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紧急避险 江苏首例检察机关撤诉“醉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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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构成紧急避险 江苏首例检察机关撤诉“醉驾”案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丁国锋
妻子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地处偏远附近没有急救车辆,喝了酒的丈夫情急之下只得自己驾驶私家车送妻子到附近医院抢救,却被警方当场查获构成“醉驾”。
近期,这起离奇的“醉驾”案备受各界关注。《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审理期间辩护人围绕“事出有因”提出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法院就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能否适用缓刑,向无锡中院请示。
无锡中院并未机械执法,而是体现了人文关怀和司法公正理念,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最终,检察机关撤诉。据悉,这是江苏首例因构成紧急避险、由检察机关依法撤诉的“醉驾”危险驾驶案。
2018年12月7日晚,为庆祝妻子生日,陈某在位于江苏省江阴市一偏远乡村的住所宴请朋友,席间喝了一些红酒。当晚11点多,陈某妻子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陈某随即让女儿拨打120求救,然而120的回复是附近没有急救车辆,要从别处调车,具体到达时间不能确定。
因情况紧急,家人和邻居又没有驾照能开车,出租车一时间也联系不到,陈某只得自己驾驶私家车送妻子去医院,途中陈某却被警方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3mg/100m1,远超醉驾标准。公安机关固定相关证据后,将该案移送至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于2019年6月12日诉请江阴市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其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6月27日,江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在法庭上,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他因妻子昏倒、120急救车不能及时赶到,才开车送妻子就医;案发时已近深夜,路上行人较少,驾驶路途较近,未发生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他归案后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江阴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危害,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审理过程中,江阴法院就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能否适用缓刑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
无锡中院经审查认为,案发时陈某认识到其妻子正在面临生命危险,出于不得已而醉酒驾驶损害另一法益,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各项条件,遂作出批复,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2019年12月23日,江阴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陈某撤回起诉,12月30日,江阴法院裁定准许江阴检察院撤回起诉。
记者还了解到,对于陈某的醉驾违法行为,在法院作出裁定之前,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中发生的‘醉驾救人’,有其罕见的特殊性。在现实当中,紧急避险要结合事发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动机、行为后果等等综合考量,一般适用情况极少。”无锡中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法官助理杨柳提醒公众,遇到紧急情况时,依然要首先遵守法律,第一时间向公安、卫生、消防救援等专业力量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