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常见问题精选】合同中止和终止区别是什么?未出生的婴儿能是保险受益人吗?高危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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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保险常见问题精选】合同中止和终止区别是什么?未出生的婴儿能是保险受益人吗?高危职业…… 来源:东财保险经纪
01、未出生的婴儿可以是保险受益人吗?
保险的法定受益人顺位遵循继承法规定,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人。但由于在未出生前不具备继承的对象,所以需要保留其继承的权利。
如果在未出生之前就已经死亡(非活体状态)的,可以取消其继承人的身份,具体情况结合实际的胎儿情况而定。
保险可以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在投保流程中写明了受益人是谁,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只有指定的受益人才能领取理赔金(人身保险还需要被保险人同意)。
指定受益人没有人数的限制,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同时为几个人,保障期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随时提交材料进行更改指定受益人。
不指定,还有法定受益人
对于身故保障,如果未指定受益人,则一旦出险,保险公司会按照法定受益人进行理赔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没有特别指定受益人,需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02、高危职业如警察、潜水员可以投保吗?
需要看各家保险公司的投保职业限制。
警察属于大众认知上的高危职业人群,其出险率相比普通人要高,所以保险公司会采取一定的限制。
不同的保险公司根据评估将职业划分等级,一般为1-6类,级别越高,意味着风险等级越高。投保之前可查看文件各家保险公司的《******职业编码/职业等级》。
分类标准(参考)
一类:主要内勤人员。如文职、前台、公务员、程序员、文字编辑等。
二类:文职人员,但偶尔会有外勤。如普通记者、推销员、业务员等。
三类:经常到外面办事的工作人员。如小车司机、维修人员等。
四类:有一定危险性,如中小型货车司机、交警、特种养殖等。
五类:危险性较高,如油井工人、刑警、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等。
六类:高危职业,如地质勘查员、消防员、水手等。
1~3类一般属于低风险职业,不同险种都可以投保,但4类及以上就有明确的危险提示,如果是武警、战地记者、地下采矿等高危职业都会划分在6类及以上,大概率会拒保,是意外险。
即便是同一职业的人,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会划分入不同的等级,如中小型货车司机,可能会是4类职业,也可能是6类。
像“警察”这样的职业有不同的细分类,比如警务行政及内勤人员可能是2类低风险,而巡逻警察就有可能是4类中风险,须根据实际情况计划投保方案。
03、犹豫期/宽限期/等待期都是什么意思?
时间的范围和限定是为了保护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合理权利。
犹豫期
由于保险条款复杂、涉及知识面较广的特点,同时为了防止保险代理人误导客户,保险公司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人的合法权益,设定了“犹豫期”。
犹豫期主要针对一年期及以上的长期保险,一般规定不少于10天,其中健康险原则上不少于15天。
在此期间,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申请,撤消合同并退还已收全部保费,保险公司除收取10元的成本费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不同保险公司和产品会不一样的规定,给客户更大的范围,比如20天、25天,但10天的下限是严格规定的。
等待期
是指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期称为等待期。
一般情况下,重大疾病保险的等待期为90-180天,医疗险的等待期为30天。
设置等待期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得理赔的行为。等待期大多数只适用于第一个保险年度,对于可续保单来说,续保年度不再有等待期。
宽限期
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未按时交纳续期保费所给予的宽限时间。
在宽限期内,即使没有交纳续期保费,保险合同依然有效,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要承担保险责任,不过要从给付金额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若过了宽限期投保人仍未足额交纳续期保费,则保险合同将会中止。
04、保险合同的中止和终止区别是什么?
我们经常会把保险合同中止与保险合同终止混淆。那么,这两者一字之差究竟有何关联,又有何区别呢?
保险合同中止
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合同可继续履行。
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保险费交付时间内没有按时交纳,且超过宽限期仍未交纳,则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各国保险法均规定,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满足复效条件复效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可以继续履行。
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也可能因投保人不提出复效申请,或保险人不能接受已发生变化的保险标的,或其他原因而被解除,而不再有效。
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失。
1)自然终止
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
2)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给付义务而终止
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
3)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如人身意外伤害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的剧烈地、明显地侵害的事实。保险中,被保险人生病而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
4)因解除而终止
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05、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了,还能复效吗?
“复效”一般适用于人身险(寿险)这类期间较长的合同,短期险不具备复效功能。
什么情况下合同会失效?
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天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宽限期限(一般为60天)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失效的保险合同如何复效?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申请复效时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如果被保险人的状况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可以拒绝承保。
2)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前未交纳的保险费以及中止期间应当交纳的保险费,投保人应当一次交清。如果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在征得保险人同意后分期交清。
3)投保人和保险人达成复效协议。投保人申请复效的行为并不能直接使合同的效力恢复,还必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只有保险人同意接受投保人复效请求并达成复效协议的,保险合同才能恢复效力。
合同何时恢复效力?
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恢复效力,即时生效,而不是次日生效。
这也就意味着,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复效申请且投保人已经补交了保险费后,合同随即生效,不存在空档期,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文章来源:东财保险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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