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2020)苏0509破2号合并破产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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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破产案件:(2020)苏0509破2号合并破产裁定书 来源: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9破2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陈磊。
被申请人: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山湖吴同公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尹国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苏州静思园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山湖吴同公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尹国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苏州静思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山湖吴同公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尹国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吴江静思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云梨路919号。
法定代表人:尹国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吴江市庆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庞东村1组。
法定代表人:尹国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静思园(苏州)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屯溪村(吴同公路南、苏同黎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吴江静思园,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庞山湖。
投资人:尹国成。
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受理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静思园)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发现苏州静思园与苏州静思园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思园文化旅游公司)、苏州静思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思园园林工程公司)、吴江静思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思园投资公司)、吴江市庆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磊公司)、静思园(苏州)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思园置业公司)、吴江静思园虽然形式上为独立的企业主体,但实际都是在一个实际控制人的控制下作为一个整体在运营,并不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格高度混同。据此,苏州静思园管理人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裁定上述七家企业合并破产清算。2020年6月12日,本院就此召开听证会,管理人代表、苏州静思园的债权人、静思园文化旅游公司等六家关联企业及其债权人参加听证,审计机构苏州恒安会计师事务所到会发表意见。
申请人述称,上述七家企业人格混同主要表现为:
1.七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旅实业公司)。中青旅实业公司通过中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持有苏州静思园100%的股权,苏州静思园又持有静思园文化旅游公司、静思园园林工程公司、静思园投资公司、庆磊公司、吴江静思园等五家企业100%的股权(其中吴江静思园的股权系苏州静思园委托尹国成代持)。另外,苏州静思园持有静思园置业公司25%的股权、注册资本已实缴并实际控制该公司,中健汇创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持有静思园置业公司75%的股权、注册资本未实缴且未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
2.企业资产无法实质区分。(1)关于不动产的混同。静思园景区及周边园林别墅分散在多个公司名下,原来均为陈金根及其关联方控制下的企业。2016年,中青旅实业公司从陈金根处整体收购静思园上述资产,并设立了苏州静思园作为持股平台,进而控股了这些子公司。子公司名下的所有不动产在最初期的财务记账上均是在苏州静思园名下,并且也均由苏州静思园统一管理、占用并由实际控制人进行随意处分(比如吴江静思园的相关不动产任意过户至苏州静思园名下,也并无相关基础的法律文件和财务凭证),同时购置上述资产的原始资金也无法查实,原先吴江静思园贷款融资的相关款项也用于其他子公司的工程建设(即形成土地上的在建工程资产)。另外,静思园的不动产虽登记在多个关联企业名下,但在位置、规划和功能上,是相互配套使用并紧密联系的,区分的成本很大,相关资产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文旅商服产业板块,任何一块资产的分割均将破坏静思园景区的完整性,且占有、使用、收益难以区分。(2)关于动产的混同。首先,苏州静思园景区以及存放于相关子公司不动产内的奇石、字画、林木等动产在苏州静思园成立之前就已存在,该类资产均由苏州静思园及子公司原来的实际控制人陈金根购入,目前已无法调查用于采购的资金是吴江静思园还是哪家关联公司的资金,也无明确的法律文件(比如协议、记账凭证等)表明资产归谁所有。后续中青旅实业公司通过收购陈金根新设立的持股公司苏州静思园后,通过苏州静思园持股控制相关子公司,并将上述资产列入苏州静思园以及其他子公司名下,也无具体的法律基础文件和财务凭证,仅通过财务记账及相关标签进行权属划分,这种权属的划分是由实际控制人利用其绝对的控制地位对相关资产进行的任意处分。另外,上述动产也存放于不同的关联公司处,基于动产的占有标准(在无其他有效证明的情况下,谁占有谁享有所有权),该类资产也存在混同情形,并且无法进行区分。(3)关于货币资金的混同。吴江静思园原先的借贷资金均由实际控制人陈金根统一调配,并用于其他关联方的贷款偿还、工程建设等。中青旅实业公司收购新设立的苏州静思园股权后,以苏州静思园的不动产以及相关动产进行抵押、融资租赁获得的融资款项也由实际控制人中青旅实业公司统一调配、管理和使用,大额资金的频繁往来并无任何合同等基础法律文件和利息、收益等相关约定,频繁流向各家子公司的大额款项用于相关贷款的偿还、支付土地税金及工程建设等营业活动。如苏州静思园陆续支付吴江静思园大额资金用于归还吴江静思园贷款本金及利息、通讯费、水电费、燃气费、资产评估费等;苏州静思园陆续支付静思园文化旅游公司大额资金用于归还静思园文化旅游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日常水电费用、印花税、保险费等。(4)关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混同。静思园景区的国家AAAA级资质及相应的知识产权属于吴江静思园所有,但均由苏州静思园在使用。该类使用也并无相关基础法律文件及费用、收益等的约定。
3.经营场所混同。苏州静思园、静思园文化旅游公司、静思园园林工程公司、静思园投资公司、庆磊公司、吴江静思园六家企业的注册地均在静思园景区,静思园置业公司名下仅有一块未开发的空地,没有实际经营场所,除苏州静思园在持续对外营业外,其余六家企业并无实际营业,对外担保、贷款、收发文件等业务均由苏州静思园统一代管。
4.企业财务高度混同。七家关联企业形式上虽独立记账,但均统一使用中青旅实业公司的财务记账系统,且均由苏州静思园的财务人员完成记账,不具备财务记账的独立核算基础。各家应收付的真实性也存在不确定性,并且各方在最终应收应付的记账上也不一致,期末往来存在差异,最终导致各方之间因资金转移形成的应收应付难以区分。
5.人员混同。除苏州静思园有聘用工作人员外,其余六家企业均没有聘请职工,其业务活动均由苏州静思园职工代为完成。如其余六家企业的财务报销均由苏州静思园代为完成,出纳均为宋小建,会计主管主要为缪临瑜,报销审批人主要为孔杨、韩永成,上述人员均为苏州静思园工作人员。
6.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现象严重。例如,一个财务主管同时负责七家企业的资金收付和贷款资金往来;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基本为同一人。
7.债务混同。其余六家关联企业的负债情况主要为对苏州静思园的负债,以及六家企业之间的关联负债,另外的债权人主要为中国进出口银行(抵押权人,债权已转让给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锦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静思园的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静思园的债权人)、深圳市钻恋今生珠宝有限公司、苏州亨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均系为中青旅实业公司控制的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并非自身经营而产生的债务。
综上,上述七家关联企业人格高度混同,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故申请裁定该七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清算。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苏州恒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专项核查报告》〔恒安专审(2020)9016号〕及补充说明,证明七家关联企业在资产、经营场所、财务、人员方面高度混同;
证据2,尹国成的谈话笔录及代持股协议,证明尹国成受中青旅实业公司委派担任苏州静思园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代持吴江静思园股份,尹国成另对七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无异议;
证据3,苏州静思园副总经理、现场经营管理负责人孔杨,苏州静思园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袁英升、财务负责人张仲鹏等人的谈话笔录,上述人员陈述中青旅实业公司于2016年从陈金根处收购静思园以及周边园林别墅,因静思园的资产分散在多个公司名下,所以设立了苏州静思园,从而控制这些子公司,关联企业电子套账的总服务器在北京,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以及营业执照等所有章和证照都在北京控股股东处,证明该七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青旅实业公司,以及该七家企业资金统一调配、财务混同的事实;
证据4,《苏州静思园及关联方奇石等资产情况表》,证明苏州静思园及其子公司名下动产的混同情况;
证据5,静思园商标查询统计表,证明“静思园”的商标申请人均为吴江静思园;
证据6,债权申报登记表,证明关联企业间相互担保的事实。
静思园文化旅游公司、静思园园林工程公司、静思园投资公司、庆磊公司、静思园置业公司、吴江静思园对合并破产均没有异议。
静思园置业公司股东中健汇创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对合并破产没有异议。
除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静思园文化旅游公司的债权人)、深圳市钻恋今生珠宝有限公司(系庆磊公司的债权人)、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地支行(系苏州静思园的债权人)、锦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系苏州静思园、静思园园林工程公司、静思园投资公司、庆磊公司、吴江静思园的债权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系苏州静思园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对合并破产均没有异议。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异议称:1.实质性合并破产应谨慎适用。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但根据管理人提供的材料,相应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无法得知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过高的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还不确定;人员混同仅是合并破产的一个要素而已。2.实质性合并破产应当综合考虑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度及其持续时间、各企业之间的利害关系、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不能仅依据人员混同、财务混同直接适用合并破产。首先,关于资产的混同程度,管理人只字未提,只提及财务混同,而财务混同与资产混同不是同一概念。其次,关于各企业之间的利害关系,管理人仅就部分管理人员进行调查,该部分人员是否为公司管理人员尚不确定,且非相关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员,管理人未就陈金根、中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中青旅实业公司作出任何调查,仅依据若干管理人员对外作出的陈述作为合并破产的重要证明材料,从证明力和关联关系高度,相应笔录证明材料均存在严重的瑕疵。再次,关于债权人的整体清偿利益,管理人只字未提,没有方案对比合并破产给债权人带来何种利益,又如何提升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推进合并破产缺乏目的性。最后,关于能否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管理人并未披露。单个企业破产更具有灵活性、便捷性,七家企业合并破产无非给投资人带来更多不确定性,除非已经有明确的投资人给出的合并破产方案优于单个企业的破产方案。3.裁定实质合并破产应由债权人会议决定,且应以各关联公司的债权人会议均表决通过为前提条件。4.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静思园文化旅游公司享有的债权由静思园文化旅游公司提供足额不动产抵押担保。合并破产程序会导致债权处置时间过长,且对财产处置结果带来很大不确定性。另外,合并破产范围中其他主体名下资产有价值较低的动产,如静思园文化旅游公司纳入合并破产范围,将直接影响国有资产的变现周期与价值实现。5.合并破产将不利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产业布局和招商政策,影响地区经济发展和就业稳定。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成立伊始就与吴江区政府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在地区金融不良风险化解和资产处置方面进行了长期深度的合作,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综上,请求驳回苏州静思园管理人的合并破产申请。
深圳市钻恋今生珠宝有限公司异议称,庆磊公司不符合实质合并破产的标准,苏州静思园管理人申请七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对庆磊公司合并破产的申请,主要理由如下:1.庆磊公司与苏州静思园均系独立法人,其住所地和经营范围均不相同。虽然两家公司目前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尹国成,但庆磊公司作为苏州静思园的全资子公司,二者法定代表人相同属正常商业现象,不能以此简单认定两家公司为人格混同的关联企业。2.庆磊公司与苏州静思园资产并不混同,法律上可以明确权属。若合并破产清算,则意味要将庆磊公司的财产用于清偿苏州静思园等其它关联公司的债务,稀释庆磊公司的债权数额,势必严重损害庆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3.庆磊公司未失去偿债能力。经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庆磊公司除在(2019)最高法民终 222 号案件中被确认锦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提供的抵押物(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梨路南侧、庞东路西侧 1-4 号房屋及其土地)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外,就仅有深圳市钻恋今生珠宝有限公司一家债权人。截至 2020 年 4 月,庆磊公司尚欠深圳市钻恋今生珠宝有限公司的债权金额约为 1550 万。而庆磊公司尚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梨路南侧、庞东路西侧 5-8 号房地产以及其持有的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可供执行,庆磊公司并未失去偿债能力。4.庆磊公司与苏州静思园的债权性质存在较大差异,且债权人并不完全相同。苏州静思园的债务大多系经营产生或结欠的职工工资,庆磊公司的债务绝大部分是因借贷产生的担保债务。虽然有部分债权人对于苏州静思园和庆磊公司均有债权,但也是基于担保关系,而不是两企业人格混同所致。5.苏州静思园管理人提交的证据不充分。其一,苏州恒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数据来源于苏州静思园,由管理人提供,未经审计,不能真实反映各公司之间的关系。核查报告载明出具该报告的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同时说明了出具报告时“获取的调查证据是有限的,为发表调查意见提供了最低程度的基础”,故其不能达到苏州静思园管理人的证明目的。其二,管理人提交的谈话笔录属于证人证言,而证人应当出庭接受法庭的询问,管理人提交的该项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不应当被采信。
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地支行异议称:1.对七家企业人格混同存疑。《专项核查报告》中苏州静思园与关联公司的大额往来余额明细、经营状况调查、资产情况、负债情况均载明由管理人提供,但均未经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确认。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 14 条规定,会计师对审查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审计业务出具验资报告。因此会计师事务所仅对企业资产进行审计,无权对法人人格混同进行判定,《专项核查报告》认定关联企业成员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调查意见无效。2.七家企业合并破产无法使债权人公平清偿,不能保障债权人利益。管理人申请合并破产应向法院及债权人提供由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模拟分析报告,应分别对单独破产及合并破产债权人清偿率作出预估。根据《专项核查报告》,其他关联企业资产状况未知且只有负债,合并破产将导致苏州静思园债权人受偿率降低,损害债权人的利益。3.中青旅实业公司为实际控制人缺乏证据支持。4.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对合并破产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无法统一,对法院实践中适用合并破产增加难度。综上,请求法院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异议,谨慎适用合并破产。
锦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异议称,静思园园林工程公司、吴江静思园不符合合并破产条件,不同意该两企业与苏州静思园合并破产,主要理由如下:1.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条的规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应审慎适用,需同时满足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三个条件才可例外适用。苏州静思园管理人主张合并破产的理由为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并围绕这一理由提交了《专项核查报告》作为证据,但证明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仅是适用合并破产程序的其中一个要件,苏州静思园管理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区分上述两企业与苏州静思园之间财产的成本过高,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法人人格高度混同造成了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后果,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可以将上述两公司合并破产。2.苏州静思园管理人提交的《专项核查报告》,仅提供了该两家企业与苏州静思园及其他关联方投资和往来业务情况,并未对该两家企业的清偿率及整体清偿率作出合理估算,无证据证明静思园园林工程公司、吴江静思园两家企业具备破产条件,该两家企业不应被裁定破产。3.静思园园林工程公司、吴江静思园与苏州静思园不构成人格混同。首先,静思园园林工程公司、吴江静思园名下均有办理了权属登记的房产或土地,具有独立的财产。该房产现状良好,可以正常使用,并且不在静思园景区之内,不会破坏静思园景区的完整性。若仅从商业发展的角度考虑,认为上述房产与静思园景区无法区分,缺乏事实以及法律依据。其次,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条的规定,静思园园林工程公司、吴江静思园均独立记账,不存在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无法区分的情形,《专项核查报告》中记载的公司间往来明细表明上述两家企业独立记账,且关联交易均有明确的账务记载,无证据证明该两家企业的财产存在记载于股东名下的情形,故静思园园林工程公司、吴江静思园不满足人格混同的构成要件。最后,财务人员混同以及公司住所混同等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而非人格混同的构成要件。4.无证据表明苏州静思园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异议称,因涉及的子公司较多,各子公司情况存在差异性,简单打包合并破产,未必有利于债权人公平清偿,应采取谨慎态度,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独立性,坚持单个企业破产程序。
针对债权人的异议,苏州静思园管理人补充说明称:1.关于“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的认定,首先是一个事实判断,在管理人无法通过现有证据直接作出判断的时候,需要通过专业的审计机构出具意见,并且以审计机构的意见作为判断的事实依据。2.关于资产是否可以区分以及区分成本是否过高,应该结合整个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货币资产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不仅仅是表面上的权属证明,也不能简单地以各公司“均进行记账”本身来否定人格混同。3.关于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的信赖标准。人格高度混同是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的重要标准,但除此之外,也还应当考量债权人信赖利益的标准,即以债权人与公司发生交易时,是基于对整个企业集团信用的信赖,还是基于对单个交易对手公司独立信用的信赖,确定是否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债权人的信赖虽然尚不足以作为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的独立判断标准,但可以作为依据其他标准判断时的考量因素之一。本案中,国家AAAA级资质及相应的知识产权属于吴江静思园所有,但均由苏州静思园在使用,作为债权人并不能够容易区分苏州静思园与吴江静思园的相关财产和资质,苏州静思园进行融资时,特别是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进行融资并以苏州静思园作为担保人而形成大量担保债务时,债权人也是基于实际控制人中青旅实业公司对苏州静思园及相关子公司的绝对控制而产生的信赖,并对苏州静思园以及相关子公司在人员、财务、营业以及相关资产上的高度统一、整体运营形成信赖。4.实际控制人通过控制关系将财产转移到子公司,逃避债务,使得母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也符合基于过度控制产生的人格混同。中青旅实业公司通过对苏州静思园及各关联公司的控制,以苏州静思园作为融资主体,将融资所得款项用于其他关联公司,并偿还关联公司的债务,使得关联公司的债务减少,而苏州静思园背负大额的债务,严重损害了苏州静思园债权人的利益。5.实质合并有利于实现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的实质合并破产适用标准中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因此是否适用合并破产可将“债权人收益标准”作为补强因素适用。苏州静思园及案涉六家关联企业在企业结构、经营业务和财务上的互益联系,以及知识产权等整个集团共有资产的价值和整体营运价值因合并将得到提升,从整体上保障了对债权人的清偿公平,避免因资产转移导致部分债权人的利益未得到公平受偿,也避免了因资产割裂处置而使得债权人的整体清偿利益受损。
经审核,本院对苏州静思园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查明如下事实:苏州静思园于2016年6月23日设立,2016年7月15日公司股东由陈金根变更为中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独资并延续至今,2018年2月12日公司注册资本由5500万元变更为4.17亿元。静思园文化旅游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设立,公司股东于2016年8月4日变更为苏州静思园独资并延续至今。静思园园林工程公司于2010年1月8日设立,公司股东于2016年8月4日变更为苏州静思园独资并延续至今。静思园投资公司于2005年6月15日设立,公司股东于2016年8月4日变更为苏州静思园独资并延续至今。庆磊公司于1998年6月17日设立,公司股东于2016年8月4日变更为苏州静思园独资并延续至今。静思园置业公司于2009年11月4日设立,公司股东于2016年8月4日变更为苏州静思园独资,于2018年8月30日变更为苏州静思园(持股比例25%)、中健汇创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5%)并延续至今。吴江静思园2002年7月16日设立,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2016年7月14日投资人由陈金根变更为孔杨,2016年10月12日投资人由孔杨变更为张雯,2019年8月6日投资人由张雯变更为尹国成。
经对苏州静思园等七家关联企业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及相关财务凭证进行梳理后,苏州恒安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5月11日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恒安专审(2020)9016号〕载明:1.苏州静思园的被投资单位自被投资之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主要经济活动为从苏州静思园陆续获得大量资金用于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和利息及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费。2.经核对梳理各被投资公司的财务报表,除吴江静思园2016年至2018年有少量的营业收入外,其他子公司2016年至2019年都未发生经营业务,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均为零。3.经核对梳理各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凭证和附件,苏州静思园和其他被投资公司均由相同的财务人员做账,业务经办人和审批人也基本相同。4.苏州静思园和其被投资公司之间存在频繁的大额资金往来,主要是从苏州静思园流向被投资公司,用于归还被投资公司期初的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及代付水电费、缴纳税金等。基于此,《专项核查报告》调查意见如下:“苏州静思园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与其被投资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频繁,由相同的财务人员分别做账,资金统一管理和调配,共同支付负债,关联企业成员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2020年7月4日,苏州恒安会计师事务所对前述核查报告补充说明如下:1.苏州静思园与子公司之间资产混同情况调查。2016年初,静思园文化旅游公司、静思园园林工程公司、静思园投资公司、庆磊公司、静思园置业公司资产账面“其他应收款-苏州静思园”项分别为419475802.49元、114122727.47元、258027166.54元、83812367.94元、49686711.94元,均未发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经查阅凭证发现,2016年11月30日,上述五家公司分别增加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365712922.69元、169454194.63元、140482332.86元、131784251.22元、228248030.4元,并均相应减少“其他应收款-苏州静思园”,凭证后均未发现购买合同、发票等附件。“苏州静思园及其子公司之间存在对相关不动产随意进行财务调整及处置的情形。”2.苏州静思园与静思园文化旅游公司、静思园园林工程公司、静思园投资公司、庆磊公司往来记账存在差异。“因苏州静思园及其子公司的记账均为实际控制人指派的相同财务人员进行统一记账,各关联公司的记账凭证缺乏独立性,上述往来差异反映出有关联方对相关往来未进行记账的情形。”3.苏州静思园通过孙公司苏州静思园婚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账户发生相关费用并与子公司之间进行资金往来,上述往来并未记入苏州静思园与子公司之间的往来中,因此存在资金随意使用、调拨且未进行财务记载的情形。
另查明:位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梨路南侧、庞东路西侧的静思园景区游览区主要为苏州静思园名下不动产(土地面积30722.20平方米),但景区出口后奇石馆所占土地登记在庆磊公司名下,房屋曾登记在吴江静思园名下,后吴江静思园将其名下的不动产过户至苏州静思园名下,后续不动产权证合一,因房地登记不一致,故尚未办理新产证;景区正门西北角的静远楼为吴江静思园名下不动产(土地面积1894.10平方米);与景区东侧相连的不动产为庆磊公司名下不动产〔庆云楼主楼(北)、庆云楼辅楼(南)、四个仓库(东),土地面积14910.60平方米(含前述后奇石馆占用的面积)〕;与景区西侧相连的不动产为静思园园林工程名下不动产(土地面积32557.20平方米);与静思园景区相对的、云梨路北侧的不动产分别登记在静思园文化旅游公司(土地面积36515.10平方米)、静思园投资公司(土地面积7825.70平方米)名下,该两块土地上系同一开发项目。上述土地性质均为商服用地,房屋建筑风格统一。上述不动产自苏州静思园2016年入股案涉关联公司后均一直由苏州静思园人员统一看管、维护,案涉关联公司无工作人员。
本院认为,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是通过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合并处置和相互债权债务的消灭,解决关联企业之间资产、债务高度混同难题,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降低破产成本的制度。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条的规定,“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其中“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应视为实质合并破产的行为要件,“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系结果要件。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满足行为要件必然将造成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结果。在可以证明各关联企业存在高度混同以致无法区分的情况下,也不存在证明区分成本过高的问题。从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合并统一财产、消灭相互债权债务的设立目的出发,破产法语境下的人格混同认定标准,应以财产与债务的混同为主要考量因素。具体到查明方式上,通常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就各关联企业的资产、负债、财务管理、公司账簿、资金调度等事项进行专项调查并辅以其他证据材料为手段。本案中,审计机构在完整梳理案涉各关联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及相关财务凭证后发现,在无市场活动依据、无基础法律关系和合同文件的情况下,各关联企业间对相关资产随意进行财务调整及处置,“由相同的财务人员分别做账,资金统一管理和调配,共同支付负债”,资金往来频繁、涉及金额较大、持续时间较长,且存在未进行财务记载的情形,虽然相关不动产进行了权属登记、相关动产也通过财务记账及相关标签进行了权属划分,但在取得资产的资金来源、权属划分的基础依据,以及资产的占有、管理、使用、处分等方面已混同且无法区分,应认定苏州静思园、静思园文化旅游公司、静思园园林工程公司、静思园投资公司、庆磊公司、静思园置业公司人格高度混同且无法区分,符合实质合并破产条件。关于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钻恋今生珠宝有限公司、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地支行提出的《专项审查报告》中的财务数据由苏州静思园管理人提供且未经审计的异议意见,本院认为,《专项审查报告》所依据的财务数据来源于苏州静思园成立后和其他关联企业在苏州静思园2016年入股后的完整会计凭证,以及公开于税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结合苏州静思园管理人提交的其他证据,该报告可以反映案涉各关联企业间的资产、债务、财务管理、资金调度关系。对上述债权人的该项异议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此外,《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3条规定:“审查实质合并破产申请过程中,可以综合考虑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序及其持续时间、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也就是说,在考虑人格混同这一基本条件、前提条件的同时,也可以考虑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保持并提升整体营运价值等因素。本案中,苏州静思园名下不动产与其他关联企业名下不动产紧密相连、性质相同、风格统一,合并破产是对其内在联系的尊重,并有利于体现整体营运价值。
另,关于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合并破产应以各关联公司债权人会议均表决通过为前提条件的异议意见,因关联企业间是否构成人格混同的认定并非债权人自我权利的处分行为,故不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应属司法裁判范畴,对该异议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钻恋今生珠宝有限公司、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地支行提出的实质合并破产将影响个别债权人清偿效率和比例的异议意见,犯了“倒果为因”的逻辑错误,在关联企业已符合实质合并破产条件的情况下,如若不予合并,单独清偿已违反企业破产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立法宗旨,即使个别债权人单独清偿下的债权清偿率可能较高,但其与公平集中保护债权人权益相较,难谓相当,故对该异议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深圳市钻恋今生珠宝有限公司提出的庆磊公司不具备破产原因,锦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静思园园林工程公司、吴江静思园不具备破产原因的异议意见,暂且不论其是否已分别具备破产原因,在关联企业已符合实质合并破产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以关联企业成员整体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为判断标准,更何况该三家企业已然出现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进入执行程序后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故对该异议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对苏州静思园管理人的合并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与苏州静思园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静思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吴江静思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吴江市庆磊实业有限公司、静思园(苏州)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吴江静思园合并破产清算。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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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张有顺
审判员郝振
审判员章伟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