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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存款1000万竟被暗中划走?女子状告银行胜诉但仅获赔不足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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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贺向军 实习记者 刘钦文 报道

听朋友的意见,将一千万存入建设银行利雅湾支行,半年利息62万即刻给付,但不允许开通任何业务,没有短信通知,不能提现。家住辽宁沈阳市的李某本以为得到了银行的内部消息,却在四个月后发现账户已空。

钱到底去了哪里?诈骗者是如何绕过李某本人以及银行将钱划至自己的账户?究竟是犯罪分子智商太高还是银行的防范性太差?一场牵扯到李某、建设银行利雅湾支行以及诈骗者三方的案件该如何判决?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披露了这起民事判决书的详细情况。记者就此事致电中国建设银行,截至发稿,暂未得到任何回复。

钱是怎么消失的?

2016年,韦某向李某透露,他需要存款业绩,在建行存款,会有高额年利息,存款后三天内支付利息,但不能办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提醒。

2016年4月20日,李某应韦某的请求,李某自行到建行利雅湾支行处申请办卡,并于当日先后从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向建行卡的账户转存共计1000万元。

李某表示,在自己将涉案款项存入建行利雅湾支行处后不久,韦某也即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他在中国银行广州珠江支行开设的账户支付了1000万元半年的利息62万元。

2016年4月28日,在建行利雅湾支行工作人员的游说下,李某将上述存款在建行利雅湾支行处办理银行理财。后因韦某表示涉案款项办理银行理财就不算存款业绩。李某遂于2016年4月29日又到建行利雅湾支行处将1000万元的理财产品赎回到账面上,并将理财所获的841元利息取现。

直至四个月后,2016年8月29日,李某因需要使用资金到建行利雅湾支行处取款时,发现自己的账户内已无任何款项。

后向建行利雅湾支行查询,发现一千万元早已被转至银盛通信公司的账户中,具体转款情况为:2016年4月29日转账支出81笔共计405万元、2016年4月30日转账支出21笔共计105万元(当日又转回一笔5万元,实际转出金额100万元)、2016年5月1日转账支出20笔共计100万元、2016年5月2日转账支出40笔共计200万元、2016年5月3日转账支出39笔共计195万元,5天内密集转账200次,支出合计1000万元。

银盛通信公司是谁?钱为何能不经过李某本人允许便进行转账操作?如此密集且大额的转账为何没有被银行检测到异常情况?当天,李某在银行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前往报案。

犯罪分子如何划款?

这起案件中是如何在不经过本人许可的情况下多次转账,且不被银行检测到,就要先介绍一下几个相关公司。

银盛支付公司与深圳快付通公司存在《代收付服务协议书》,双方约定:加入深圳快付通公司开发允许的代收付平台,通过该平台与各银行联网完成第三人的贷款、移动电话费的委托收款及付款业务。

深圳快付通公司又与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存在《支付结算业务合作协议》,双方约定:深圳快付通公司通过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管理的深圳金融结算系统代为办理深圳快付通公司对第三方资金的代收付结算及账户查询验证业务。

银盛支付公司以深圳银盛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好得伟业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签订《代收付业务服务合同》。双方约定:银盛支付公司为好得伟业公司提供代收款业务。银盛支付公司利用其电子支付平台-企业账户支付功能为好得伟业公司等公司提供"充值"、"提现"、"转账"、"支付"服务。

好得伟业公司则是由曾某士实际控制的公司,也就是划走李某一千万款项的幕后犯罪分子。

简单地说,好得伟业公司伪造其与李某签订的《委托划款授权书》,向银盛支付公司发出划款指令,银盛支付公司向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发出划款指令,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向建行利雅湾支行发出划款指令。建行利雅湾支行则根据结算系统最终将涉案款项自动划扣至好得伟业公司的账户中。

银盛支付公司关于此案表示,"李某与好得伟业公司签署的《委托扣款授权书》,是我司从李某账户扣款的依据之一。因我司系统无法对《委托扣款授权书》有效时间进行识别和判断,人工也无法对有效时间进行限制。在2016年4月20日至5月3日我司与好得伟业公司持续合作期间,我司持续按照好得伟业公司发起的扣款指令从李越账户进行资金划扣。"

"好得伟业公司、意铁公司、博顺达公司、沪京公司,我都是实际控制人,前三家公司都是空壳公司。客户拿到的利息其实就是从他们本金里划出来的。" 犯罪分子曾某士承认道,"出借人借款给我有几个要求:一要存款到指定银行,二是存款后要提供姓名、身份证号、卡号、开某行、约定借款金额。我不需要出借人书面或口头授权,出借人提供了身份信息及卡号就是默认的授权。给银盛支付平台的授权书有部分是客户自己签的,部分是我伪造的。"

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建行利雅湾支行的安全监管漏洞以及李某贪图钱财的心理最终成功实施诈骗行为。

责任谁来承担?

案件的来龙去脉已经明晰,李某因贪图高额利息听信他人将一千万存入利雅湾支行,犯罪分子则利用银行监管漏洞将一千万从银行眼皮子底下划走,骗取被害人财产。此次案件中李某与利雅湾支行的责任该如何厘清?损失又该由谁来承担?

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账户五天内密集转账200笔流向同一账户,但建行利雅湾支行没有监控到异常情况,说明其系统控制管理存在不够完善之处。且建行利雅湾支行并未就上述账户异常行为采取通知客户等必要措施,也未按《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规定对有疑问的支付业务进行复查,上述行为有违储蓄合同中资金安全保障义务。

李某也承认存款前知悉案外人韦某并非建行利雅湾支行工作人员,且上述行为不符合正常的存款储蓄和付息流程。李某理应清楚其中的不正当性及交易风险,却依旧铤而走险,应承担部分责任。

财产损失方面,犯罪嫌疑人及待追缴被告人曾某士、王某沂等人已被抓获,其账户被冻结,违法所得将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因此李某后续存在可从刑事案件获得退赔的可能性。

而建行利雅湾支行有违其在储蓄合同中应负的资金安全保障义务,且李某对于本案损失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要求利雅湾支行与李某应按各自过错承担本案损失。

综上,结合本案双方的过错与责任,对于李某要求建行利雅湾支行立即返还自己存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的诉求仅部分成立,最终判令建行利雅湾支行向李某赔偿450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4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活期存款利息;若李某后续可获赔超过448万元的部分,收取赔款的权利归属于建行利雅湾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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