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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交易不仅被判有期徒刑 还被判“从业禁止”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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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全国首例!这对夫妻内幕交易不仅被判有期徒刑,还被判…… 来源:上海证券报微信公众号

全体起立!现在宣判!

被告人宁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与证券相关的职业。被告人樊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禁止被告人樊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证券交易等相关活动……

5月26日,上海二中院就一起内幕交易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宁某是某证券公司项目经理,利用职务便利提前获知上市公司重组消息,伙同妻子在目标股票停牌前买入套利,总计获利17万余元。

本案判决的特别之处是,宁某在完成服刑后的3年内,还被判禁止从事与证券相关的职业。这是全国首例对涉证券领域犯罪的从业人员适用刑法中的“从业禁止”!

这个“从业禁止”和之前不一样!

相比之前常见的行政处罚中的“从业禁止”,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威慑性更强。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胡清向记者解释: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是行政法规,处罚对象有违法违规行为而不一定涉及犯罪。若在刑事判决中适用“从业禁止”,则说明行为人已构成犯罪,社会危害性大,相应地,对行为人的制裁也更严厉。可以说,刑事责任是对行政责任的补充。

而且,通过刑事判决确定从业禁止后,被从业禁止人若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轻则会面临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甚至会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这自然就增加了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规定的刚性,有利于“从业禁止”制度在诚信建设等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

同时,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怀涛律师表示,“从业禁止”虽在刑事裁判中体现,但不是一种刑罚,而属于预防犯罪的配套措施。

获知重组消息“精准”买入股票

回顾案情,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本案中,被告人宁某是原广州证券上海分公司员工。宁某在工作中获知创业板公司金力泰起意收购银橙传媒这一消息后,产生了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套利的想法。

2016年2月23日,金力泰董事长吴某政、董事会秘书杜某华与董事李某喆在广州证券宁某等人的陪同下,前往银橙传媒考察。

2016年3月22日,金力泰发布《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宣布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自当日开市起停牌。

宁某伙同妻子樊某在目标股票金力泰停牌前2日,利用其控制的股票账户“精准”买入目标股票19万余股,并于2016年7月8日金力泰股票复牌当日全部卖出,非法获利17万余元。

2018年1月,上海证监局对宁某的妻子樊某下发了行政处罚书,没收樊某违法所得17万余元,并处以52.27万元罚款(“没一罚三”)。

而在法院的审理中,辩护人以(宁某)所起作用极小、知晓程度较低、主观恶意较小,是初犯、偶犯等为由,请求法庭对二人判处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于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则建议法庭对宁某适用从业禁止,即对其判处刑罚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3到5年内从事证券相关职业。

经过评议,合议庭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对宁某在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同时,还处以“从业禁止”。

主审法官说了这几点

这是全国首例在刑法意义上对涉证券领域犯罪的从业人员适用“从业禁止”的案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因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的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对此,王怀涛律师表示,刑事司法裁判对社会有很强的示范效力,尤其是作为全国首例司法裁判。

而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上海二中院的黄伯青法官表示:

宁某身为证券从业人员,仍违反职业的保密义务、道德要求,利用职业便利非法牟利。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证券机构运营,故对其适用“从业禁止”。

刑法的这一规定,主要针对所有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反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根据预防犯罪的需要,均可适用“从业禁止”。

除“从业禁止”外,关于证券市场禁入,黄伯青法官表示,如果是构成犯罪的,即使对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已包括证券市场禁入,依据刑法,法院基于预防犯罪的需要,也仍可对行为人适用刑法中的证券市场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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