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预扣预缴方法调整两类纳税人受益
半岛晨报
个税预扣预缴方法调整两类纳税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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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年度中间首次入职人员以及实习学生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 新政策涉及两类纳税人群体的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完善与调整,目的在于支持稳就业、保就业,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大连市税务局提醒相关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及时掌握预扣预缴新政,准确进行个税扣缴申报。
公告对年度中间首次入职人员以及实习学生两类纳税人群体的预扣预缴方法进行调整完善,调整后这两类纳税人群体在个税预扣预缴环节的预缴税额将明显减少,部分纳税人将不需要在次年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公告适用于两类人群
一是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二是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学生。
政策调整具体规定
政策调整之 1: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 5000 元 / 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这里,依据公告解读的解释,在入职新单位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在内。但如果纳税人仅是在新入职前偶然取得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则不受影响,仍可适用公告规定。例如纳税人小赵 2020 年 1 至 8 月未工作,未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仅有过一笔 8000 元的劳务报酬且按照单次收入适用 20% 的预扣率预缴了税款,9 月找到新工作并开始领薪,新入职单位在为小赵计算并预扣 9 月工资薪金所得个税时,可以扣除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 45000 元(9×5000)。
政策调整之 2: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 年第 61 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收入额 - 累计减除费用)×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累计减免税额 -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 5000 元 / 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 2018 年第 61 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预缴税额变化举例分析
首次入职员工计算举例:大学生小李 2020 年 7 月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7 月份公司发放工资 22000 元,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 2000 元,无专项附加扣除及符合条件的其他扣除。
●政策调整前,7 月预扣预缴个税 =(22000-5000×1-2000)×3%-0=450 元;
●政策调整后,7 月预扣预缴个税应纳税所得额 =22000-5000×7-2000<0,本期应预扣预缴个税 =0 元。对比可见,政策调整后,新入职的大学生小李当月无须预缴个税,预缴税额明显下降。
取得劳务报酬的实习生计算举例: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小张 7 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 4000 元。
●政策调整前,7 月应预扣预缴个税 =4000×(1-20%)×20%=640 元;
●政策调整后,7 月预扣预缴个税应纳税所得额 =4000×(1-20%)-5000<0 元,本期应预扣预缴个税 =0 元。
对比可见,如小张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政策调整前,取得劳务报酬需先预缴个税,次年汇算退税;政策调整后,小张当月无需预缴个税,年度终了后也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由此可见,在不考虑年内取得其他综合所得的情况下,调整前,上述两类纳税人,在预扣预缴时需多缴个税,全年多缴部分需在次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退回;调整后,因减除费用扣除时间提前,个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无需提前多缴税,同时部分纳税人将无需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纳税人如何操作
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公告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者承诺书。
1. 新入职的毕业大学生可以向单位出示毕业证或者派遣证等佐证资料;
2. 取得实习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的实习生,如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的,可以向单位出示学生证等佐证资料;
3. 其他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确实没有其他佐证资料的,可以提供承诺书。
扣缴义务人收到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后,即可按照完善调整后的预扣预缴方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同时,纳税人需就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扣缴义务人如何申报
扣缴单位在 2020 年 7 月 1 日之后,如有向上述两种类型纳税人支付相关所得的,应在扣缴客户端中准确进行相关人员信息的录入,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应的预扣预缴申报。
情形 1: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的人员信息录入与扣缴申报办理 :
扣缴义务人应在扣缴客户端【人员信息采集】中的【任职受雇从业类型】中选择"雇员";在【任职受雇从业日期】录入具体任职时间;在【入职年度就业情形】中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新入职学生"或者"其他当年首次就业"。然后,在综合所得申报中选择"正常工资薪金所得"申报表,填报收入及减除项目,最终在税款计算环节,系统将自动按照 1 月至当前月份的累计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及预扣预缴税款。
情形 2: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信息录入与扣缴申报办理:
扣缴义务人应在扣缴客户端【人员信息采集】中的【任职受雇从业类型】中选择【实习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在【任职受雇从业日期】录入具体任职时间;然后在综合所得申报中选择"劳务报酬(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其他连续劳务)"申报表,进入报表后所得项目选择"其他连续劳务报酬",填报收入及减除项目,最终在税款计算环节,系统将自动按照任职月份数(入职时间到当前月份数)×5000 元 / 月,计算累计减除费用及预扣预缴税款。
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公告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后,部分纳税人由于预缴税额减少,年度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将不需要在次年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但 2020 年 7 月 1 日之前就业或者实习的纳税人,相关收入按照旧政策预扣预缴办法计税,如存在多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仍可在次年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时申请退税。
王雅平 半岛晨报、39 度视频记者肖崟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