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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演员就餐时脚被划伤,咋赔偿?

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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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舞蹈演员胡女士和她的3个朋友到市中心朝阳路百盛步行街广场逛街,晚餐时间,她们一行选择在大山炭火烤肉自助餐厅就餐。用餐期间,一名服务员不慎摔跤,将手中的大玻璃杯摔碎,胡女士被飞溅起的玻璃碎片划伤右脚,伤口较深,流血不止。

胡女士随即前往医院治疗,并支付380元诊疗费用。经医生诊断,胡女士右脚跟伤口约3厘米,深达肌层,缝合伤口后,还需静养14天再拆线观察。

“我是一名舞蹈演员,最近有近10场演出,每场演出收入300元,现因脚伤没办法参加演出,损失不小。”胡女士郁闷地说。经初步估算,她向涉事餐厅提出一万元赔偿,可涉事餐厅却只肯赔偿3000元,双方闹得很不愉快,甚至惊动了民警。

南宁市兴宁区民生市场监管所接到“12315”转办的投诉后,立即联系胡女士了解情况,并向涉事餐厅确认事件过程。调查中,涉事餐厅也认可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事实,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

因胡女士脚部受伤,行动不便,不适宜组织现场调解,民生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采取电话和网络沟通形式,帮助胡女士计算出合理的医疗费、误工费,并对其进行开导。同时,工作人员向涉事餐厅告知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经过几天耐心细致的沟通、交涉,最终双方各自退让一步并达成一致,涉事餐厅赔偿胡女士医疗费和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

7月17日,民生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联系胡女士确认赔付情况时,胡女士说,涉事餐厅已于7月11日将赔偿款转账给她,并对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南宁市兴宁区民生市场监管所所长高倩洁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注意安全,如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当,造成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时,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通过正常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需要,请直接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

(孔国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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