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一比亚迪车祸气囊未打开致使副驾驶伤残 叶庭文知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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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独家:一比亚迪车祸气囊未打开致使副驾驶伤残 叶庭文知情吗?
运营商财经网 秦佰铃/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独家获知比亚迪一则裁判文书,因比亚迪车主发生车祸安全气囊未弹开,造成副驾驶伤残,比亚迪称服从法院审判,但法院判定赔偿后,比亚迪又不服提起上诉,结果惨遭打脸。
副驾驶胸骨骨折 达到九级伤残
法律文书显示,2009年4月1日,朱XX向鼎龙公司购买了一辆由比亚迪公司生产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2016年5月6日21时,朱XX驾驶该车搭载刘某行驶至高速公路时,车辆正面碰撞到高速公路的反光沙桶,佩戴安全带乘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刘某在该事故中受伤,该车和高速公路设施受损。
刘经诊断为:肺挫伤,左侧创伤性血胸,左侧2-6多发性肋骨骨折,胸骨骨折,左上肺囊肿并外伤性出血。刘巍经治疗于2016年6月29日出院,住院53天,医疗费用为96,258.7元。2016年11月29日,广东韩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刘巍构成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各一处;评定伤残后的后续治疗费用10,000元,康复费2,000元,营养期60天,营养费1,200元;护理期75天,住院53天每天配护理人员2名,之后22天每天配护理人员1名;误工期为120天。
另查:比亚迪公司提供的加盖汽车新产品鉴定试验专用章的检验报告载明比亚迪公司的比亚迪轿车主要技术参数和基本性能符合企业标准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该报告没有关于SRS空气囊的检测报告。又查:比亚迪F3/F3R轿车使用手册中关于SRS空气囊载明:“SPS空气囊系统是座椅安全带的辅助装置,是对座椅安全带的补充,本SPS空气囊系统可在较为严重的正面碰撞事故中,对驾乘人员的头部和胸部提供额外的保护,减少伤亡。
一审判定气囊有缺陷 比亚迪称同意法院审判
诉讼期间,经一审法院释明,刘和比亚迪公司均不申请对本案小型轿车及该车的SRS空气囊是否存在产品缺陷等问题进行鉴定;同时,刘和比亚迪公司均同意若法院认定刘的损害与SRS空气囊质量有关,SRS空气囊质量问题对刘损害的参与度由法院酌情裁判。诉讼期间,一审法院根据刘的申请,裁定准许刘撤回对鼎龙公司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驾驶员驾驶比亚迪公司生产的轿车,在高速公路正面碰撞高速公路的反光沙桶,致佩戴安全带乘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刘在该事故中受伤,该车和高速公路设施受损,应认定为严重碰撞。而SRS空气囊并未引爆,已构成存在缺陷的表面证据。但本案系该车的驾驶员操作不慎发生事故。作为SRS空气囊仅系保护设备,其仅为减轻受伤的作用。一审法院酌定由比亚迪公司赔偿刘损失的30%,共计赔偿刘巍损失72,897.21元。
比亚迪为何变卦?难道还有关键证据?
不过,比亚迪表示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比亚迪公司生产的车辆不存在质量缺陷,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称车辆出厂时就有合格证明,在上牌前也经过车管所相关检测。同时,比亚迪公司也充分论证空气囊未打开是因为未达成打开条件,刘无任何证明SRS空气囊存在缺陷,也未证明其受伤与空气囊未爆开存在因果关系。
不过,因比亚迪没提出关键有效的证据,刘也表示比亚迪一审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合法性无法保证,该检验报告也没有具体显示其对汽车SRS空气囊进行检测,也没有关于SRS空气囊的检测报告,因此不能有效证明事故车辆的SRS空气囊在出厂时为合格产品。其次根据事故现场车辆的碰撞痕迹和高速公路设施的损坏情况,足以认定该碰撞为严重碰撞,但SRS空气囊并未引爆,已构成存在缺陷的表面证据。在没有证据证明本案车辆的SRS空气囊合格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推定发生事故的比亚迪汽车的SRS空气囊存在缺陷合法有效。
经过双方质证,二审法院表示,关于比亚迪公司申请对涉案车辆空气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因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时均明确表示对涉案车辆SRS空气囊是否存在缺陷以及若存在质量问题对刘在本事故中的损害的参与度不申请鉴定,并表明清楚没有申请鉴定的法律后果。据此,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比亚迪公司赔偿刘巍损失的30%,并无不当,二审驳回比亚迪诉求。
目前,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何志奇,同时其也担任乘用车事业群COO,比亚迪汽车销售公司总经理为赵长江,助理为叶庭文。
据了解,叶庭文近几年主要负责京津新能源汽车销售,曾担任营销副总监、京津营销中心总监等职务,深谙市场销售经验,不知其是否知情,又是如何看待此次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