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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信息披露差异化要求及监管重点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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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三板信息披露差异化要求及监管重点

问: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要求的差异化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证监会于2020年1月13日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进一步优化创新层公司披露要求,减轻基础层公司披露负担,对年报披露内容作出以下差异化安排:

一是创新层公司着重披露研发能力,包括研发项目的目的、所处阶段及进展情况和拟达到的目标;二是不同层次公司披露有针对性的风险情况,创新层公司应特别提示被调出创新层的风险,基础层公司应当披露破产重整相关事项;三是创新层公司应执行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披露行业细化关键指标和重要风险;四是基础层公司降低分析性披露要求,免于披露非重要财务报表科目的变动分析,并就诉讼、对外担保、对外提供借款等重大事项设置了10%的免披比例;五是基础层公司免于披露前瞻性信息,不要求披露下一年经营计划和目标。

在审计要求方面,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所有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都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同时对精选层和创新层公司提出更高要求:一是精选层挂牌公司拟实施送股或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是精选层挂牌公司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问:精选层挂牌公司相对其他层次需要额外披露的临时公告事项有哪些?

答:考虑到精选层公司的公众化程度较高,股票交易较为活跃,因此在应披露的重大事件类型上,与其他两个层次公司相比,对精选层公司设置了一些额外的披露要求。

具体包括:一是关于股份质押。精选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二是关于股份减持。精选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计划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其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竞价、做市交易买入的股票除外;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应披露具体减持情况。三是关于经营或研发相关重大事件,包括精选层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全国股转公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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