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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抢“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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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抢“保证金”

  本报记者/慈玉鹏/张荣旺/北京报道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示,抚顺银行因辽宁巨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融公司”)在其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资金被法院冻结而提起诉讼。目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近年来,银行保证金账户遭法院划扣频频出现纠纷,仅6月1日至7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示多起银行保证金账户遭法院划扣引发的诉讼,涉及多家股份制银行、国有银行、城商行。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银行若主张保证金账户为金钱质押属性,享有优先受偿权,则需从形式特定和转移占有的角度,举证证明符合金钱质押的性质。但因当前相关法律不够明晰、部分银行保证金账户操作不规范等原因,保证金账户中资金或存在最终被法院划扣的风险。

  资金冻结

  法院一审查明,初某与巨融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巨融公司对抚顺市质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初某欠款本金1068万元元及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承担连带偿还保证责任。

  上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初某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相关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限额冻结巨融公司在抚顺银行(账号为74××××48)资金1400万元(当时冻结1002.314085万元);2017年8月13日,限额冻结巨融公司在抚顺银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74××××55)内资金400万元。此后,抚顺银行针对冻结资金提出异议,但被法院驳回。抚顺银行对该裁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抚顺银行方面在诉讼中表示自身对巨融公司在其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为74××××55、74××××48)内的资金享有质权,有权优先受偿。

  法院一审认定,抚顺银行与巨融公司于2009年起开始建立融资担保合作关系。抚顺银行庭审中提交了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双方签订的《融资担保合作协议》。上述合作协议约定,巨融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约10.21亿元,约定的担保方式为巨融公司为保证担保的保证金质押担保。约定的保证金账户为开户行:抚顺银行营业部,账号分别为74××××48、74××××55。

  天眼查显示,巨融公司成立于2009年,地址位于辽宁抚顺。2020年以来,巨融公司已被多家银行起诉追债,追债者以辽宁地方银行为主。

  巨融公司与抚顺银行亦有多起债务纠纷。截至目前,巨融公司共欠抚顺银行多少款项未还?记者就该问题与抚顺银行方面确认,对方并未直接回复。记者拨打巨融公司相关电话均未接通,发送相关邮件也未获回复。

  抚顺银行提起诉讼后,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账户是否为保证金账户。法院认为,首先,应判断巨融公司设立账户内的金钱是否符合形式上的特定化。抚顺银行与巨融公司签订的《融资担保合作协议》概括性约定巨融公司从事的在抚顺贷款的所有担保业务均在涉案账户缴存保证金,涉案账户存在巨融公司、借款人向涉案账户汇款,抚顺银行提交的证据不能明确存入涉案账户资金的性质用途的情况,造成涉案账户混乱,法院不能确认涉案账户内金钱符合形式上的特定化。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判断涉案账户是否移交抚顺银行占有应从账户设立之日即2009年起,从账户开户性质、外观及账户发生的每一笔业务进行识别判断。抚顺银行未提交充分详实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法院一审认定,抚顺银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账户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要件,驳回起诉。抚顺银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则认定该账户符合“特定化”和“移交占有”,判决抚顺银行对巨融公司账户1800万元范围内的资金享有质权,对该1800万元范围内的资金不得执行。

  对此,初某提起再审申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本案存在问题需进一步查清,被申请人抚顺银行需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记者就该事件与初某身边人士取得联系,其答应转达采访诉求,但截至发稿并未得到回复。

  纠纷频发

  相关裁定书显示,初某提及涉案账户发生了马某和、乔某公司等第三方存款情形,马某和的两笔进账在《抚顺银行存款分户账》备注处记载的内容为“借款”而其他笔进账均记载为“保证金”。

  记者就上述第三方存款情形等问题与抚顺银行方面确认,抚顺银行表示:“相关案件事实、举证责任分配、证据出示和法律适用问题,现因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原判决尚未撤销,仍在诉讼过程中,抚顺银行作为一方当事人,暂不方便向法院以外的机构和人员披露,以免影响法院的依法审理或给对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影响。”

  抚顺银行表示:“保护金融安全和股东、储户利益是抚顺银行的社会责任和经营义务。我行一贯秉承依法、合规经营理念,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抚顺银行与案涉另一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诉讼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我行接受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的裁判结果。”

  银行保证金账户资金遭法院划扣引发纠纷并不少见。如6月18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示,某国有银行提起上诉,表示某城商行追索债务人款项过程中不应划扣债务人在该国有银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中的相关资金,自身存在优先受偿权;6月24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示,某股份制银行起诉上诉,表示其相关活期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不应被法院划扣。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裁判文书网自今年6月1日至7月1日已公示6起银行保证金账户划扣纠纷案件。其中不乏存在原告与被告均为银行机构的纠纷。

  某股份制银行人士告诉记者:“保证金账户划扣引发纠纷较常见。银行保证金账户最终被法院划扣可能存在多种原因,包括账户不规范等情况。此外还存在企业为了避免资金被冻结,联合银行将款项转入保证金账户的情况。”

  某华中地区银行人士告诉记者:“我行曾收到过风险提示,表示一些银行的保证金存款被法院冻结划扣,银行需更改系统,保证金要冠上银行名称、客户名称以及保证金字样,从而明确账户属性,避免风险,而过去只会直接冠以客户名称。”

  专注于金融领域的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庆波告诉记者:“保证金账户对于银行而言,实际上是金钱质押问题。实践中,由于金钱质押在法律制度设计还比较笼统、模糊,如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保证金的特定化、占有公示等质押要件进行明确,对于银行机构在业务执行层面来说,可能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陈庆波表示:“由于银行和保证金账户的开户人之间可能存在储蓄和担保两种法律关系,银行必须举证证明二者不是储蓄关系,而是属于担保关系,这一点的证明标准相对较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上述华中地区银行人士告诉记者,金钱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不同于不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还应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要件,这也是认定保证金账户的两个要件。

  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告诉记者:“保证金账户一定要开专户,每一笔保证金要与相关业务一一单独对应。”

  陈庆波表示:“从认定要件上看,关于特定化,法院判断标准一般为出质人按照协议约定开立保证金专户,账户内转入资金为出质人按一定比例存入的保证金,账户内转出资金为质权人对保证金的退还和扣划,账户未做日常结算使用;关于资金的移交占有,法院一般以实际控制作为判断标准,即金钱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自由支取账户内资金,银行可从上述几方面入手做好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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