要主动适应外部形势变化,充分理解监管政策的新思路,紧紧围绕“风险为本”和“主动经营风险”等核心要素,以科技驱动,打造以风险为核心、流程化管控的全面风险管理模式。积极探索风险管理实践中的新举措,把风控一体化作为提升风险管理能力的有效手段,通过功能上的相互强化、信息上的整合一体、机制上的协同共享,发挥导航及预警作用,实现风控与业务经营管理无缝衔接,提升管理效率,为战略转型发展及价值提升保驾护航。

编辑:刘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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