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保监局关于同意宁波甬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银保监会
原标题:宁波银保监局关于同意宁波甬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来源:宁波
甬银保监复〔2020〕371号
宁波甬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
你筹建工作小组《关于宁波甬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甬农商银筹〔2020〕6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波甬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甬城农商银行)开业,核准《宁波甬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附件1)。
二、核准该行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62880.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友增,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育才路15、17号。
三、核准该行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业务;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保管箱服务;从事外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核准李友增、孙丽丽、张健钢、张军、宋忠茂、郑国芬、虞剑军、俞红霞、张银冲、施云的董事任职资格,周凯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核准李友增的董事长任职资格,孙丽丽的行长任职资格,叶可辉、张健钢、张军的副行长任职资格;核准胡金川的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袁贤明的合规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周鸿秉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
五、同意该行江北支行等15家支行、江北支行姚江分理处等47家分理处(附件2)开业,各分支机构应根据总行授权开办业务。
六、该行开业的同时,原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该行承接。
七、该行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业务资料。
八、该行应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上缴原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领取宁波甬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并持新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九、该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你筹建工作小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1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时限内开业的,本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
宁波银保监局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