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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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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崔红松、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郎刘毅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哲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注1:主要为本期银行承兑汇票和借款对应的保证金减少所致;

注2:主要为本期期货交易增加所致;

注3:主要为本期销售商品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增加所致;

注4:主要为国庆节备货预付材料款增加所致;

注5:主要为本期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转固后原材料、在产品等增加所致;

注6:主要为本期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产能转移项目25万吨转固所致;

注7:主要为本期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清算完成影响;

注8:主要为部分短期借款转为长期借款所致;

注9:主要为本期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支付所致;

注10:主要为待转销项税额增加所致;

注11:主要为本期应付利息增加所致;

注12:主要为本期部分长期借款到期后续做和部分短期借款转为长期借款所致;

注13:主要为本期计提逾期借款违约金增加所致;

注14:主要为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和广元市林丰铝材有限公司收到抗疫资金和工业发展资金所致;

注15:主要为本期铝产品销售运费增加所致;

注16:报告期内,公司发生财务费用83,592.36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6.33%,主要因债务逾期本期计提违约金22,054.96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20,598.10万元。

注17:主要为本期铝期货交易盈利增加所致;

注18:主要为本期计提坏账准备增加所致;

注19:主要为本期计提存货减值准备增加所致;

注20:主要为本期资产处置损失增加所致;

注21:主要为本期交纳河南省银湖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处置土地形成的所得税和存货增加所致;

注22:主要为本期收到四川豫恒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3.71亿元所致;

注23:主要为本期偿还借款增加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司法重整事项

2020年8月20日,债权人巩义市邢村煤业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整。同日,债权人郑州市丰华碳素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0-063号、临2020-064号公告。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稳定,项目建设有序进行,公司将根据重整工作需要依法配合法院工作。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20-065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暂计26,696,891.7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26日,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案号(2020)粤0304民初54324号】、举证通知书及原告的起诉状,获悉因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富通”)与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煤业”)、登封市向阳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阳煤业”)《融资租赁合同》发生争议,中信富通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公司为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连带责任担保方之一,中信富通请求判令公司及其他担保方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理由及请求内容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栋905室

法定代表人:郝哲

被告一: 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登封市大冶镇冶南村

法定代表人:包洪凯

被告二:登封市向阳煤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登封市大冶镇西施村

法定代表人:包洪宾

被告三: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崔红松

被告四:秦书杰

被告五:李五芝

注:金丰煤业、向阳煤业、秦书杰、李五芝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本次案件的基本事实和理由

依据原告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2017年7月6日,被告一、被告二与原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一、被告二将其拥有所有权的一批生产设备出售给原告,出售价款合计为30,000,000元(叁仟万元整),然后原告再将该批生产设备出租给被告一、被告二使用,租期为三年,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分12期支付租金。被告三和被告四、被告五作为保证人分别与中信富通签署了《保证合同》,对被告一、被告二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因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共计24,710,511.11元及逾期利息1,936,379.67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并继续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租赁物名义货价1.00元。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50,000.00元。

4、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原告有权就上述债权,对被告一、被告二名下已设立抵押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四)关于公司为金丰煤业与向阳煤业联合向中信富通借款3,000万元设备回租项目提供担保的说明

2017年6月,金丰煤业、向阳煤业因融资需要,拟联合向中信富通申请3000万元借款,提请公司为该笔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7年6月19日、2017年7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17年第六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登封市向阳煤业有限公司联合向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借款3,000万元设备回租项目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7-093号、临2017-101号公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四、后期安排

1、由于公司对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责任尚未终止,公司正积极与被担保方沟通,尽快解决被担保方《融资租赁合同》争议。

2、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及相关诉讼,若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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