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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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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923.35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1)

(一)(2019)苏05民特94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高盛国际(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

被申请人二: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Goldman Sachs (Asia)L.L.C.)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2月初,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Goldman Sachs (Asia)L.L.C.)(以下简称“高盛亚洲”)人员到公司(苏州总部)拜访,以提供套期保值策略为由,向公司推介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先后向公司提供了《企业套期保值策略》等相关资料。

基于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2018年3月15日公司在香港注册的全资子公司莱克电气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克香港”)由高盛亚洲安排与高盛国际签订了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的框架主协议。

同时公司根据高盛亚洲的要求,公司准备了相应的材料,用于向外汇管理部门商询有关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备案。但最终苏州外管局未予同意备案,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亦因此而未能展开。此后,高盛亚洲提出以支付保证金的形式进行交易的方案。莱克香港先后两次各支付250万美元保证金,并据此进行了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高盛国际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了针对公司的仲裁申请。

对此,公司认为,由于双方均认可采取担保方式的前提为担保方案通过苏州外管局的审批备案,而因最终该方案未同意备案,故双方既未就担保关系或有关担保函的成立、效力与高盛亚洲、高盛国际达成合意,也未对其中的仲裁协议达成合意。因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成立或生效的仲裁协议约定。

3、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申请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中的仲裁条款无效(包括对不成立或未生效的确认)。

4、案件进展情况

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2019)苏05民初443号侵权责任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一: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二:莱克电气香港有限公司

被告: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Goldman Sachs (Asia)L.L.C.)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2月初,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Goldman Sachs (Asia)L.L.C.)(以下简称“高盛亚洲”)人员到公司(苏州总部)拜访,以提供套期保值策略为由,向公司推介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先后向公司提供了《企业套期保值策略》等相关资料,最终莱克香港与高盛国际进行了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交易。

公司认为,高盛亚洲在进行产品推介和提供咨询服务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严重的违法金融活动,其侵权行为是原告发生相应损失的根本原因。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美元5,000,000.00元(以美元与人民币1:6.8827汇率计算,折合成人民币34,413,500.00元)及人民币本金4,82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2019)苏05民特94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19)苏05民特94号的《民事裁定书》,对于高盛亚洲、高盛国际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如下:

1、 驳回高盛亚洲、高盛国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60元,由高盛亚洲负担80元,由高盛国际负担80元。

3、如不服本裁定,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高盛亚洲、高盛国际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2019)苏05民初443号侵权责任纠纷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19)苏05民初443号的《民事裁定书》,对于高盛亚洲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如下:

1、 驳回高盛亚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高盛亚洲负担。

3、如不服本裁定,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莱克电气香港有限公司、高盛亚洲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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