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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行原副行长杨盛忠贪污受贿近两千万元一审被判20年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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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行原副行长杨盛忠贪污、受贿案迎来一审宣判。

2月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消息显示,2月1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杨盛忠贪污、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对杨盛忠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00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返还被害单位或上缴国库。

贪污受贿近两千万元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5年4月,杨盛忠在担任吉林银行吉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处理行内无法核销费用为名,指使他人以采购物资虚开发票的方式,先后多次非法套取单位资金,并将其中407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杨盛忠在担任吉林银行吉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曾为某集团公司发放贷款事宜提供帮助。2013年4月、2014年11月,

杨盛忠以向该公司出借资金名义索取高额利息共1253万余元。

杨盛忠在担任吉林银行辽源分行党委副书记、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辽源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请托,曾为该公司贷款事宜提供帮助。2010年3月及2018年5月,杨盛忠分别将其所有的两辆车及一套房屋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该公司,共计收受张某给予的275万余元。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盛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鉴于杨盛忠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个月前被“双开”

去年12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显示,吉林银行原副行长杨盛忠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泯灭,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一再拒绝组织的教育和挽救。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盛忠开除党籍处分;由吉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杨盛忠出生于1963年1月,汉族,吉林长春人,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9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先后担任吉林银行辽源分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吉林银行吉林分行党委书记,吉林银行行长助理兼吉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吉林银行行长助理兼个人金融总部总裁。

从2016年9月起,杨盛忠担任吉林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兼个人金融总部总裁。2020年8月,杨盛忠被免去其吉林银行副行长职务。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去年12月29日,于2019年被“双开”的另一位吉林银行原副行长王安华受贿案也迎来一审宣判。

王安华受贿合计3931万,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去年11月24日,吉林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宝祥因涉嫌受贿犯罪等被“双开”。

2007年10月,在原长春市商业银行基础上重组设立吉林银行。目前,吉林银行在吉林省内9个市州和大连、沈阳拥有11家分行,一家分行级专营机构,378个营业网点,发起设立10家村镇银行、一家贷款公司,参股一汽汽车金融公司。截至2019年末,吉林银行的资产总额为3763.6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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