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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第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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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第三季度报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集团 公告编号:2020-058

  2020

  第三季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范志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屈才云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熊伟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经2014年3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最高额人民币1.2亿元贷款本息提供一般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为中金建设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最高额人民币1.2亿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佛国际医院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何俊明、张燕、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大海川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当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并向其提供了贷款1.2亿元,借款期限一年。上述贷款于2015年4月15日到期后,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偿还该笔贷款。2017年2月20日,平安银行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中金建设偿还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共计152,820,183.29元,并要求担保人履行清偿责任。2017年9月30日,平安银行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冻结公司5,256.66万元银行存款。考虑被担保方偿债能力及担保责任实际承担划分,结合法院冻结资金,公司2017年针对一般责任担保义务确认预计负债5200万元。

  为维护公司利益,公司提起诉讼。2018年11月,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7)川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公司对中金建设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判决公司对本案债务涉及的本金119,999,778.74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11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最高法民终761 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根据法院判决计算需要承担的担保责任包括涉案本金119,999,778.74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等共221,386,378.00元。公司已确认担保损失并计提相应预计负债。

  2020年6月,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川01执510号《通知书》:你司履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初1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保证责任。2020年8月,公司与债权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下称“东方资产”,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已将其持有的该债权转让给东方资产)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公司从2020年9月起,分4期执行上述担保责任剩余未执行款项,分别为:2020年9月20日前支付2000万元;2020年10月20日前支付2000万元;2020年11月20日之前支付5000万元;2020年12月10日前支付按(2017)川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务所剩余的尾款(具体以法院确认金额多退少补)。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已被执行12,256.81万元。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履行担保责任14,256.81万元。公司将向债务人、反担保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

  2、2014年1月2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广融工程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融基金”)与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广融基金委托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向青岛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磐龙”)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同日,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与青岛磐龙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向青岛磐龙发放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贷款期限为六个月。为确保青岛磐龙偿还贷款,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与青岛磐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2014年1月22日就青岛磐龙名下位于青岛平度市青岛路96号的土地办理了抵押登记。上述贷款于2014年7月21日到期,青岛磐龙未按约定偿还该笔贷款。

  2014年11月18日,中信银行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青岛磐龙偿还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请求对本次贷款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处置权;同时由青岛磐龙承担相应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了本案。2014年12月1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3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青岛磐龙名下财产,并于2014年12月15日查封了青岛磐龙名下土地及银行账户。2015年5月19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青岛磐龙向中信银行偿还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同时中信银行有权对青岛磐龙名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015年8月3日,福田法院受理出具(2015)深福法字第08576号受理通知书,该案件正式进行执行程序。2017年5月14日,福田区法院发布拟拍卖涉案抵押土地评估结果的公告。2017年11月,山东平度市人民法院根据青岛磐龙的申请,作出(2017)鲁0283破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青岛磐龙重整。2017年12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2015)深福法执字第85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对青岛磐龙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目前,已经召开三次债权人会议,债务人已进入破产清算阶段,破产财产已完成价值评估,管理人正逐步安排破产人资产处置。截止目前,管理人于2020年10月24日至2020年10月26日在京东网络竞价平台上对青岛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的破产财产二次拍卖已经流拍。

  3、2016年4月8日,广融基金与成都天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天湖”)、成都诚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诚兴”)以及陈开湖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成都天湖向广融基金借款1.5亿元(其中第一期借款7,380万元),用于成都天湖的项目工程施工。2016年6月2日,广融基金委托广融担保通过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以下简称“成都银行”)向成都天湖提供借款7,380万元。2016年11月8日,因成都天湖未按约定进行抵押登记且借款到期后不按期还本付息,广融基金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成都天湖偿还前述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要求成都诚兴、陈开湖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同时,广融基金申请对成都天湖投资有限公司以及担保人成都诚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财产保全。

  2016年12月1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转递给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该两家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分别做出民事裁定,查封成都天湖新都国用(2013)第80号、第81号、第82号土地使用权,成都西部(医药)贸易中心项目B地块第二号楼B区预售房的未售房屋,成都西部(医药)贸易中心项目C区、D区在建项目,以及担保人成都诚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200.00万元的财产。2017年7月19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裁决成都天湖投资有限公司偿付借款、利息、罚息以及本次诉讼导致的费用,成都诚兴、陈开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裁决为终局裁决。2017年8月9日,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8月1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立案执行本案。之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9年成都天湖的主要优先债权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成都天湖,法院判决成都天湖败诉。因成都天湖资产变现能力较差,预估资产变现后的资金清偿中铁信托及其他优先债权后无剩余价值覆盖广融基金普通债权。同时,由于保证人陈开湖、成都诚兴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资产亦有多轮查封,优先债权人成都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在申请执行,预估执行后亦无剩余价值覆盖广融基金普通债权。综上原因,公司对成都天湖的委托贷款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范志全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集团 公告编号:2020-059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装修装饰业务主要

  经营情况简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一一上市公司从事装修装饰业务》等相关规定,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将2020年第三季度装修装饰业务主要经营情况公告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

  注:由于上述相关数据为阶段性数据,且未经审计,因此上述经营指标和数据与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可能存在差异,仅供投资者参阅。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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