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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暴风集团被查凸显上市公司合规经营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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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

5月20日,上市公司暴风集团披露发布公告称,当日公司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实际上,在一个月之前,暴风集团就主动发布公告,称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的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根据暴风集团披露的信息,财报难产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目前公司尚未完成聘任首席财务官(CFO)的工作,现有员工无法承担编制任务;二是自公司披露与审计机构终止合作后,暂无有意愿合作的年报审计机构。据媒体报道,目前公司除了董事长冯鑫外,其余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全部辞职,就连协助信息披露事务的证券事务代表也已经辞职,整个上市公司目前仅剩10余名员工。

遥想当年,暴风集团2015年登陆创业板后,仅用两个月时间就实现了股价7.14发行价暴涨至327元高价的辉煌成绩,公司市值一度接近400亿元的规模,因而被投资者称为“股王”,而现如今却已经游走在退市的边缘,市值缩水超过了98%。究其原因,固然有外部市场环境冲击和战略决策失误的因素,但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就是上市公司在合规经营方面出现了重大纰漏,以至于全体投资者为此集体遭受了“毁灭性”的打击。

根据公司在去年7月披露的信息,实际控制人冯鑫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两个月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消息称,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鑫批准逮捕。据媒体推测,冯鑫的被捕与上市公司在2016年对欧洲体育传媒公司MP & Silva的收购有关,这场价值52亿元的跨国收购案最终以失败收场,而冯鑫在收购活动中与有关金融机构涉案管理人员之间的不当交易行为也成为了司法机关启动刑事程序的重要导火索。

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生产和对外投资活动中遭遇损失并不鲜见,各种来源的市场风险本身就是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应当有合理预见的事项,公司管理层通常也会受到“商业判断原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的保护免于被追究法律责任。然而,与合理的风险承担相截然区别的是,一旦涉及公司经营行为的合规要求,一般来说是要适用“零容忍”原则的。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合规准则很大一部分来自于证券法对公众公司的特殊要求,尤其是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定义务,与之相关的有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欺诈发行、编造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等不当行为以及由上市公司收购活动而产生的特殊信息披露义务。另一个常见的合规问题则是源于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这涉及公司法上的中小投资者保护规则。

但除了上述源于证券法或公司法的合规义务之外,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的合规经营责任其实十分繁复,遍及反商业贿赂、反垄断、安全生产、消费者保护、劳工与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以及税务等诸多领域。而对于国际化经营的上市公司公司来说,更是还会涉及跨境融资、国家安全审查、外汇管制、履行国际制裁义务等特殊问题。随着一家上市公司的业务领域或者经营地域范围的拓展,合规经营的风险会呈现出同等程度或者更大程度地上升,这都给实际掌管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带来更多的挑战。对于暴风集团来说,因为一宗失败的跨国并购交易而拖垮了公司,也让管理者付出了失去人身自由的代价,这已经足够成为反面教材的典型。而此前,长生生物因为生产劣质疫苗而成为我国第一家因为重大违法行为而退市的上市公司,其实已经给所有的市场投资者敲响了警钟,警示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的时候有必要更多的考量上市公司的合规风险。

由此,出于保护公众投资者的需要,同时也是出于上市公司更好取信于市场以便利融资的需要,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就显得有相当的急迫性了。尤其是考虑到我国大量的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即常说的“一股独大”),实际控制人(比如冯鑫)的一举一动都会影响公司的市场价值和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有必要通过各种硬法和软法的机制来推动上市公司逐步完善系统化的合规管理工作,从日常管理到公司治理层面都建立起必要且适当的制约与监督机制,引入“吹哨人”制度以及早暴露问题,避免暴风集团的事件重演;而待时机成熟之后,可由监管者将上市公司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纳入法定信息披露范围,以期推动外部声誉约束机制的形成。 

(黄韬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作者:黄韬 编辑:李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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