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烟花被炸瞎眼,男子告厂家获赔42万余元
中国消费者报
用烟头点烟花被炸瞎眼
湖南一男子把厂家告上了法院
近日
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判令厂家承担九成责任
赔偿42万余元
01
燃放烟花出事故
右眼被炸瞎
起诉厂家索赔
事情还得从去年春节说起。
2019年1月12日,正值春节期间,湖南岳阳消费者赵某和朋友到湖南豪升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升烟花公司)仓库,花4540元购买了一批烟花爆竹。
七天后,1月19日晚上,赵某在社区燃放购买来的烟花,用烟头点火,谁知烟花突然从旁边炸开,右眼被炸伤。
图源:傅警官漫画
受伤后,赵某先后被送往岳阳市一人民医院、湘雅二医院、岳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用3万多元。
后经鉴定,赵某因外伤致右眼球爆炸伤,眼球萎缩,盲目五级,伤残程度判定为七级伤残。
不久,赵某向法院起诉,请示法院判令豪升烟花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02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豪升公司缺陷烟花产品
导致消费者伤残
判令赔偿九成损失
共计42万余元
2019年9月17日,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关对事故烟花残骸进行了产品质量缺陷鉴定。司法鉴定结论显示:该烟花残骸产品标志、燃放性能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2019年10月9日,一审法院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机关就赵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赵某因鞭炮意外致右眼球炮炸伤,右眼球意外致伤萎缩,已构成七级伤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豪升烟花公司生产的烟花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赵某在燃放时受伤致残,遭受经济损失,豪升烟花公司依法应予赔偿;赵某在燃放烟花时用烟头近距离点火,未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确定由豪升烟花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赵某自负10%的责任。
近距离燃放存在安全隐患
法院认定赵某的9项损失共计473432.70元,包括医疗费3万余元、伤残赔偿金29万余元及3名被抚养人的生活费10万余元、2万元精神抚慰金等。
最终,法院依照《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判令湖南豪升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赔偿赵某各项损失42万余元(即473432.70元×90%)。
03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产品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生产者应当赔偿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豪升烟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主要为:赵某提交的烟花残骸上无厂名和标识,无法确认系豪升烟花公司所生产;即便确认系该公司产品,一审判决对赔偿责任划分也不当。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相关证据形成锁链,可以证明致伤赵某的烟花系豪升烟花公司生产,且产品存在缺陷。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赵某被豪升烟花公司生产的烟花致伤,且该烟花经检验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存在缺陷,故作为生产者的豪升烟花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生产者应当赔偿。
2020年5月28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法小课堂
产品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产品具有缺陷,即可构成侵权责任,受害人是不必证明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的过错,这种责任方式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可以起诉制造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如果产品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如果产品缺陷是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