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律师:他绝对不碰16岁以下少女,这是底线!法学院教授:二审加重刑期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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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6月1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5年后,被告代理律师陈有西于6月18日发布声明表示,王振华已经明确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其无罪。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独家从此案的直接参与人处获悉,被告方不承认罪行,也不承认任何赔偿,被害人方十分无奈。现在只能静待刑事诉讼结果,目前暂不考虑进行民事诉讼。
熟悉此案的刑案律师张强(化名)则告诉记者,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较大。“一般常理判断,王振华代理律师观点中描述的一些案子细节,可信度并不高。在‘有没有猥亵行为’这一点上,被告方的说法站不住脚。目前主要的一些争议是围绕伤势,对伤害是该次行为造成还是旧伤,是否严重、后续扩大等都有一些争论。”
不过目前王振华方上诉,核心依据就是对这些细节的判定有不同意见,坚持称“没有猥亵本案女孩”。
至此,王振华案陷入了颇为尴尬的境地,3大焦点争论成为推动案情的重要因素。
争论1:伤势如何认定?
受害人的伤势如何认定,是此次案件的重中之重,也是观点交锋的要点。
对于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陈有西在声明中指出,北京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七位专家对上海的门诊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且上海的鉴定机构,没有对外鉴定资格。
也是基于鉴定“相反结论”的支持。陈有西在声明中明确指出“王振华没有翻供”,因为他坚称自己没有猥亵本案女孩。
“从侦查阶段、检察阶段、法院阶段,他的供述稳定一致,否定自己进行了对幼女的猥亵行为。他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有酒店录像证据,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围侦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陈有西表示。
不过,张强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相反的结论”,这个言词证据被告人有在法庭上提出,作为审判的一个参考。目前结果是,在经过质证以后,“相反结论”没有被法庭采纳。“由于没看到证据,无法做一个客观的判断,而王振华方面辩解的理由从常理是无法造成的,所以可信度并不高。”
“猥亵行为有轻重之分,如果仅仅是搂搂抱抱,肯定算不上,但具体事实,采取了哪些行为,是外界无法得知的,需要更详细完整的证据链支撑,这是产生争议的环境。”张强表示,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较大。
被害人的辩护律师在6月18日则驳斥陈有西的声明行为,称“观点可以交锋,但不能讲案情”。其指陈有西不该仔细描述被害人伤痕,这些不应该是一个负责任的律师做的事情。
争论2:5年是重还是轻?
正是基于“有罪还是无罪”的辩驳,对于一审的判刑结果——有期徒刑5年,是轻还是重了,再度引发案件双方的“交锋”。
实际上,对这一话题的讨论,也已经成为网友热议最多的一点。
陈有西在声明中认为“重了”——普陀区人民法院不是从轻而是从重判处。其认为,猥亵罪的定性,是普陀公安严密侦查、扩大范围侦查、检察严格监督、退查补侦、法庭2天16个小时开庭调查质证后的,公检法一致的定性,普陀区人民法院是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做了从重处刑。
“如果真有阴道撕裂伤,我也支持更重罪名的定性,但是法庭调查实际查明,不存在这样的情形。”陈有西称。
本案庭审结束后,本案审判长通过书面形式回答了本案的一些焦点问题。关于定罪,本案审判长表示,“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佐证了该事实,故王振华的行为系猥亵行为而非强奸行为……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张强则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是否存在恶劣情节主要取决于有无明确证据链条,这也是法院在已经能够量刑范围内做的最重情节。“伤势鉴定是专业的行为,具体还要看证据,绝对不是凭一个伤势鉴定。这个时候口供很重要,当双方说法有矛盾的时候,要看谁的说法更可信、合理。”
王振华,视频截图
争论3:是否应该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刑事审判判定被告方是否有刑事罪行,而被害人的精神损失等相关赔偿,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审判。
此案的直接参与人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会等刑事案件尘埃落定再考虑民事诉讼及有关赔偿事宜。“也有可能不进行民事部分的上诉了。”其透露,被告人王振华方面目前的态度是,一分钱也不愿意赔偿。
并且,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可能会让对方抓住漏洞减刑。而且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率很低,也不能主张精神赔偿,因此是不现实和不可取的。
张强分析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一起处理的话,如果被告人接受赔偿,在刑事案件量刑时可能对其更有利。比如被告人提出一个较高金额的赔偿,在刑事重提出,可能形成敲诈导向,即公众可能认为被害人家属是借机敲诈,反而不利于刑事案件审判和处罚。
所以即使要处理,也可以将民事补偿的一块另行起诉。但赔偿金额不会超出一般人身伤害的金额,会根据伤残鉴定标准,不同标准有不同的赔偿范围和金额,精神损害也不会因为身份不同而金额过高。
此案的直接参与人向记者透露,被害人目前暂不考虑进行民事诉讼。
二审加重刑期可能性不大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在接受《中国慈善家》记者采访时表示,王振华上诉可能只是对外表明“他没干”的态度,也是对个人“人设”的一种补救,是一个技术性的选择。
何兵分析认为,该案定性“猥亵”没有问题。在他看来,该案涉及隐私,受害人不可能把案子细节在网上公开,没办法对外说太多。而仅从目前判决所披露的事实来看,5年刑期的结果是比较合理的。“从目前公布的信息来看,精液证物应该是没有的,否则性质又不一样了。精液可以保存较长时间,这个案子从案发到报案没有经过太长时间,侦察措施也开展得比较快,应该不存在证据灭失的问题。”
依据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但被害人代理律师表示,案发时被害人只有9岁,属于儿童;被害人的处女膜已经破裂,“强奸也不过如此”;王振华属于公众人物,案件影响恶劣。因此,本案属于“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况。
受害女童代理律师对外表示,现在希望推动上级检察机关、上海二分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该案抗诉,让王振华获得5年以上、最高15年的刑期。
“检察院建议的刑期是4~5年,上级检察院抗诉的可能性是比较小。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情况下很少超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去判。
”何兵说,该案即使双方都不满,但不太可能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加重刑期。
“王振华嫖娼从不找16岁以下的”
6月18日下午,陈有西在声明表示,王振华没有翻供。“从侦查阶段、检察阶段、法院阶段,他的供述稳定一致,否定自己进行了对幼女的猥亵行为。他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有酒店录像证据。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围侦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他坚称自己没有猥亵本案女孩。”
据媒体公开报道,案发当天,王振华给“牵线人”周燕芬许诺10万元,让她带一个小女孩到他的房间去,事成后将钱汇给她。
何兵认为,在猥亵案中,未成年人是可以作证的,因为同类案一般发生在私密性场所,没有其他证据。除了被害人本人的供述以外,还要佐以其他证据来推断。比如在被告和被害人不认识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找被害人并事后给中间人10万元,这10万元是作何用途,中间人的交待也很重要。
目前,该案的一系列的疑问,只有受害人方律师的声音,王振华一方除了律师陈有西的声明外,无其他解释。陈有西对《中国慈善家》表示,自已之所以不接受采访,就是怕被误会。“我控制不住我们的意思会不会被误解、被引申,没办法掌握。”
“王振华当然有错,他嫖娼的‘主观故意性’是有的,但他16周岁以下的少女绝对不碰,这是他的底线。”陈有西告诉《中国慈善家》,王振华喜欢找年轻漂亮女性嫖宿是他的错,对他进行治安处罚当然是应该的,不能说他没有问题。
何兵认为,代理律师对被告人的品行进行担保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针对网传“王振华律师收了1200万律师费”的问题,陈有西对《中国慈善家》表示:“我不作任何回应,没兴趣也没有时间。现在关注点是案件本身。”
5年是否过轻?法学专家解读社会争议
该案一审宣判后激起公众讨论,不少声音认为王振华被判5年量刑过轻。由于涉及被害人隐私,该案不公开开庭审理。接受采访的专家均表示,无法对案件判处做出具体判断。但对被害儿童“轻伤二级”是如何造成的,应进一步作出说明。
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郗培植认为,就披露的信息来看,该案判决合乎法理,但是刑罚结果和大众心理预期有较大出入,所以造成了社会争议。
被判5年,量刑是否过轻?
——造成轻伤二级成焦点
根据《刑法》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罪量刑分两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王振华被判处5年属于第一档的顶格量刑。如果判处王振华5年以上有期徒刑,需符合“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有其他恶劣情节”。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该案审判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重处罚。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军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轻伤二级”的危害后果具体伤在在什么部位?是怎样形成的?这还需要进一步澄清。
“如果轻伤结果是在幼女反抗时行为人殴打造成,或者是在犯罪过程中因强行实施猥亵行为造成的,则能构成其他恶劣情节,适用更重的法定刑。”赵军说,实践中的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如果是过失、意外造成轻伤,则不属于其他恶劣情节。当然,这一论证的前提是要有证据证明轻伤结果是行为人相关行为造成的。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等原因案情没有公开,所以无法做出准确判断。
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有何区分?
——是否有性器官接触是区分强奸罪与猥亵罪的关键
该案宣判后,也有观点认为王振华应被判强奸罪而非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如何划分?
赵军告诉记者,(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的区分比较明确,就是看有无性器官之间的接触,或者是否以此为行为的目的。与对成年女性的强奸犯罪不同,以儿童为对象的强奸犯罪,只要有双方性器官的接触,就成立“既遂”。如果行为人性侵害的方式不是性器官之间的接触,也不以此为目的,就只能构成猥亵儿童罪。
该案审判长也表示,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触是区分强奸罪(包括奸淫幼女)与猥亵儿童罪的关键。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佐证了该事实。故王振华的行为系猥亵行为而非强奸行为。
立法是否应加重猥亵罪量刑?
——专家建议将猥亵儿童的从重情节细化
是否应该加重猥亵儿童罪的量刑,也是此次讨论的焦点。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邢红梅曾对2017年389份猥亵儿童罪的一审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其中最轻判处拘役3个月,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判决占72.3%,21人适用缓刑。有期徒刑3—5年的判决适用较少,5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判决只有24例,占6.2%。
赵军认为,对于猥亵儿童罪,如果存在情节恶劣等情形,可以升格量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差异很大,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具体的案件情节来进行判断。但贴上性侵未成年人这个“标签”就一定要判很重的刑法,甚至死刑,这种观点也不够理性。
此外,是否需要加重猥亵罪的法定刑需要综合考量,与其他犯罪保持合适的梯度。“如果无限地将猥亵罪的刑罚往上提,比如把猥亵罪的法定刑提高到与强奸罪一样或差不多的程度,那在一定意义上就相当于鼓励罪犯实施更严重的强奸罪。既然量刑差不多,犯罪人很可能直接实施强奸、甚至杀人。”
郗培植则认为,当前我国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刑较轻,从重处罚规定需依附于强制猥亵罪,这样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立法偏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是强制猥亵侮辱罪,第二款为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郗培植认为,猥亵儿童罪与强制猥亵罪的所保护的法益并完全不一致,因此应较第一款更加独立,猥亵儿童罪的从重情节应当单独细化,比如猥亵多人或多次、情节恶劣等,以此来突破目前的“法理情”的困境。“这样既不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案件的处理也更加科学一些。”
强奸罪的范围是否应扩大?
——“对性犯罪一味拔高认定未必有利于被害人”
公开报道显示,女童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因没有性器官接触将王振华行为定义成猥亵而非强奸,也是公众争议的焦点。
“如果因此认为强奸罪的认定范围太狭窄,进行扩大解释,这个观点不太合适。” 郗培植表示,刑罚需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于刑法条文的解释一定要在语义射程之内的。
郗培植告诉记者,对于奸淫幼女我国以“接触说”为既遂标准,认定强奸需要性器官接触,如果把这一点再进行扩大解释,那么和猥亵儿童罪区别不大。
赵军认为,强奸罪和猥亵罪区分的背后是社会文化建构的结果,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观念脉络,并非法律或法学家的心血来潮。哪怕是在当代中国,性器官交合的观念意义与其它性行为仍然存在较大差异。
“与之相应,被迫接受性器官交合与被迫接受指交等猥亵行为所带来的被害感和心理伤害并不完全相同,因被害所伴随的社会污名效应也有一定区别,对性犯罪一味拔高认定未必有利于被害人。”
“在性别平等、性多元化等进步观念的影响下,域外相关立法对性交外延有扩大趋势。但性犯罪的设置主要还是要考虑本土实情,不能脱离具体的文化语境,要关照到当下中国的整体社会观念以及性观念的变迁,这样才不至于罪刑失衡。而且在域外,扩大性交外延的做法也并非没有负面效应,并非没有争议,我们在借鉴时还是要仔细权衡。”他说。
来源:中国慈善家、每日经济新闻、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