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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发芾:直接税既要提高比重也要完善制度

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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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税,既要提高比重也要完善制度

梁发芾

在全国抗疫取得阶段性胜利,各行各业复工复产,生产生活秩序逐步走向常态化后,延迟两个多月的两会召开了。像往年一样,财政税收问题总是两会关注的热点之一。而今年两会前夕,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提出要求,如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建立和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等。

“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不是此次《意见》的新提法,事实上,7年前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明确提出这个要求,但此次《意见》在“逐步提高其比重”之前增加了“完善直接税制度”这样的表述。这几年的财税改革,直接税虽然也有不少动作,但给人们印象最深刻的还是间接税的改革,尤其营改增成果丰硕,不但税制成功改革,而且也确实带来了相当大的降税。相比起来,直接税的改革力度则没有间接税那么大。显然,直接税必须要改革,让它更加完善。

如果单纯考虑提高直接税比重,有哪些可行的选项呢?

一种是通过做减法来增加直接税比重。也就是说,通过降低间接税税额,就可以达到增加直接税相对比重的目标。假设直接税的税额没有变化,但间接税税额降低了,那么,直接税的相对比重就会增加。近些年的税收制度改革中,一定程度上贯彻了这样一种思路。增值税税率做了下调,最高一档从原来的17%降到16%,后又降到13%,其他档次的税率也做了下调。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税率的一个百分点,就对应着数以千亿元的纳税额,下调一个百分点意味着减税千亿元。所以,增值税的减税效果是很明显的。如果我们保持现行直接税税率不变,那么,增值税较大幅度的降税,必然带来直接税和间接税收入结构的较大变化,也就是说,间接税的比重下降,直接税的比重提高。

事实上,间接税的减税,不但带来直接税与间接税的相对占比的变化,而且也会带来直接税绝对收入的增加。我国的直接税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间接税大幅降税, 企业的负担就会减轻,企业所得就会增加,企业所得税也会随之增加;间接税降税给企业减轻负担后,企业为员工提高工资,为股东分红的空间也变大了,人们的所得将随之增加,所得税同样会有所增加。尤其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因为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个税增幅要快于工资增幅。这就是说,增值税等间接税减税造成的税收损失,会通过所得税的增加而重新获得找补。而这一降一增之间,直接税和间接税的结构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失之东隅,收之桑榆。

增加直接税比重的另一个选项是做加法,通过增加直接税的办法,实现直接税绝对税额和相对占比的双双提高。近些年税制改革中,直接税的改革力度较小。尤其人们最为关心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通过提高免征额,增加专项扣除项目等,使得个人所得税一度有所下降。那么,增加直接税有没有可能性呢?从现在国家改革的方向来说,还是有可能的。此次《意见》特别提出“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如果房地产税立法通过,在全国开征房地产税,那么这样一个税种的开征,定会带来丰裕的收入,从而重新改写直接税和间接税的版图,增加直接税的比重。

关于房地产税,事实上目前已经有几种房地产税性质的直接税,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不过,这几项税收目前都没有直接向居民个人征收,数额也不大。拟议中的房地产税是不是要将这些小税种整合成为一种统一的房地产税?房地产税是以调控房价为目的,还是以增加财政收入为目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调控税还是收入税呢?目前尚不得而知。但从各种情况分析,拟议中的房地产税可能要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稳定可靠的财源,此次中央《意见》也有“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这样的表述,房地产税很可能成为这样的一种税源。如果是这样,那房地产税就会带来较大的收入。这无疑会增加直接税在总税额中的比重。

还有一种加法,就是更加完善直接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体系,也会带来直接税的增加,改变直接税的占比关系。比如,按照目前情况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工薪阶层,而很多巨富们可能通过巧妙的税收筹划而逃避纳税了。让征管更科学合理,让偷税失去空间,让所得税应收尽收,必定会增加个税收入。从我国所得税的实情来看,劳动所得的税收要远远重于非劳动所得,如果对非劳动所得的税率有所调整和完善,也会创造更多的个税收入。

由以上分析可知,有一系列办法可以实现“提高直接税比重”的目的,但哪些方法或选项是更可取的?这恐怕正是直接税改革中应该考虑和面对的问题。在目前经济发展受到疫情影响的情况下,任何增加税收的措施都应该力求谨慎。间接税仍然有一定下降的空间,而直接税短期内几乎没有可以大幅提升的空间。就拟议中的房地产税来说,更应该是对现行的不太合理的几个零碎税种的归并、简化与整合。就个人所得税来说,对于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进行更为合理的区分,将真正非劳动的高收入应收尽收,建立综合与分类制度,让所得税更为公平合理。这些措施,更符合“完善直接税制度”的改革取向。这也就是说,直接税不但要逐步提高比重,而且一定要更加完善制度,完善制度比提高比重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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