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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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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特别提示

  一、发行股票数量及价格

  1、发行数量:74,906,367股

  2、发行价格:8.01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99,999,999.67元

  4、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589,711,887.81元

  二、新增股票上市安排

  1、股票上市数量:74,906,367股

  2、股票上市时间:2020年11月2日(上市首日),新增股份上市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三、发行对象限售期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股权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释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0年4月7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0年4月24日,发行人召开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议案之日起12个月,即有效期至2021年4月23日。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20年7月20日,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20年8月4日,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626号文核准件,批文签发日为2020年7月29日,批文的有效期截止至2021年7月28日。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截至2020年9月28日,本次发行获配的发行对象已将本次发行认购的全额资金汇入海通证券本次发行认购资金专用账户。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1、2020年9月29日,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支付给主承销商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划转至上市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2020年9月30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4-00032号《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资金验证报告》。经验证,截至2020年9月28日,海通证券收到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599,999,999.67元。

  3、2020年10月9日,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验字[2020]第4-00033号《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验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9.67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0,288,111.86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9,711,887.81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74,906,367.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514,805,520.81元。

  发行人将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四)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已于2020年10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本次发行新增74,906,367股股份的登记手续已于2020年10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74,906,367股,全部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最高发行数量133,156,830股。

  (三)锁定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2020年9月18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7.95元/股。

  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8.01元/股。

  (五)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8.01元/股,发行股数74,906,367股,募集资金总额599,999,999.67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2家,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

  (六)募集资金量和发行费用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4-00033号《验证报告》,确认公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收到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9.67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589,711,887.81元。

  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主承销商于2020年9月17日(T-3)以电子邮件及快递的方式向99家机构及个人送达了认购邀请文件,其中包括了剔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关联方后发行人的前20名股东、25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0家证券公司、6家保险机构投资者、报送发行方案前(8月24日)提交认购意向书的31名投资者、方案报送日(8月24日)至发行启动前(9月17日)新增的提交认购意向书的12名投资者,并剔除重复计算部分。本次发行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申购报价及配售情况

  1、申购报价情况

  截止2020年9月22日12:00,在《认购邀请书》规定时限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收到15份申购报价单。当日12:00点前,所有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除外)均及时足额缴纳定金,共计2,000万元。所有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报价均符合《认购邀请书》要求,均为有效报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2020年9月22日9:00-12:00,在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主承销商共收到15份申购报价单,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按照认购邀请文件的要求及时提交了相关申购文件,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余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共有15家投资者报价,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在申购报价前履行了备案程序。

  2、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8.01元/股,发行股数74,906,367股,募集资金总额599,999,999.67元,未超过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2家,符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方案及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南方天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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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张多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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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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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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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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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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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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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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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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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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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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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行对象核查

  1、发行对象适当性管理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A、B、C,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五种级别。

  本次通达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R4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C4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

  本次通达股份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

  经核查,上述11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2、发行对象合规性核查

  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核查资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核查结果如下:

  (1)南方天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2)张多贵为自然人,本次以自有资金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3)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公募基金管理人,本次以专户产品参与认购,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4)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本次以其管理的产品安信证券定发宝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安信证券定发宝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安信证券定发宝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安信资管定臻宝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安信资管定臻宝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安信资管定臻宝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安信资管定臻宝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6)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以管理人身份参与本次认购。其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7)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8)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9)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公募基金管理人,本次以公募产品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10)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公募基金管理人,本次以公募产品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11)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3、关联关系核查

  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发行对象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及穿透后的资金方均不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且上述相关各方均不通过任何其他形式间接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最近一年,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发生重大交易。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保荐代表人:胡瑶、张君

  项目协办人:刘炯

  项目组成员:朱文杰、李雳、樊雨欣

  电话:021-23154732

  传真:021-23212013

  (二)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戴智勇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泰康金融大厦35层

  联系电话:010-85726299

  传真:010-85726399

  经办人员:胡雪峰、刘勇

  (三)审计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胡咏华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层

  联系电话:010-82330558

  传真:010-82327668

  经办人员:林莎莎、张美婷

  (四)验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胡咏华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层

  联系电话:010-82330558

  传真:010-82327668

  经办人员:林莎莎、张美婷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大股东变化的情况

  1、发行前公司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

  ■

  2、发行后公司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发行人前十名股东示意情况如下:

  ■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本由443,856,103股变更为518,762,470股,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公司仍满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股票上市条件。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

  2、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相应下降,公司的资金实力、抗风险能力和后续融资能力将得以提升,资产结构更趋合理。

  3、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将用于投资航空零部件制造基地建设项目、新都区航飞航空结构件研发生产项目,以进一步提高公司航空零部件制造的产能,匹配下游客户需求,增强行业地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航空零部件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和新都区航飞航空结构件研发生产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航飞实施。同时,公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偿还银行借款,优化财务结构,改善公司偿债能力,有利于减轻公司债务负担,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4、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独立性。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公司的独立性。

  5、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高管人员结构造成直接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6、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新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情况。

  本次发行未新增对外担保,也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问题。

  7、本次发行对最近一年及一期每股收益的影响

  ■

  四、主要财务指标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四)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第三节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合规性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通达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26号)和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和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预案以及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

  “本次发行对象中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情形,均已履行相关私募备案程序。本次发行对象资金来源合法,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综上,通达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发行人律师的合规性结论意见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如下:

  1、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依法取得必要的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签署的相关协议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规定。

  4、本次发行有关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尚需取得深交所同意。

  第四节 保荐机构的上市推荐意见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保荐机构内核小组的审核。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相关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愿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五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上市申请书;

  2、保荐协议;

  3、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

  4、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5、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7、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8、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9、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0、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11、投资者出具的股份限售承诺;

  1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查阅地点

  1、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偃师市史家湾工业区

  电话:0379-65107666 传真:0379-67512888

  联系人:张治中

  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电话:021-23154732 传真:021-23212013

  联系人:张倩

  三、查阅网址

  指定信息披露网址:深圳证券交易所www.szse.com.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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