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要求员工退回销售提成吗?@全体业主,小区这笔钱归大家所有!又一地叫停教师在群里布置家庭作业
工人日报
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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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别忧薪!国务院对拖欠工资出手了
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印发《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从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春节前,在全国组织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此次行动将以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抓手,以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及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为重点,对岁末年初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02
60款APP侵害用户权益未整改,下架!
10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通报了131家存在侵害用户权益行为App企业的名单。截至目前,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核查复检,尚有60款App未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完成整改。依据《网络安全法》和《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信管〔2016〕407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上述App进行下架。
03
逾2000人租售银行卡被惩戒,5年内禁用微信支付宝
据新华社消息,记者11月11日从广东省公安厅获悉,广东开展打击“两卡”专项行动以来,有2421人因出售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个人银行卡等失信行为被惩戒,他们将受到5年内只能使用现金消费,不能使用移动支付功能、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和开通微信支付等惩戒。
04
最高法决定指令广西高院对杨光毅强奸案再审
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的原审被告人杨光毅强奸一案,其间被害人母亲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2018年10月,广西灵山10岁女童杨某某卖百香果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杨光毅强奸后死亡。2020年3月25日,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杨光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改判杨光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杨光毅限制减刑。2020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
05
又一地叫停教师在微信、QQ群布置家庭作业
11月10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了《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管理“十要求”》,其中对于微信群布置家庭作业、家长批改家庭作业和超纲超进度教学等热点问题提出了措施,“十要求”即日起执行。经媒体梳理发现,从2018年至今,已有辽宁、浙江、海南、河北、广东、山东、贵州、广西、山西和陕西等至少十个省份教育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叫停”家长批改学生作业,有的地方明确定期开展作业督查,甚至将作业管理纳入绩效考核。
说案
1.公司可以要求员工退回销售提成吗?
公司为了激励员工工作,一般会承诺拿下项目后给予员工一定提成奖励。那么项目要求退款,生意谈不成了,员工需要退回提成吗?据《中国劳动保障报》报道,案情显示,2019年8月,李某到某新能源公司工作,担任经理职务。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5月,因公司拖欠李某提成,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提成共7.2万元。
在仲裁庭审中,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与两家客户签订的两份协议书,签订日期分别为2020年3月14日和4月6日,其中约定在签订协议书之后1个月内,公司要退还这些客户款共4万元。这两笔业务所涉客户均为李某经手,两笔业务涉及李某的提成总计1.6万元。公司提出,因公司要向客户退款,要将提成从拖欠李某的报酬总额中扣除。
仲裁委调查发现,至协议书期满,公司一直未向两家客户退款。该公司没有与退回提成相关的制度,未与李某约定关于退回提成的相关条款,也无法举证证明两家客户要求退款与李某的行为有关。
仲裁委认为,本案中,该公司无制度,对于退款行为也与员工无明确约定,对于提成是否应退回,应根据公平原则和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处理。对于因产品质量、未按约定发货等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退货,劳动者付出了劳动且不存在任何过错,用人单位无权扣除劳动者提成。如属于客户违约等其他原因,企业则可以依据双方的合同向客户主张违约赔偿。
仲裁委认为,本案中,公司未能举证作为经理的李某对该业务退款存在过错,李某的销售提成属于其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最后,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微评: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国家依法保障职工及时足额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但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并没有正确理解“工资”的概念和范围,甚至刻意模糊或混淆概念,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本案明确了销售提成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如无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则无权扣除这部分工资。
2.@全体业主,小区这笔钱归大家所有!
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所有权既不归业主,也不归开发商,属于国家所有。那么它的管理使用和收益权到底归谁呢?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当地首例涉及人防车位权属的侵权责任纠纷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人防车位的平时使用管理和收益者应是全体业主。
案情显示,2009年12月,抚州市东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东旭公司)依法取得抚州市抚河大道西侧附近一地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开发建设抚州市东旭1号(公元1959)小区。该小区地下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为7759.85平方米,使用面积为6992.17平方米,规划有200个人防停车位。
小区建成交付后,其物业由美城公司抚州分公司(下称美城公司)进行管理。2017年1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解聘美城公司,自行管理小区物业,并对小区200个地下人防车位进行管理和收益。最后,东旭公司与美城公司起诉要求小区业主委员会返还占用的地下人防车位,并赔偿车位租金损失118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东旭公司与美城公司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认为,地下人防车位是依附结建式人防工程修建而来,是住宅建筑必备的附属公用配套设施,属于从物依附于住宅建筑,不占有土地容积率,所占空间属于住宅建筑物地表使用权的合理适度延伸使用范围。
开发商出售地面住宅建筑物之后,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该土地使用权适度的延伸附着物(即业主共有的地下人防车库)也理应一并处分转移给全体业主。
抚州中院同时认为,开发商最初投资修建案涉地下人防车位时,其已经将修建成本纳入了建设项目的总成本之中,在业主支付对价购买了开发商建造的地面住宅建筑之后,其投资主体也相应发生了变化,业主即实际成为了地下人防车位法律意义上的投资者。
微评:
小区人防车位到底是谁的?围绕其权属纠纷,不止抚州,各地都出现了类似诉讼。虽然有“谁投资谁受益”原则,但投资主体会发生变化,具体管理使用和收益权归属问题,还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分析。
针对“双十一”这枚商标的归属,京东和阿里存在争议。据《北京日报》消息,11月10日,围绕“双十一”商标的这两起商标行政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认为“双十一”商标持有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阿里集团)在三年内未实际使用该商标,应予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后认为,涉案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但在其余多项服务上应予撤销。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决定,阿里集团和京东公司均表示不服,两公司分别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复审决定是针对京东公司提出的涉案商标实际使用问题作出的,不涉及商标显著性的争议。经审查,涉案商标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使用,使得相关公众可以通过上述使用知晓促销活动时间,起到了广告宣传、推销的作用。被诉决定的作出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京东公司表示,“双十一”是对每年11月11日购物节的一种习惯性表达,现在不仅是在电商领域,如教育、航空等各行各业在购物节促销活动中也都有使用,全社会共同参与,其应属于公共语言的范畴,不应落入私权垄断的范围。
阿里集团主张,其是“双十一”购物节的创始方,2009年,阿里集团首次将“双十一”运用于线上促销活动中,于2011年申请商标注册并获批。每年的促销活动期间,在广告宣传、商家促销协议、店铺装饰等环节,阿里集团都会将“双十一”字样应用于参与促销活动的产品中,使得消费者能够区分服务来源,识别促销商品。
阿里集团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决定中维持涉案商标注册的部分,而针对被撤销的部分,阿里集团提交了多份推广协议、营销活动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也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商标性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解释称,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的使用,指的是针对工商企业提供的商业信息服务,而阿里集团提交的证据均是向消费者进行推广,并且没有从中获得对价,这与商标类目的要求不符,被诉决定撤销此部分服务的商标注册应予维持。当天,两案均未当庭宣判。
微评:
“双十一”余热未退,有关“双十一”的商标之争再回公众视野。“双十一”商标到底属于谁,京东和阿里这场对商标法律权属的争夺,实质上是对商标无形资产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的争夺。商业竞争本是常态,但提醒商家,商标之争,别忘了把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
一周关键词
强
制
休
假
据11月10日《工人日报》报道,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其中,在“职业健康”章节中提出公众颇为关注的“强制休假”,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安排员工作息时间,对脑力和体力劳动负荷较重的员工,实行轮休制度,避免对员工健康造成人体机能过度损耗或者身心健康伤害。
实际上,带薪休假早就被写进了劳动法。这次深圳市以国内首部地方性健康法规的形式,推出强制休假制度该条例。
尽管带薪休假制度在劳动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规中已有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带薪休假一直只是“看上去很美”。有网友直言,“公司加班早成了规定动作,法定节假日加班也没有三倍工资,更不用说带薪休假了”“工资全靠绩效考核,KPI完成不了压力山大,想休不敢休是常态”……
好的规定关键在落实到位。有评论认为,不论是“强制休假”,还是落实“带薪休假”,都要靠有关部门采取切实行动,一方面加强劳动监察,加强对企业的过渡性引导;另一方面,激发企业落实休假制度的动力,对企业多一些实在的鼓励,让企业和职工实现“双赢”。
法问
取保候审期间,我的劳动合同能被暂停吗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2010年8月,我入职吉林省一家公司成为一名程序员,当时与公司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本人身患糖尿病,偶尔需要住院治疗。
今年3月12日,我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我正在住院治疗。4月,公司以此为由不再为我发放工资,也不再缴纳社保,严重影响了我的住院治疗和生活。我认为取保候审并不能说明我构成犯罪,且我还在医疗期,医疗期内,公司停止为我缴纳社保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请问,劳动者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暂停履行劳动合同?
吉林 刘先生
为您释疑
刘先生您好!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基于上述规定,您单位在特殊情况下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患有严重疾病等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您的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所以公安机关对您变更了强制措施,采用取保候审是可以的。
虽然取保候审期间法院尚未定罪,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相应的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有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基于上述规定,虽然是取保候审,但您的人身自由被部分限制足以影响您以劳动者的身份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所以用人单位可以暂停与您履行劳动合同。
此外,若劳动者涉嫌违反劳动纪律、职业道德、营私舞弊等犯罪,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能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也可以暂停履行劳动合同。
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王雨琦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本期编辑:卢越 张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