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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非公职务犯罪惩治 已成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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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非公职务犯罪惩治 已成趋势

  杨先德

  近日刚刚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据报道,此次刑法修正共修改补充刑法三十条,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其中很重要的一块是涉及到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问题,主要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三个罪名。此次修改调整了这几个罪名的刑罚配置,总体上增加了刑罚档次,加重了刑罚。

  以非国家工作人受贿罪为例,修正案将现行刑法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调整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将“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调整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增加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对非公受贿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五年以下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两个处罚档调整为三档,即三年以下,三年到十年和十年以上三档,最高刑罚由有期徒刑(最高十五年)提高到了无期徒刑,且每一档都增加了并处罚金刑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也做了类似的调整。调整后的处罚档次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基本相同。

  根据身份和从事工作性质的不同,我国的贪污贿赂犯罪大致可以划分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对类似的行为,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被规定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则对应的是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挪用资金罪。

  改革开放后,由于惩治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一直是立法和执法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相较于非公职人员的犯罪,规定的刑罚也更为严厉,入罪门槛和处罚的门槛也更低。按照目前的司法解释规定,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案标准3万,20万、300万为区分判处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以及十年以上刑罚的标准,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立案标准为6万,100万为区分判处五年以下和五年以上刑罚的标准。此次调整不仅使得两类人员的犯罪的处罚档次趋同,如果法律修改通过,具体的处罚标准估计也会做相应的调整,两类人员犯罪处罚的差异性可能就没有目前那么大。

  事实上,理论界也存在将公职人员和非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并轨的呼声。在国外,比如英国2010年颁布的《反贿赂法》对行受贿行为就没有做上述区分。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以现代公司制为代表的非公经济组织制度和法律体系更加健全,非公经济组织的经济体量、对经济活动的影响都与日俱增,非公经济组织的治理和监管成为摆在经营者和执法机关面前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非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等组织所有者的财产权等经济利益,也破坏了非公经济组织内部的管理和有效运行,亦对整个市场竞争环境造成损害,因此强化打击非常必要。

  此次修法,对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在刑法修正后,执法司法机关应当进一步细化处罚标准和规则,加强执法力量,将法律条文变为执法行动。当然也要考虑到中国目前的整体社会环境和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差异,对非公职务犯罪在具体的执法尺度的把握上要做到宽严相济,同时要注重加强对企业等组织工作人员的劳动权等权利的法律保护。此外,非公经济组织也应当完善内部治理,加强合规、风控、监察、财务管理体系建设,提升企业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

  (作者供职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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