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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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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硕) 来源:证监会

〔2020〕96号

当事人:王硕,男,1977年11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王硕内幕交易“摩登大道”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7年,为加强公司在电商方面的能力,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登大道或公司)管理层积极谋求收购相关公司并与包括尊享汇(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享汇)在内的多家公司洽谈。

2018年2月2日起,摩登大道因筹划重大事项临时停牌,之后转入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时隔两个月后公司公告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资产为哈尔滨迈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远电子商务)及另一家互联网及相关服务行业公司的控股权。

4月27日之前的一周左右,因前述收购项目可能失败,摩登大道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林某飞与其一致行动人翁某强、翁某游商量后决定启动对尊享汇的收购,并于4月16日下午安排证券法务部经理翁某芳了解相关情况。4月19日晚,翁某芳与公司董事徐某玲到尊享汇实地调研。林某飞在了解调研情况后认为收购尊享汇不存在重大障碍。

2018年4月27日,摩登大道公告终止有关迈远电子商务等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于当天复牌

4月29日左右,尊享汇方面决定接受摩登大道的收购。6月18日,摩登大道与尊享汇及其实际控制人金某签订合作意向协议。

2018年6月19日,摩登大道公告称,拟筹划以现金和发行股份购买尊享汇控股权,预计交易金额范围为4-6亿元。公司股票自当日起停牌。

综上,摩登大道公告涉及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尊享汇股权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事项,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4月16日,公开于2018年6月19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林某飞、翁某强、翁某芳、翁某游等。

二、王硕内幕交易“摩登大道”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硕控制使用“章某”账户大量交易“摩登大道”,共计买入“摩登大道”3,222,920股,合计买入金额51,254,464.8元,盈利情况为亏损。具体情况如下:

(一)涉案账户交易“摩登大道”情况

“章某”账户于2014年3月31日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证券营业部开立。据章某、王硕询问笔录,章某自2017年开始将其账户交由王硕操作。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章某”账户的交易终端信息与王硕本人账户重合。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章某”账户买入“摩登大道”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2018年5月3日由王硕中国银行账户(尾号3448)转入的1000万元,卖出账户其他股票获得资金及从银河证券融入资金等。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章某”账户自2018年5月14日起大量单向买入“摩登大道”,截至6月1日共买入3,222,920股,合计买入金额51,254,464.8元,信息公开前无卖出,盈利情况为亏损。

(二)涉案账户交易特征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章某”账户新转入资金1000万元,同时卖出其他股票并向券商融资近2000万元,集中、单一买入“摩登大道”,买入意愿十分强烈,交易明显异常。

(三)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2017年7月,王硕经证券营业部介绍,通过大宗交易以“章某”中信建投证券账户承接了摩登大道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严某象的210万股摩登大道股票。2018年4月,翁某游请王硕帮忙找一家新的质押机构,将大股东在券商质押的股份置换出来,王硕为此介绍了相关机构,并就质押资料等事宜多次直接指导、催促翁某芳的工作。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硕与翁某游、翁某芳联系频繁。其与翁某游在4月17日至23日期间通话9次,在5月18日通话1次,并于4月20日在广州会面、吃饭;与翁某芳在4月17日至25日通话26次。

以上事实,有摩登大道相关公告和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电子设备取证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王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了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系有合理理由。当事人与翁某芳联系完全是基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业务,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将交易信息泄露给当事人。

第二,当事人并未操作“章某”账户,其在调查程序中系替朋友帮忙而作出虚假陈述。“章某”证券账户登录IP地址出现在南京,当事人并不清楚“章某”账户的实际控制使用情况。当事人本人及妻子于某光的账户在2017年底交给居住在深圳的李某管理,直到2018年底才开始管理自己和妻子的账户。

第三,当事人与章某账户之间资金往来系双方之间民间借贷行为,与内幕交易没有任何关联。

第四,当事人本人及妻子于某光的证券账户在涉案期间均正常买卖摩登大道股票,该买卖行为与内幕交易信息的进展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甚至存在与内幕交易信息获利相反的操作,这足以证明当事人并不知悉涉案内幕交易信息。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当事人主张未获取内幕信息,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是为处理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事宜。但从涉案交易行为看,涉案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过新转入资金及卖出其他股票并向券商融资的方式,集中、单一买入“摩登大道”,买入意愿十分强烈,交易明显异常,而当事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其未获取内幕信息的主张不能成立。

第二,我会认定王硕控制“章某”账户是基于章某和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的询问笔录、涉案账户交易终端关联等多方面证据。当事人在听证中称章某账户由他人管理,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亦与其他主客观证据相矛盾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其主张不能成立。

第三,2018年5月3日“章某”账户自王硕账户转入1000万元,系对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涉案账户资金变化的事实描述,并非我会认定当事人内幕交易的依据。

第四,当事人本人及妻子账户的交易风格,不足以否认其控制使用的“章某”账户交易“摩登大道”明显异常的事实。此外,当事人一方面称其本人及妻子账户交给第三人控制使用,同时又以其本人使用自有账户及妻子账户交易“摩登大道”的风格与“章某”账户不一致为由,证明其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上述说法自相矛盾,难以采信。

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王硕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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