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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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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54号文核准募集的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本基金”)于2014年11月27日成立。本基金共有三类基金份额: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招商300地产份额”)、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招商300地产A份额”)与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招商300地产B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30日0:00起,至2020年10月26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层

  邮政编码:518040

  联系电话:400-887-9555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以下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9月30日,即在2020年9月30日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招商300地产份额、招商300地产A份额与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mfchina.com)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专用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代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但下述第(4)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投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20年9月30日0:00起至2020年10月26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1、纸面方式授权

  (1)个人投资者授权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如果个人投资者使用其收到的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时,无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在专用回邮信函上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具体表决意见,并回寄给基金管理人,该专用回邮信函即视为有效授权,若委托人签署的专用回邮信函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其意志行使表决权。

  (3)机构投资者授权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官方微信(微信号:招商基金)、官方APP(APP名称:招商基金)和官方网站(www.cmfchina.com)通道供个人投资者进行授权,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网络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30日0:00起至2020年10月23日15: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通过网络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上述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3、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开设录音电话授权方式,基金管理人和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各自的客服代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并由客服代表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电话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30日0:00起至2020年10月23日15: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授权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4、授权效力的确定原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2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招商300地产份额、招商300地产A份额与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类别内享有同等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规则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的,表决时间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地址,表决时间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准。2020年10月26日17:00以后送达收件人的纸面表决票,均为无效表决。

  (2)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寄送纸面表决票的,若各表决票之意思相同时,则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3)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票无效,并且不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1)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纸面表决票上签字或未附个人或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或提供的文件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2)通过委托代理人表决的,未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或提供的文件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3)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4)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址或指定系统的。

  (4)如纸面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其他要素符合会议公告规定者,该纸面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1)对同一议案表决超过一项意见或未表示意见的;

  2)纸面表决票“表决意见”一栏有涂改的、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3)纸面表决票污染或破损,并且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的。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招商300地产份额、招商300地产A份额与招商300地产B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总数的1/2(含1/2);

  2、《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招商300地产份额、招商300地产A份额与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3、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依法将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联系人:赖思斯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邮政编码:518040

  网址:www.cmfchina.com

  2、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09号湘西大厦6层

  联系人:甄真

  联系电话:010-66216866

  邮政编码:100032

  3、见证律师: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九、重要提示

  1、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于2020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招商300地产A份额与招商300地产B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招商300地产份额。届时,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级运作的安排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本基金招商300地产A份额与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首次停牌时间为本公告刊登日(2020年9月25日)开市起至当日10:30。本基金招商300地产A份额与招商300地产B份额第二次停牌的时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2020年10月27日)开市起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10:30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发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发布日后首个交易日开市起复牌)。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4、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887-9555咨询。

  附件一:《关于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五:《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简明对照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5日

  附件一:

  关于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本基金管理人提议将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取消两级份额的分级机制,同时调整运作方式、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以及因法律法规变更及前述调整而需要修改的部分基金合同条款。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办理本次转型的相关具体事宜。

  转型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的说明》。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5日

  附件二:

  关于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协商一致,拟对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

  本次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招商300地产份额、招商300地产A份额和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招商300地产份额、招商300地产A份额和招商300地产B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或变更注册后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一)更名

  基金名称由“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基金”)。

  (二)取消分级运作机制

  变更后新基金将终止分级运作,因而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与配对转换等机制。运作方式变更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终止招商300地产A份额与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招商300地产A份额和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终止上市等相关业务。

  (四)变更后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新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新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2、投资范围

  新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新基金也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新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新基金投资于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新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新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3、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新基金以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为标的指数,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新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新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①基本面替代:按照与被替代股票所属行业,基本面及规模相似的原则,选取一揽子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②相关性检验:计算备选库中各股票与被替代股票日收益率的相关系数并选取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并构建替代股组合。

  基金管理人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新基金的投资目标。新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新基金主要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此外,新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3)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新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信用债的投资策略方面,一方面,新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新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新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管理,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类别资产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利差定价管理等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进行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投资,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5)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新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融资业务时,新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新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新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4、投资限制

  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新基金投资于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新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3)新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新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新基金的总资产,新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新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新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新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7)新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8)新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新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新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新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新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新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新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新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6)新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新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5)、(12)、(13)、(14)、(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新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新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新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标的指数

  新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新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新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规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6、业绩比较基准

  新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收益率×9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新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以及如果未来指数发布机构不再公布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风险收益特征

  新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新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五)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新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六)变更后基金的费用

  1、管理费率

  新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

  2、托管费率

  新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

  3、指数使用费

  新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进行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即不足5万元部分按照5万元收取)。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每季支付一次,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指数使用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新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4、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并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新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场外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设定如下:

  ■

  (2)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5、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

  (注: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2)场内赎回时,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除此之外,新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0.5%。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七)变更后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新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新基金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新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新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八)变更后基金的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九)变更后基金的终止条款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将安排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赎回选择期(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选择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卖出招商300地产A份额、招商300地产B份额或者赎回招商300地产份额。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招商300地产A份额、招商300地产B份额和招商300地产份额将最终转换为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选择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的,仍适用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率和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在选择期期间,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豁免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一)原基金份额转换的业务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转型选择期届满的次一工作日为份额转换基准日,也是招商300地产A份额与招商300地产B份额终止上市日。

  2、份额转换方式

  (1)招商300地产A份额及招商300地产B份额: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招商300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招商300地产A份额、招商300地产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招商300地产份额的场内份额,招商300地产份额的场内份额再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份额。招商300地产A份额(或招商300地产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招商300地产A份额(或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日招商300地产A份额(或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招商300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300地产A份额(或招商300地产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招商300地产A份额(或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份额数×招商300地产A份额(或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转换比例

  (2)招商300地产份额:

  原招商300地产份额的场内份额、场外份额按照1:1的比例分别转换为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份额、场外份额。

  (十二)转型后的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及以上转型方案要点修订基金合同并实施转型方案。

  三、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型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基金转换的特别风险

  1、招商300地产A份额和招商300地产B份额转换后风险收益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风险

  份额转换完成后,招商300地产A份额持有人原持有的招商300地产A份额将变为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将因转换而发生较大变化。份额转换完成后,招商300地产B份额持有人原持有的招商300地产B份额将变为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将因转换而发生较大变化。

  2、招商300地产A份额和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招商300地产A份额和招商300地产B份额转换为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份额前,招商300地产A份额和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持有人有两种方式退出:1)在场内按市价卖出基金份额;2)在场内买入等量的对应份额(即招商300地产A份额持有人买入等量的招商300地产B份额,或者招商300地产B份额持有人买入等量的招商300地产A份额),合并为招商300地产份额,按照招商300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请场内赎回或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

  由于招商300地产A份额和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选择场内卖出或合并赎回,场内份额数量可能发生较大下降,可能出现场内流动性不足的情况,特提请投资者注意流动性风险。

  3、转换前存在溢价交易的招商300地产A份额和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持有人因溢价消失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前,招商300地产A份额和招商300地产B份额仍可正常交易。期间,招商300地产A份额和招商300地产B份额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其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

  由于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招商300地产A份额和招商300地产B份额均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转换为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份额,如果投资者在转换前以溢价买入,转换后可能遭受较大损失。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应密切关注招商300地产A份额和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变化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等方式进行查询。

  4、招商300地产A份额和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将会在转换后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招商300地产A份额和招商300地产B份额均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转换为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份额。因此招商300地产A份额和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将会在转换后发生变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场内份额数将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资产,持有极小数量招商300地产A份额、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持有人,存在转换后份额因为不足1份而导致相应的资产被强制归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5、招商300地产A份额和招商300地产B份额转换为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份额后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风险

  招商300地产A份额和招商300地产B份额转换为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份额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或者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可以在二级市场办理基金买卖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销售资格,而投资者只能通过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赎回基金份额。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二级市场买入招商300地产A份额和招商300地产B份额,转换为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份额后可能无法办理场内赎回。对于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投资者,需先转托管至场外后再申请赎回或者先转托管到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后再申请赎回。

  6、在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赎回之前,投资者将无法办理基金赎回业务,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三)基金转型后的运作风险

  1、基金转型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

  2、基金转型开放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本基金在转型期间将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对转型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3、基金变更后风险等级变化的风险,由于基金变更后运作方式等发生较大变化,影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风险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存在基金变更前后风险等级不一致的可能。提示投资者关注。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5日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下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2、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额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指持有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份额的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附件五:

  《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简明对照表

  ■

  (下转B6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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