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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1.5亿,判赔5632元”——全国首例恒康医疗股价操纵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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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罚没1.5亿,判赔5632元”——全国首例恒康医疗股价操纵案解析 来源:新浪财经

2019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对股民杨绍辉诉 *ST恒康 阙文彬、蝶彩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证券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股民杨绍辉获赔5632元。

杨绍辉先生是全国首位在操纵股价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中获胜的股民。杨绍辉先生的“一小步”是人民法院对证券欺诈类纠纷案件中受损股民开启司法保护的“一大步”。

至此,股民在三类证券欺诈纠纷案件(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中均有获胜案例。

恒康医疗股价操纵始末

2013年3月,恒康医疗的控股股东阙文彬与蝶彩资产的实际控制人谢风华在上海见面,阙文彬向谢风华表达了希望高价减持“恒康医疗”股票的意愿,谢风华表示可以通过“市值管理”的方式提高恒康医疗“价值”,进而拉升股价,实现阙文彬高价减持“恒康医疗”的目的。

2013年5月7日,阙文彬与德邦证券、 兴业银行 签署《资产管理合同》,蝶彩资产和阙文彬、德邦证券签署《研究顾问协议》。协议约定蝶彩资产作为研究顾问机构为阙文彬先生提供减持策略报告和操作方案,研究顾问费按减持成交金额的12.5%计提。

蝶彩资产提出的“市值管理”建议包括三项:(1)建议恒康医疗加快战略转型;(2)建议采取收购医院、安排行业研究员调研、安排财经公关和证券媒体采访等方式改善恒康医疗资本市场形象;(3)建议恒康医疗“加强”信息披露,将恒康医疗正在做的对股价有提升的项目向市场披露来进行“市值管理”。

恒康医疗按照蝶彩资产提出的“市值管理”思路,通过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披露上市公司重大信息等一系列方式实现了股价上扬的目标。

2013年6月,恒康医疗发布收购蓬溪医院、资阳医院和德阳医院三家医院的公告。

经监管机构调查,恒康医疗未完整披露《补偿协议》及补偿款的支付条件和金额,表面上降低了收购成本,增强了投资者对收购事项收益的预期,对“恒康医疗”股价产生积极影响。

2013年6月,恒康医疗还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上海独一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美国Apexigen公司等协作研发完成了“DYW101”项目第一阶段研究。

经监管机构调查,“DYW101”项目实际由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上海津曼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上海独一味不具备产品研发的条件和能力,其仅为名义参与方。该公告夸大了上海独一味的研发能力,误导投资者,有利于提升“恒康医疗”股价。

2013年6月24日,恒康医疗发布公告称独一味牙膏于日前研制完毕。

经监管机构调查,该项研发工作实际上早在2011年之前完成。该公告发布的时间与实际研发时间差异较大,恒康医疗选择时点披露相关研发进展,增加了上市公司重大利好信息披露密度,影响了投资者的收益预期。

2013年5月9日至7月3日期间,“恒康医疗”股价累计上涨24.86%,同期中小板综指累计下跌1.24%,偏离26.10个百分点;同期深证医药行业指数累计下跌1.91%,偏离26.77个百分点。

2013年7月3日、4日,恒康医疗的实际控制人阙文彬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恒康医疗”2200万股,获利51,621,068元。

2013年7月5日,阙文彬按照约定向蝶彩资产支付研究顾问费4858万元。

2017年08月10日,证监会作出“〔2017〕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蝶彩资产研究顾问费4858万元对其处以罚款9716万元。

市值管理与操纵股价的界限

在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支持下,股民杨绍辉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阙文彬、蝶彩资产管理公司、谢家荣赔偿经济损失23万余元并同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蝶彩资产在案件审理中提出市值管理行为合法的抗辩意见。

法院认为,市值管理是建立在价值管理基础上,防止上市公司股价过分偏离公司基本面,以实现上市公司股价回归真实价值。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最终目标是服务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而不是帮助大股东高价减持股票。

蝶彩资产管理公司并未与恒康医疗签订市值管理协议,而是与恒康医疗的大股东阙文彬签订《研究顾问协议》,该协议的目的是为阙文彬短期内高价减持股票服务,其中无法体现上市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阙文彬、蝶彩资产、谢家荣实际上系借市值管理的名义操纵上市公司股价,这种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杨绍辉主张损失的计算方法

杨绍辉先生主张,在操纵期间买入恒康医疗股票的,应按照买入价格与恒康医疗公司股票的“真实价格”之差计算交易损失。在操纵期间卖出恒康医疗公司股票的,其卖出恒康医疗公司股票的价格与恒康医疗公司股票的“真实价格”之间的差额,应计算为杨绍辉获得的利益。

因获得利益与买入股票产生的损失基于同一原因,应适用损益相抵原则,两者相抵扣后即为杨绍辉遭受的损失。

而杨绍辉在操纵期间结束后出售恒康医疗公司股票的,无论卖出股票时的价格如何,均与不适用损益相抵的原则。

根据此种计算方法,经投服中心测算,杨绍辉主张其买卖恒康医疗公司股票的损失为214197.79元。

为什么损失仅仅5632元

法院认为,杨绍辉主张的损失计算方法无法律依据,又缺乏实质合理性。杨绍辉的损失以及其损失与阙文彬、蝶彩资产管理公司、谢家荣的操纵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均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予以认定。

杨绍辉的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杨绍辉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杨绍辉在操纵期间多次买卖恒康医疗股票,按先进先出原则处理后,杨绍辉于2013年7月4日持有的51200股恒康医疗股票买入均价为19.84元。杨绍辉于2013年7月5日将持有的51200股恒康医疗股票全部卖出,卖出均价19.73元。杨绍辉的投资差额损失5632元【(19.84元-19.73元)*51200】。

法律评析

证券法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操纵股价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损失计算等均无明确清晰的规则可依,证券法的上述规定事实上成为一纸空文。

股民杨绍辉获赔5632元,虽然金额不大,但是这个案件填补了司法机关对三类证券欺诈纠纷案件审理的空白。杨绍辉先生的胜利对股民维权和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的合法性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在这个案件中,法院明确了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和操纵股价行为之间的界限,对律师审核修订市值管理协议及监管机构打击证券市场操纵股价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市场参与方在签署市值管理协议时应当注意协议目的、签署主体等的表述。

其次,法院首次明确在审理操纵股价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中,股民损失的认定和因果关系归责原则均可以参考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随着股民杨绍辉的胜诉,操纵股价类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裁判规则轮廓初现。成都中院的判决开创了对操纵股价案件中受损投资者司法保护的先河,必将大大鼓励广大投资者通过民事赔偿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的证券违法追责体系的完善,必将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加投资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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