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涉及罪行和刑罚问题的条款不溯及既往
长安街知事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法施行以后的行为,适用本法定罪处刑。
专家解释,中国有关刑事法律在溯及力问题上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实体法层面,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香港国安法涉及罪行和刑罚问题的条款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有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香港现行法律同样构成犯罪时,如香港国安法对该罪处刑较轻时,可以适用香港国安法。
驻港国安公署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
(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香港国安法体现四个“最大程度”
专家指出,香港国安法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四个“最大程度”。
一是最大程度信任、依靠特别行政区。香港国安法明确特别行政区担负维护国家安全主要责任,维护国家安全的绝大部分工作由特别行政区承担,绝大多数案件交由特别行政区办理。
二是最大程度保护人权。香港国安法明确规定,保障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和有关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包括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无罪推定、一事不再审、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公平审讯等。
三是最大程度兼顾普通法的特点。香港国安法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全国性法律相衔接的同时,充分兼顾香港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的特殊性,在法律概念、用词用语和立法方式等方面充分考虑了香港社会的认受性。
四是最大程度保证法律有效实施。香港国安法明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主体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机关。同时,中央也保留了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的权力,以织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之网。
来源:新华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