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高息存款引发的牢狱之灾:高志平案背后 是一个犯罪链条
原标题:一场高息存款引发的牢狱之灾
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高志平案背后有一个伪造存单、到银行质押骗贷的犯罪链条,银行内部、外部均有人配合。它涉及存款人、借款人、从中牵线的中间人、银行、伪造信息的变造人等多个环节,涉及违法放贷资金1.28亿元,仅法院定罪判刑的被告人就有18名。在当地公安机关,这起案件被称作“12·15专案”。
新京报记者 吴小飞
2016年12月15日,鄂尔多斯人高志平回到内蒙古,在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起诉了云南省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曲靖商行”)。这是因为他老板的3000万元存款到期,想取钱时却被告知钱已由银行划走。
同一天,2000多公里外的云南,曲靖商行向曲靖市公安局报案,称高志平等人涉嫌骗取贷款。曲靖商行的报案理由为,银行保管库中发现了两张高志平老板的假存单,有人曾利用它们办理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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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狱前的高志平。受访者供图
对于高志平,涉嫌骗贷一事或许超出了他的意料。他本以为自己参与了一桩稳赚不赔的超高利息存款生意,没想到这桩生意并不安全,不仅折了本金,最终还为此坐牢。
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高志平案背后有一个伪造存单、到银行质押骗贷的犯罪链条,银行内部、外部均有人配合。它涉及存款人、借款人、从中牵线的中间人、银行、伪造信息的变造人等多个环节,涉及违法放贷资金1.28亿元,仅法院定罪判刑的被告人就有18名。在当地公安机关,这起案件被称作“12·15专案”。
“在很多人的眼里,把钱放在银行是安全的,但实际上并不一定。比如这个案子里的超高息存款,背后就是个陷阱。”参与“12·15专案”二审的一名律师说。
2018年6月26日,曲靖市中级法院对“12·15专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高志平明知借款人可能利用其存单信息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为了获取好处费,仍向借款人提供存单信息,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高志平上诉后,云南省高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曲靖中院再次审理后,作出相同判决。2020年7月24日,云南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想要高额贴息的存款人
2015年11月26日,高志平和老板王候美走进曲靖商行翠峰支行,一下子存了1000万,存期一年。据一名曲靖商行涉案人员供述,该行当年一年期存款利率1.95%,1000万元的利息为19.5万元。
但高志平和王候美的收益远高于这个数字。据高志平交代,按照约定,存款后会得到5%的额外贴息,也就是50万元。算上曲靖商行的利息,1000万元存一年,他和王候美可以收益69.5万元,是正常一年期存款利息的近3.6倍。
韩秀芳多次为高、王介绍高额贴息存款业务,她告诉新京报记者,高额贴息通常来自两种途径:其一是银行冲量,银行内部人员贴息;其二是银行将资金借给他人,实际借款人贴息。事后证明,高志平引发纠纷的存款都属于第二种。
据安徽省一名商业银行从业者介绍,在金融行业,这种质押别人的存单从银行贷款的操作,叫做第三方存单质押贷款。当贷款人没有能力偿还贷款时,第三方的存单就会成为贷款人的后备还款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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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曲靖商行总行营业厅提供的存款利率表。新京报记者 吴小飞 摄
但在“12·15专案”中,多名被告人利用这种模式实施了骗贷。据这些被告人供述,他们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质押的是仿照真存单样式变造的假存单,高志平是提供真存单照片的人之一。
高志平的弟弟告诉新京报记者,44岁的高志平来自内蒙古鄂尔多斯,早年当过公务员,后来和亲戚一起做过矿产生意。性格方面,高志平外向健谈,“比较精干”,从小就爱琢磨赚钱的事。
高志平的老板——46岁的王候美也是鄂尔多斯人,家族经营矿产生意,她因此拥有大量闲置资金。高志平的弟弟表示,多数存款资金为王候美所有,少量资金来自高志平,高志平还负责二人存款的具体操办。“高志平对王候美资金的处理,都是和她商量过、经她同意的。”
在云南曲靖,40多岁的豹哥也会帮人介绍高额贴息存款业务。在他看来,想拿高额贴息的存款人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具备专业投资理财知识、又想获得高额回报的生意人,比如煤老板、矿山老板或他们的亲戚朋友;“还有一些是资金来源不明、打算短进短出挣快钱的人。”
对于高志平,用存款赚取高额贴息的生意并不陌生。据其供述,自2014年起,他就在黑龙江、新疆、广西、四川、云南等省份做过类似的事。韩秀芳也说,“这种生意不止在内蒙古、云南,全国各地都有。”
高志平称,正常情况下,资金存在银行里绝对安全,他不清楚具体什么人用钱。少有的例外出现在2016年5月前后,王候美的儿子和高志平到云南昆明一家银行存了6000万元。之后,他们的存单被人伪造,存款被人冒领。但高志平告诉警方,那次的损失最终由银行负担,他们不仅拿回了本金,还拿到了正常利息,但额外贴息被警方以非法所得为由没收。
中间人、借款人、银行
高志平、王候美到翠峰支行存款,是通过中间人韩秀芳。
韩秀芳供述,2015年11月,一名中间人朋友告诉她曲靖商行要拉一笔1000万元存款,她便联系了合作过多次的高志平、王候美,约定额外贴息5%。韩秀芳告诉新京报记者,这种生意她已经做了二三十年,找到有闲钱的存款人并不难。
韩秀芳今年六十出头,身材微胖,头发花白散乱,眼睛布满血丝。她也是鄂尔多斯人,以前是工厂工人,后来开始拉存款。因为“12·15专案”,她曾在2017年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了20多天,但最终未被检察机关公诉。
她说,“全国各地做‘资金生意’的人很多,单我认识的就有五六十人。”像她这样的中间人往往一边寻找有闲钱的存款人,一边对接有用款需求的借款人,从中获取“好处费”。
在韩秀芳的讲述中,中间人一般不会相互挖墙脚,还要相互配合,有的联系存款人、有的联系借款人,共同完成一桩生意。豹哥说,一般情况下,借款人或银行有存款需求时,就会通过中间人向外放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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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在鄂尔多斯老家的韩秀芳。受访者供图
据曲靖市公安局侦查,包括韩秀芳在内,帮高志平、王候美与曲靖商行牵线的中间人至少5人;2015年11月后的一年内,高、王共在曲靖商行存款6次、金额总计1.1亿元,其中高的资金4000万、王的资金7000万。据“12·15专案”一审判决书,高、王在曲靖商行存的第一笔钱,最终借款人叫做吴黎波。
作为一名“60后”女商人,吴黎波早年在云南昆明螺蛳湾开过商铺,2013年成了云南泽庚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泽庚商贸”)法定代表人。据其一审辩护律师吕江介绍,2000年前后,吴黎波放起了高利贷,其借款也大多用于放贷。
按照银行正常信贷途径,吴黎波和她名下的泽庚商贸资质不高,很难拿到大额贷款。据吴黎波供述,通过高利贷业务方面的朋友,她联络上了曲靖商行马龙小微支行行长窦海银。
曲靖商行官网显示,该行成立于2006年3月28日,是一家由曲靖市政府等单位发起成立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曲靖商行总行位于市政府所在的麒麟区,十几层的大楼就在麒麟区政府斜对面,路段繁华,十分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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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曲靖麒麟区的曲靖商行总行外景。新京报记者 吴小飞 摄
在韩秀芳等中间人看来,曲靖商行属于存款来源较少、监管较松的小微银行。对于这类小微银行来说,存单是优质质押品,它们乐于接受以存单为质押物的贷款申请。
作为马龙支行行长,窦海银对此也不排斥。据窦的一审辩护律师郑西介绍,来马龙支行就职前,窦海银曾多次为朋友贷款做担保,朋友违约后他背上了巨额债务。窦海银也曾交代,只要他协助吴黎波贷款,就能收取好处费还债。
据一名涉案中间人交代,窦海银所在的马龙支行不具备大额业务操作条件,为此,高志平、王候美的存款在他指定下改到翠峰支行办理,但实际存款业绩依然记在马龙支行。
里应外合骗贷
吴黎波供述,2015年11月下旬,吴黎波以泽庚商贸的名义向曲靖商行提交了贷款申请材料,希望贷款1000万元用于支付货款。
据一名商业银行从业者介绍,贷款申请材料一般包括企业工商资料、征信情况、经营业绩、抵押或质押物,以及与贷款用途、贷款金额匹配的购销合同等。
天眼查显示,泽庚商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金100万元,主营业务为橄榄粉加工;吴黎波也曾表示,公司实际员工不过三五人。这样的规模、业绩,意味着泽庚商贸很难贷出1000万元。
据吴黎波交代,窦海银指导她准备了虚假贷款材料,公司业务流水、购销合同规模等均大于实际情况。
按照曲靖商行的程序,企业大额贷款由总行营业部的蔡海峰审查资质。2015年11月下旬,蔡海峰随吴黎波到泽庚商贸实地考察。
据蔡海峰供述,吴黎波带他参观了4处场地,还说他看到的土地、在建工程、合作伙伴等都属于泽庚商贸。但协助吴黎波贷款的谭某交代,这些场地的厂房、办公用房、商铺等并非泽庚商贸所有。吴黎波也对警方承认,作为贷款由头的购销合同大部分是虚构的。
蔡海峰回忆,实地考察时,他未按规定逐一核验这些场地的营业执照、经营业绩等,但认为泽庚商贸规模较小,最多能贷500万元。为此,陪同考察的窦海银反复游说,称吴黎波质押的是1000万元的存单,50%的质押率太低,蔡海峰随即答应多批贷款额度。
据一名中间人供述,泽庚商贸通过资质审核后,吴黎波找的中间人辗转找到高志平,拉他和王候美到翠峰支行存款。依“行规”,存款后的2个小时内,韩秀芳将50万元额外贴息付清,“如果不付,我们就把存款取走”,高志平说。
为证明存款完成,高志平按中间人要求发去了存单照片。
“12·15专案”一审判决书显示,中间人收到照片后,让人到翠峰支行办理了两张1000元的小额存单,并依据照片中的信息、样式,将其涂改、变造成1000万元的大额存单。事后证明,变造的大额存单被借款人送到曲靖商行质押,以此换取与存单数额接近的贷款。
“银行的存单用纸比较特殊,而且都有编码,专业人士可以据此识别真伪。”前述商业银行从业者认为,之所以要用小额存单变造大额存单,为的就是获取真正的存单用纸。
除了将小额存单变造成大额存单,有的银行内部人员还会提供空白存单,以伪造大额存单。“12·15专案”被告人之一、曲靖商行工作人员张萌就做过这样的事。据其一审辩护律师张庆伟介绍,2016年6月至7月,张萌曾向人提供空白存单3张,对方后来又将空白存单转给了一名中间人。
在贷款资质过关、大额存单到手的情况下,借款人便可以带着这些材料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为保证质押存单行为真实有效,存单所有人要携带身份证件到场,在银行工作人员面前签署存单质押授权合同。存单所有人如果已婚,还要带上配偶和结婚证。
“12·15专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15年12月2日,吴黎波一行人来到曲靖商行总行办理贷款手续,同来的还有假扮的王候美夫妇。
多名被告人向警方交代,这些假扮的存款人来源五花八门。他们有的是涉案人的朋友,有的是在夜店认识的,有的是从人才市场雇来的,还有人搭了一名中间人的顺风车,之后就被拉去冒充存款人签字。比如假扮王候美夫妇的人员,一人是一名中间人的司机,一人是另一中间人的熟人。
涉案被告人还供述,这些假扮的存款人通常可以拿到三五万元的“好处费”,授权签字前才被告知是替何人签字。为了打消他们的顾虑,中间人经常再三保证代签是安全的,“存款人是知道的,银行也知道”。
依据曲靖商行的规定,办理存单质押贷款时,工作人员需核验存款人与其证件、存单信息是否一致。但在吴黎波的回忆中,她去办理贷款手续时,存单上的“王侯美”与存款人“王候美”名字不符。一名信贷员指出后,窦海银解释为“系统故障导致的打印错误”就过关了。其他造假问题,曲靖商行均未提出异议。
2020年11月10日,新京报记者来到曲靖商行总行,以了解曲靖商行在存单质押贷款环节中的操作问题、监管问题。总行办公室负责人吕品、熊少平表示将书面回答相关问题,但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被瓜分的贷款
据“12·15专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15年12月3日,贷款手续完成的一天后,曲靖商行即向泽庚商贸发放950万元贷款,实际放款金额为质押存单金额的95%。
但曲靖当地银行从业人员表示,大多数情况下,从贷款手续完成到最终放款至少需要10个工作日,且实际放款金额极少超过质押存单金额的85%。
一审判决书还显示,曲靖商行发放的950万元中,很大一部分被贷款各环节相关人员瓜分。其中,190万元用来支付高志平、王候美的贴息,以及多名中间人的酬劳;一名参与骗贷的吴黎波债务人借走58万元;两名假扮王候美夫妇的人,分别获得5万元。
此外,窦海银以借款名义“借走”350万元。吴黎波称,这些借款既不打欠条,也极少还款,相当于他的好处费。
除去这些和参与变造存单、身份证件等人员的费用,吴黎波贷款950万元,但实际到手的贷款仅剩130多万元。
对于窦海银的贪婪,吴黎波多有抱怨。她曾对警方表示,泽庚商贸累计近4000万元的贷款中,仅窦海银“借走”的就有800多万。另一借款人的手下也曾交代,这名借款人曾贷款450万元,窦海银“借走了”80万元。扣除高额贴息、各环节人员好处费等,该借款人实际可支配贷款仅剩80万元。
为此,多名借款人、中间人等另外找了一家银行存款,重新搭建了质押假存单骗贷的链条。“12·15专案”一审判决书显示,他们通过新链条贷款3笔,累计近7000万元。
然而,贷款被瓜分后极少有人主动还款。
据高志平交代,2016年11月末,王候美的两笔存单到期,合计3000万元。但窦海银以银行月底存款冲量为由,希望他们延后提款,并同意支付每日三万元的违约金。2016年12月14日,高志平再次要求取款,曲靖商行终于对他说明了真相:3000万元存单已被他人用来质押贷款,因为借款人到期未还款,所以这两笔钱已被银行划扣。
蔡海峰交代,曲靖商行原本认为上述存单是质押品,存在银行保管库内,但高志平的提款要求引起了他们的警觉,查验后才发现保管库中存单是假的。曲靖商行立即划扣了高志平、王候美的存款,用来冲抵假存单造成的贷款损失,随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12·15专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17年1月23日,高志平在鄂尔多斯老家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此外,窦海银、蔡海峰等多人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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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日,高志平的亲属在鄂尔多斯家中为高志平录制问候视频。新京报记者 吴小飞 摄
18人被定罪判刑
2017年12月11日,高志平、吴黎波、窦海银、蔡海峰等18人因涉嫌骗取贷款、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等罪名被曲靖市检察院公诉。2018年6月26日,曲靖市中级法院对本案一审宣判,认定高志平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吴黎波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窦海银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蔡海峰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此后,高志平等15人分别上诉,云南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曲靖中院重审后,作出与之前相同的判决,高志平等11人再次上诉。2020年7月24日,云南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曲靖中院经审理查明,高志平将存单照片和信息提供给借款人,并收取借款人的好处费,主观上明知借款人可能借此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已经构成骗取贷款罪。
在高志平的二审辩护律师田文昌看来,高志平不会与人合谋骗贷。首先,检察机关以高志平拍摄并传递存单照片的事实认定他参与骗贷,这是不对的;其次,仅高志平一人就在曲靖商行存款4000万元,他不可能帮人去骗自己的钱,“而且这个骗还冒着违法的风险,这根本不符合常识。”
为此,高志平两次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
“云南高院第二次审理此案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这一次,被告人一方提供了新证据,检察机关却没有补充新证据。这种情况下,曲靖中院重审、云南高院二审均维持原判,令人不解。”田文昌说。
对于高志平的判决结果,吴黎波的一审辩护律师吕江也表达了类似观点。“王候美和高志平做了同样的事,王候美却没被公诉。高志平的有罪和王候美的无罪,让人莫名其妙。”吕江认为,高志平和王候美在本案中均是获得高息的存款人,在涉案行为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应该一致,要么都有罪,要么都无罪。
田文昌称,检察机关给出的理由是,王候美将资金交由高志平打理,存单照片也由高志平拍摄传递,所以王候美事实上没有参与骗贷的任何环节,主观上也可能不知道是骗贷。
对于曲靖商行的操作、监管问题,一名总行原高管告诉新京报记者,原银监会曲靖监管分局曾把“12·15专案”当做一个大案来抓,每周都要曲靖商行汇报骗贷案内部调查进度,还派人进驻曲靖商行一个月进行督促。
公开资料显示,案发后的2017年7月28日,原银监会曲靖监管分局集中下发了一批行政处罚,认为曲靖商行存在贷前调查、审查不尽职,减少程序发放贷款,用于质押的存单为变造;未经任职资格许可的人员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权;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的存单质押贷款自查情况报告;存款指标分解下达给个人等多项问题。
为此,曲靖商行原行长以及副行长、监事、信贷风控流程主要负责人等受到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警告、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据上述曲靖商行总行原高管透露,当时,曲靖商行内部一共处理了32人。
“12·15专案”发生后,曲靖商行在2018年进行了引资股改。曲靖商行现任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建平今年6月接受云南网专访时提及,股改后该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快速提升,修复了“历史问题”带来的冲击。
尽管如此,云南曲靖、内蒙古鄂尔多斯等地的高息揽储业务依然存在,违法违规的存单质押贷款操作或许仍将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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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平入狱后,仍有中间人不时给他的亲属发送高息存款消息。新京报记者 吴小飞 摄
2020年11月上旬,一名中间人将新京报记者当做潜在存款人,并多次发送高息存款资讯:银行大额定期存款于11月9日-11月11日三天,50万起存,1年期3%,3年期4.35%;100万起存,1年期4.05%,3年期4.55%……
(文中韩秀芳、豹哥、张萌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