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营管部:制定北京房地产行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暂行办法
央行
原标题: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北京地区房地产行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营业管理部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北京地区房地产行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指导北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水平,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遏制洗钱犯罪和相关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 号)等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拟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下发《北京地区房地产行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暂行办法》,现向社 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 见:
-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xqc@bj.pbc.gov.cn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恒
华国际商务中心A 座 1022 室(邮编 100045) 3.将意见传真至:010-6855924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0 年XX 月 XX 日。
北京地区房地产行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北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提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和相关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 号)、《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通知》(银管发〔2017〕99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开展日常监管工 作。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销售房屋、提供经纪等相关服务时,应当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
控制制度,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监督并促进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督促员工识别、分析和上报可疑交易, 并对是否涉嫌可疑交易进行指导。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直接负责反洗钱工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发现涉及房地产行业的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范围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均可对辖区内义务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对各层级的工作人员(尤其是直接接触客户的经纪人)开展反洗钱培训,增强员工反洗钱意识和工作能力。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反洗钱的认知度和参与度,有效防范房地产交易中的洗钱行为。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结合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客户身份、交易特征和行为特征等实际情况,对本单位所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开展风险评估,制定相应控制措施以便管理和降低潜在的风险。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销售房屋、提供经纪等相关服务时,应当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
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作出统一要求。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应当识别买受人的身份,核对买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审核买受人提交的资质审核所需的相关材料,登记买受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填写自然人、非自然人购房身份识别表(见附件 1、2)。
买受人是非自然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了解并确认买受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身份,核实买受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询问买受人、查询公开信息、要求买受人提供证明材料、委托有关机构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经纪等相关服务时,应当识别买受人与出卖人的身份,核对买受人与出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审核买受人与出卖人提交的资质审核所需的相关材料,登记买受人与出卖人的身份基
本信息,并填写自然人、非自然人购房、售房身份识别表(见附件 1-4)。
买受人或出卖人是非自然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了解并确认买受人或出卖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身份,核实买受人或出卖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询问买受人或出卖人、查询公开信息、要求买受人或出卖人提供证明材料、委托有关机构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销售房屋、提供经纪等相关服务时,还应了解买受人或出卖人的购房、售房目的,并在适当情况下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与客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服务合同到客户完成网签备案期间,应按照客户的特点,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国内、外国政要等因素,至少将客户划分为高风险、低风险两个风险等级。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客户,应当采取与风险相称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进一步获取客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身份信息。
(二)进一步获取客户购房或售房目的的相关信息,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财产或资金来源。
(三)为客户办理业务时,需经高级管理层批准或授权。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销售房屋、提供经纪等相关服务时,可以参考下列风险评估指标为客户划分风险等级:
(一)客户的信息公开程度。
(二)客户所持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
(三)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复杂程度。
(四)涉及客户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
(五)自然人客户年龄、职业。
(六)客户配合身份识别工作的程度。
(七)客户的国籍、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地址与洗钱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关联度。
(八)是否使用现金支付购房款。
(九)是否存在代理交易。
(十)客户是否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等与职务犯罪关联性较强的行业。
(十一)客户或其亲属、关系密切人等是否属于国内政要、外国政要等与特定洗钱风险关联性较强的行业。
(十二)客户是否从事废品收购、旅游、餐饮、零售、艺术品收藏、拍卖、娱乐场所、采矿、拆迁、网贷、影视娱乐等行业。
(十三)客户是否短时间内频繁买卖房屋。
(十四)其他可以参考的风险评估指标。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销售房屋、提供经纪等相关服务时,应持续关注客户是否存在异常活动或异常行为,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再次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填写自然人、非自然人购房、售房身份识别表(见附件 1-4)。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房屋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信赖被委托销售房屋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
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一)被委托销售房屋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办理业务时, 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三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和交易相关资料。保存的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以及房地产交易环节中的各种记录和资料,例如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房屋买卖网签协议副本、未体现在网签协议文件中的交易附加条款、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及其他可能获得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在房地产交易结束后,将上述资料至少保存 5 年。如客户身份和交易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或涉及监管活动,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和监管活动结束。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和交易资料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和交易资料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和交易资料,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按照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全部交易开展监测和分析,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制定可疑交易监测标准,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备。(房地产行业可疑交易监测标准可参考附件 5)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据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应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当日现金交易单笔或者累计达到人民币 5 万元以上,应在交易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按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
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补正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会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1. 自然人购房身份识别表2.非自然人购房身份识别表
- 自然人售房身份识别表(存量房)
- 非自然人售房身份识别表(存量房)
- 房地产行业可疑交易监测标准参考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附件 4:
附件 5:
房地产行业可疑交易监测标准参考
- 自然人客户购买或出售的房产价值,与客户职业、家庭收入明显不符。
- 非自然人客户购买或出售的房产价值,与公司规模、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 自然人客户买房过程中,将一笔大额交易拆分成多笔人民币 50 万以下(不含 50 万)的交易,并从多张不同银行的银行卡支付,且无合理理由。
- 非自然人客户买房过程中,将一笔大额交易拆分成多笔人民币 200 万以下(不含 200 万)的交易,并从多个不同银行的账户支付,且无合理理由。
- 拒绝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试图直接以大额现金支付 房款和相关经纪服务费用,且不能合理解释现金支付原因。
-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发现房屋的实际控制人与买受人或出卖人不一致的。
- 没有合理的原因,在支付购房款时,试图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支付;售卖个人房产时,要求将交易资金转入他人银行账户。
- 购买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突然提出变更买受人姓名,且无合理理由。
- 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买卖房产, 且无合理理由。
- 没有合理的原因,同一套房屋一年内进行多次交易, 或者同一套房屋多年内进行连续交易。
- 短期内频繁买卖房屋,且无合理理由。
- 有合理理由怀疑买受人或出卖人与中国政府、联合国安理会、其他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地区)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相关的。
- 房屋买卖过程中,发现其他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等犯罪的。
附件2:《北京地区房地产行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一、 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为指导北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提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 动,遏制洗钱犯罪和相关犯罪,我营业管理部反洗钱处制定了《北京地区房地产行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拟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名义联合下发。该《办法》用于指导北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便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开展日常监管工作。该《办法》不涉及对外开放的相关规定,不涉及专门规范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组织)及其活动的问题。出台《办法》的必要性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行业反洗钱监管,是国际国内反洗钱
工作形势的需要。
目前,国际国内反洗钱工作形势日益严峻。为了满足国际上关于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2017 年 9 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 号),要求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初步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销售房屋、为不动产买卖提供服务时应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2018 年7 月,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再次下发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20 号),强调了特定非金融机构应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但是,FATF 在 2019 年发布的关于中国的第四轮互评估报告中指出:中国目前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缺失,特定非金融机构普遍缺乏对洗钱风险及反洗钱义务的认识。因此,总行将推动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列为年度重点工作,并在 2019 年反洗钱工作会议上进行了部署。为适应当前反洗钱工作形势,我营业管理部拟出台指导性文件,细化反洗钱工作要求,引导机构认识到自身的洗钱风险及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
(二)北京被指定为房地产行业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试点地区,但目前辖内尚无相关指导性文件。
2018 年 11 月,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下发文件《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98 号)要求:总行营业管理部在辖区内开展房地产行业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试点。但是,目前北京地区尚无相关指导性文件,辖内机构开展试点工作存在困难。2017 年 4 月,我营业管理部联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北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通知》(银管发〔2017〕99 号)。该文件主要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履行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并对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为更好地完成我营业管理部承担的总行关于“在辖区内开展房地产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试点”工作任务,我营业管理部拟在《办法》中提出更为具体的指导意见,便于机构开展好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二、制定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 号)。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20 号)
-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通知》(银管发〔2017〕99 号)。
三、征求意见情况
为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管 办〔2019〕7 号),我营业管理部反洗钱处就《办法》内容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征求了意见。通过反复沟 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办法》的下发不持异议。
2019 年 6 月 4 日上午,我营业管理部反洗钱处召开了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中介机构征求《办法》意见的座谈会。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开股份)、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地产)、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家)、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田房产)、北京中原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地产)、北京安信瑞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等 7 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中介机构参加了座谈会。与会机构既对《办法》提出了操作性建议,反映了房地产行业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困惑。征求意见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 中原地产指出,《办法》规定不便于操作,对客户的 了解到什么程度,没法量化和标准化,客户身份信息,特别是职业信息不好获取,不知怎样获取,希望监管部门能进一步制定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获取渠道、方法。我处参会人员指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应遵循“勤勉尽责、尽职免责”原则,对客户信息登记的准确性问题,可先依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登记,如有证据证实信息不实,可重新识别客户,并进一步分析客户是否作为可疑交易上报。因此,该意见未予采纳。
- 首开股份对销售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反洗钱责任界定问题提出了困惑,认为对于反洗钱没有履行到位的责任问题如何界定需进一步明确,建议客户在网签备案过程中留存的信息能够进行信息共享,推动客户身份识别的信息化进程。我处参会人员指出:对于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房屋的责任界定问题,《办法》已经明确规定委托方需承担未履行客 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对于在网签备案过程中信息共享的问题,我营业管理部需与有关部门开展进一步协调合作,但不影响《办法》中规定的对客户初次识别过程。因此,该意见未予采纳。
- 链家地产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反洗钱工作在房地产行业推动难度大,客户不理解,可否在《办法》中增加对客户予以配合的相关规定;二是对代收代付的情况,可否规定对未成年父母代收代付属于合规等例外情况。我处参会人员指出:对客户予以配合的规定,已经超出《办法》的对象范围, 机构可通过宣传等方式,提高客户对反洗钱的配合度。对代收代付问题的规定在《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 号)文件中,属于上位法规定的内容,不在此次《办法》的范围内。因此,上述意见未予采纳。
- 麦田房产对《办法》中规定的可疑交易监测标准的第(三)、(四)项表示不适用,麦田无从知晓银行卡资金的支付过程,仅知道支付的最后结果。我处参会人员指出:对于可疑交易监测标准的适用问题,有的机构表示上述标准适用该机构。个别机构存在不适用的情况,需结合本机构的实际业务细化可疑交易监测标准。因此,该意见未予采纳。
四、潜在影响评估
(一)细化工作要求,促进辖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有效履职。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引导北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 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提高辖内房地产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质量,提升机构反洗钱工作整体水平。同时,该指引也有利于我营业管理部和北京市住建委开展日常监管工作,进而推动房地产行业反洗钱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遏制房地产业洗钱犯罪,有利于北京地区房地产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办法》致力于北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 机构提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和相关犯罪。从长期看,《办法》的出台在预防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也有利于北京地区房地产市场的价格稳定,更有力打击房地产投机炒作行为,与党中央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理念一致。
(三)北京地区房地产业义务机构将加大管理成本。
《办法》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销售 房屋、提供经纪等相关服务时,应当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对各层级的工作人员开展反洗钱培训等,以上工作需要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增加人员、系统等投入,合规管理成本会增多。
(四)义务机构可能因未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导致行政处罚。
对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监管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上述机构直接负责反洗钱工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职责 的,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2020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