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019年中国法院受理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概况
知产力
原标题:2011-2019年中国法院受理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概况 来源:知产力
2011年至2019年间,中国法院受理了上百件涉及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的诉讼案件,积累了相当的司法审判经验。为呈现中国法院受理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纠纷案件的整体情况,本报告收集整理了2011年至2019年12月中国法院受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案件相关信息,并进行统计、分析。本报告将按照以下方法开展相关统计:
(1)统计对象:本报告所统计的案件为中国法院(仅指中国大陆法院)所受理的、当事人在起诉或答辩时声称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这类案件在本报告中被统称为“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其中,因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而被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的案件亦在统计范围内。
(2)统计时间:2011年至2019年12月。自2011年开始,中国法院受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开始逐渐增多,案件类型也开始多样化,因此,本报告以2011年作为起始年份进行统计,2011年以前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不在本报告统计范围内。
(3)关于2019年数据的说明:本报告所统计的数据信息截至2019年12月,由于部分案件信息的公开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或由于保密等原因尚未向公众公开,故本报告关于2019年案件信息的统计可能并不完整。
(4)信息来源:本报告所依据的有关案件信息来源包括:案件当事人的官方公告、法院案件信息公开和相关新闻媒体报道等。
据本报告的统计,2011年至2019年12月,中国法院受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共160件。本报告将从案件受理数量年度分布、案件所涉行业分布与当事人情况、受理法院分布、案件性质、案件审理总体进展以及2018-2019年中国法院受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等几个方面进行统计分析。
1.案件受理数量年度分布
图1. 2011年-2019年中国法院受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数量年度分布
如图1所示,2011年至2019年12月间,中国法院共受理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160起,其数量年度分布如下:2011年受理10件,2012年受理3件,2013年受理3件,2014年受理10件,2015年受理7件,2016年受理47件,2017件受理22件,2018年受理51件,2019年受理7件。【2】
2010年10月,诺基亚公司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起诉华勤公司,请求确认华勤公司侵犯其4件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上海一中院于2011年初受理该案件,这是通信领域专利权人在中国提起的第一起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也是本报告所统计时间范围内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
由于该案涉及4件标准必要专利,法院认为需对其分别比对标准文本进行侵权判定,因此在2012年裁定分案审理,其他3案的受理时间即根据裁定作出时间确定为2012年。【3】目前,上述4件案件中,1案已于2012年以撤诉结案,2案均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1案的二审仍在进行之中,有关判决结果详见本报告第5部分介绍。
根据图1,中国法院受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数量于2016年、2018年达到高峰,分别激增至47件、51件,这一现象与该年度部分当事人互相起诉了大量案件或同一当事人提起多件诉讼有关。
(1) 2016年,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北京知产法院”)以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互诉标准必要专利侵权,共计27件;【4】同年6月,高通公司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向魅族公司提供的许可条款不违反中国反垄断法,并在北京知产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分别提起了5起针对魅族公司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上述案件共计11起。
因此,在2016年,仅就华为与三星互诉和高通诉魅族的系列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案件而言,数量就达38起,使当年中国法院受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的数量较往年大幅增加。
(2) 2018年,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Advanced Codec Technologies,以下简称“ACT”)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分别起诉小米、Vivo、OPPO侵犯其6件标准必要专利,上述案件共计18起;同年,西门子公司在上海知产法院分别起诉小米、魅族、金立侵犯其标准必要专利,在北京知产法院分别起诉OPPO、Vivo侵犯其标准必要专利,上述案件共计8起;上海宣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宣普”)针对联发科和宇龙发起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共计18起。【5】
因此,在2018年,仅就,ACT、西门子以及上海宣普三个主体发起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数量已达到44起,使2018年中国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较2017年明显增加。
综上,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自2011年起中国法院已经受理了大量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就案件数量的年度分布而言,当事人之间的互诉案件或同一当事人发起的系列案件都可导致某一年度有关案件数量激增。
2.案件所涉行业分布与当事人相关情况
图2. 2011年-2019年中国法院受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所涉行业分布
如图2所示,2011年至2019年12月间,中国法院受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涉及通信、建筑、医药等三个行业,其中,涉及建筑行业、【6】医药行业【7】的均为3起,各占1.88%,其余154起案件均涉及通信领域,占96.25%。
图3. 2011年-2019年在中国提起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最多的10家公司【8】
图4. 2011年-2019年在中国被提起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最多的10家公司
如图3、图4所示,在中国起诉或被诉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数量最多的10家公司主要是通信行业的主流实体企业和一些从事专利运营活动的非实体企业(Non-Practicing Entities,以下简称NPEs),这些起诉案件量居前10的公司所起诉的案件数量总和达126起,【9】占总数的78.75%;被诉案件量居前10的公司主要为通信行业的实体企业,包括终端制造企业和主要从事技术研发的企业,其被诉案件总数达123起,占总数的76.88%。
可见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发生在一些活跃于通信领域的企业之间。
图5. 2011年-2019年中国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当事人国别【10】分布
如图5所示,中国法院受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有近75%发生在中外主体之间,其中,一部分案件系外国专利权人起诉实施相关标准的中国企业侵犯其标准必要专利,例如诺基亚诉华勤系列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皇家KPN公司起诉的系列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西门子公司起诉的系列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等;而另一部分案件则为中国公司为应对外国专利权人在其他司法辖区提起的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而在中国提起的关联诉讼,例如,继2019年Sisvel在英国、荷兰及意大利等地起诉小米后,小米于2019年12月在北京知产法院起诉Sisvel,请求法院就Sisvel所拥有的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确认中国区FRAND许可费率。
另外,鉴于中国市场的重要性,近年来中国法院也受理了多起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公司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该类案例已超过了本报告统计案件总量的10%,相关案例包括苹果诉高通系列案件中有关标准必要专利的纠纷案件,GPNE诉苹果侵犯标准必要专利案等。
可见,目前中国法院受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高度集中于通信领域,且案件所涉当事人也相对集中于一些活跃于通信领域的企业。另外,中国法院受理的大部分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均为涉外案件,且多起案件存在于不同司法辖区审理的系列关联诉讼纠纷。
3.受理法院分布
图6. 2011年-2019年中国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受理法院地域分布图
如图6所示,受理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的法院中,北京的法院受理了50件,占31.25%;广东的法院受理了47件,占29.38%;上海的法院受理了35件,占21.88%;江苏的法院受理了22件,占13.75%;陕西的法院受理了3件,占1.88%;内蒙古、山东、湖北的法院各受理了1件,分别占0.63%。
可见,95%以上的案件管辖集中在北京、广东、上海及江苏等地,这与中国通信企业的分布特点、相关法院对于审判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的先发优势及经验积累等都有关联。随着中国各地法院审判经验的积累,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判决也受到了国外法院、国内外学界和业界的普遍关注,如西电捷通诉索尼案、华为诉交互数字(IDC)案、诺基亚诉华勤系列案件、华为诉三星案、华为诉康文森案等。
4.案件性质分析
图7. 2011年-2019年中国法院受理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性质分布图
如图7所示,2011至2019年12月,在中国法院受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中,专利侵权纠纷(包括发明专利侵权之诉和确认不侵权之诉)数量最多,达135件,占案件总量的84.38%;垄断纠纷为13件,占8.13%;FRAND许可条件纠纷为10件,占6.25%;不正当竞争纠纷及FRAND许可合同违约纠纷【11】均为1件,各占0.63%。
在135起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3起标准实施者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12】,132起为专利侵权之诉(其中3起为被控侵权人在诉讼过程中以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为由提出抗辩。)在13起垄断纠纷案件中,除高通于2016年提起的确认不违反《反垄断法》之诉【13】外,其余12起均系标准实施者提起;而10起FRAND许可条件纠纷案件、1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及1起FRAND许可合同违约纠纷案件则均由标准实施者提起。
综上,在中国法院受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中,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占比最高。但近年来,在FRAND许可谈判中的当事人请求中国法院确定FRAND许可条件的诉讼案件数量亦呈增长趋势,仅2017-2019年中国法院就受理了7起请求法院裁判中国市场FRAND许可条件的诉讼案件。
5.案件审理进展与结果
图8. 2011年-2019年中国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一审审理情况分布图
图9. 2011年-2019年中国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一审结案情况分布图
如图8、图9所示,以一审审理结果为标准进行划分,截至2020年1月16日,2011至2019年12月中国法院已受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中,一审已审结124起,占77.50%;尚在一审程序中的有36起,占22.50%。在一审已审结的案件中,89起以撤诉结案,占71.77%;17起被法院驳回起诉,占13.71%;法院已经在一审中作出了判决的为18起。占14.52%。
(1)撤诉案件
从中国法院受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超过71%的撤诉率可以看出,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中,赢得诉讼并不是当事人发起有关诉讼的主要目的,当事人更多是以诉讼作为推动许可谈判的手段。因此,即便在诉讼中,双方仍可能继续谈判,而待双方达成和解后即可能撤回有关诉讼。
例如,从2016年起,华为和三星围绕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在全球多个司法辖区发起互诉,其中,在中国发起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达28件【14】,2019年5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尚在审理中的多个中国诉讼案件均以撤诉结案。无独有偶,2018年11月,ACT在南京中院对小米提起6件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而2019年9月,在与小米就全球许可达成和解协议后,ACT就该6案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于2019年12月裁定准予撤诉。
(2)驳回起诉案件
被驳回起诉的17起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案件均是因为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人放弃有关专利权而导致原告丧失起诉的请求权基础。
其中,因涉案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而被法院驳回起诉的案件14件;因涉案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部分无效,且原告在诉讼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落入已经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内容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之内而被法院驳回起诉的案件1件;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被专利权人所放弃或被专利复审委宣告无效而被驳回起诉的1件;因法院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程序中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涉案专利有效的决定而被驳回起诉的1件。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通常都会针对涉案专利提起专利无效请求作为反制手段,而涉案专利稳定与否则直接关系着有关侵权诉讼能否继续进行。
例如,2016年-2018年,上海宣普针对宇龙和联发科在上海知产产法院共提起22件专利侵权诉讼,其中19件为以标准必要专利提起的专利侵权之诉。联发科遂就这些案件中的20件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截至2019年5月底,已有7件专利(均为标准必要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另有7件专利被部分无效,6件专利维持有效。根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上海知产法院对涉案标准必要专利被全部无效的7件专利侵权诉讼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15】
(3)判决案件
18件已经作出一审判决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参见下表。【16】
如表格所示,在已有一审判决的18件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中,2件涉及医药行业,2件涉及建筑行业,其余14件均涉及通信领域。就这些已判决案件的性质而言,2件为FRAND许可条件纠纷案,2件为垄断纠纷案,其余14件均为专利侵权纠纷案。
在18件已经作出判决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中,有12件经过二审判决结案【17】,2件在二审中当事人撤诉,4件仅有一审判决结案。
(以下表格点击可查看大图)
表1. 2011年-2019年中国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一审已判决案件详情
就已经判决的2起FRAND许可条件纠纷而言,两个案件的当事人均仅请求法院对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裁定中国区许可费率。在华为公司诉交互数字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纠纷案【18】中,一审和二审法院主要适用可比许可协议法确定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组合在中国区的许可费率;而在华为公司诉康文森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19】中,一审法院主要适用了Top-down的许可费计算方法确定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组合中国区的许可费率。
就已经判决的2起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纠纷而言,一件为华为公司诉交互数字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20】,华为主张数字交互公司在进行有关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许可谈判中违背FRAND许可义务,搭售和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交互数字公司对标准必要专利捆绑许可的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其许可中存在不公平的过高定价行为。
另一件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诉曾庆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21】,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涉案专利被全部无效,且法院认定案件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并没有体现在涉案建筑行业标准中,有关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诉讼请求亦缺乏必要的事实要件,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就已经判决的14件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侵权纠纷而言,其中11件为专利权人在起诉时主张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3件为被控侵权人以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为由提出抗辩。
已判决的11件由专利权人发起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之诉可以按照案件所涉当事人分为以下四组:
(1)由诺基亚针对华勤发起的3件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之诉,1件被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22】;1件被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为涉案专利非标准必要专利【23】;1件被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的一件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而另一件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对此案,原告与被告双方均提起了上诉,目前二审在进行中【24】;
(2)由皇家KPN分别针对宇龙、小米、摩托罗拉、TCL和宏达发起的5件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之诉【25】,5件案件均涉及同一专利且原告仅请求损害赔偿,因该涉案专利经过一审、二审均被认定不构成标准必要专利,原告在5件专利侵权诉讼中均败诉;
(3)西电捷通针对索尼发起的1件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之诉【26】,原告请求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构成侵权,且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4)华为针对三星发起的2件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之诉【27】,原告仅请求停止侵权,一审法院在2件案件中都认定构成侵权并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在已经判决的14件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侵权纠纷中,还有3件是被控侵权人以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为由提出抗辩,其中在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诉齐鲁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8】中,被控侵权人以涉案专利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标准必要专利为由提出抗辩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在胡小泉、朱江蓉诉山东省惠诺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9】和湖北汤始建华建材有限公司诉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30】中,被控侵权人以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为由请求法院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在这三个案件中被控侵权人提出的上述抗辩理由均未被审理案件的法院所支持。
6. 2018-2019年中国法院受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根据公开信息统计,2018年、2019年中国法院共受理58起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其中2018年受理了以下51起案件:
(1) 2018年1月,湖北汤始建华建材有限公司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起诉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主张后者侵犯其专利权,被告则辩称该专利已写入地方标准,实施该标准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涉案专利名称为“水平力承载桩及其生产工艺”(专利号:200910065112.4),涉案标准为地方工程建设标准。
一审武汉中院未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并于2018年6月判决侵权成立。被告遂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间,涉案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一审原告就相关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后又申请撤回该发明专利侵权诉讼。【31】
(2) 2018年1月,华为公司在南京中院起诉康文森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其不侵害康文森公司的三件标准必要专利,并请求法院就康文森公司所拥有的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组合判决确定FRAND许可条件。
康文森公司声明其拥有15件中国标准必要专利,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涉案的15件专利中的已有8件被宣告全部无效,因此南京中院仅就剩下的7件专利审理其是否构成标准必要专利。
2019年9月16日,南京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仅认定一件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并确定了该标准必要专利在中国的许可条件(包括费率)。【32】
(3) 2018年1月,中兴公司在深圳中院起诉康文森公司,请求法院就康文森所拥有的全部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确定FRAND许可条件,目前该案的管辖权异议尚在上诉之中。
(4) 2018年6月,袁弓夷在北京知产法院起诉苹果公司,主张苹果公司侵犯其3GPP标准必要专利,涉案专利名称为“公用分组信道”(专利号:00800381.5),同年7月,袁弓夷以同一专利在北京知产法院针对小米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涉案专利的原专利权人为美国新泽西州的金桥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12月8日,袁弓夷取得该专利权。2019年5月15日,涉案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后袁弓夷撤回两案的起诉。
(5) 2018年9月至10月,西门子公司在上海知产法院针对小米、魅族、金立提起4起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在北京知产法院针对OPPO、Vivo提起4起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上述案件共计8起。
截至2019年12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就上述4件专利作出无效宣告决定,其中,据以起诉小米的一件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专利号:02813713.2),另一件被宣告部分无效(专利号:02812385.9);据以起诉OPPO、Vivo的一件专利(专利号:200480023688.X)被宣告全部无效,另一件专利(专利号:201010120482.6)被宣告部分无效。
依据以上无效宣告决定,北京知产法院就西门子针对OPPO的一案和其针对Vivo的一案裁定驳回起诉。
(6) 2018年11月,ACT在南京中院针对小米、Vivo、OPPO提起计18起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ACT已与小米达成全球许可协议,并于2019年12月由法院裁定准予撤诉。而其尚有与Vivo、OPPO的12起案件在一审审理中。
根据法院开庭公告,ACT与Vivo及OPPO的系列案件已陆续于2019年12月、2020年1月开庭。
(7) TCL在深圳中院和广州知产法院针对爱立信公司提起2起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一起系垄断纠纷案,另一起系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8) 2018年上海宣普在上海知产法院针对联发科、宇龙提起18起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33】,该系列案件均已审结,其中7件案件因涉案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而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其余11件以原告撤诉结案。
2019年中国法院受理的7起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包括3起专利侵权纠纷、2起FRAND许可条件纠纷、1起垄断纠纷以及1起FRAND许可合同违约纠纷,具体如下:
(1) 2019年,ACT在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了3件针对TCL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根据法院开庭公告,该系列案件已于2019年12月开庭审理。
(2) 2019年1月,华为公司向深圳中院起诉IDC,请求法院判决确定在2019-2023年间,IDC许可华为实施IDC所拥有的3G、4G、5G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FRAND许可条件。在此之前,华为与IDC间的标准专利组合许可协议已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
华为起诉后,IDC于2019年12月宣布其已向英国高等法院提起对华为的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华为主张的全球许可条件符合其FRAND承诺,或判决确定其3G、4G、5G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全球许可费率,此外,IDC还请求法院向华为颁发FRAND禁令。
(3) 2019年3月,海能达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2件针对摩托罗拉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两案均系海能达为应对摩托罗拉在其他司法辖区所起诉案件而提起的关联诉讼,其中,一件系垄断纠纷,海能达请求法院认定摩托罗拉在成本优化型专网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另一件系FRAND许可合同违约纠纷,海能达请求法院确认确认摩托罗拉基于其一件美国标准必要专利在美国针对海能达提起ITC调查程序和专利侵权诉讼的行为,及基于其一件澳大利亚标准必要专利在澳大利亚针对海能达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DMR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并判令摩托罗拉系统公司立即上述停止违约行为,撤回其在美国和澳大利亚的有关专利侵权诉讼,目前两案均在一审中。【34】
(4) 2019年12月,小米公司宣布已在北京知产法院起诉Sisvel并请求法院就Sisvel所拥有的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确认中国区FRAND许可费率,这也是小米公司在中国提起的首件FRAND许可条件确认之诉。【35】
综上所述,根据本报告的统计,2011年至2019年12月,中国法院共受理了160起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这些案件所涉标准必要专利主要来自通信技术领域,涉案当事人也相对集中于一些通信企业,并且大部分为涉外案件。
受理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的法院主要集中在北京、广东、上海及江苏等地。就案件性质而言,这些案件中专利侵权纠纷所占比例最高,但近年来FRAND许可谈判中当事人请求法院确定FRAND许可条件的案件数量也呈上涨趋势。2018-2019年,中国法院共受理58起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目前这些案件尚有半数仍在一审审理中。
另,在2020年第一季度,中国法院已经受理了新的涉及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例如,2020年2月,为应对夏普在其他司法辖区所提起的关联诉讼,OPPO向深圳中院起诉夏普在许可谈判中的有关行为已违反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中的FRAND原则。【36】随着通信技术和物联网的发展,相关标准必要专利的法律纠纷还将不断发生,联德有关研究团队也将持续跟踪研究中国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的司法审判动态。
注释:
1.本报告在撰写过程中得到了学界、业界诸位专家的大力支持,提供了大量宝贵的信息,在此一并表示真挚的感谢!
2.请注意,如上文已说明,2019年受理案件数量统计可能不完整。
3.诺基亚公司诉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
4.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间的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案件有27件受理于2016年;2017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受理了华为公司起诉三星公司的另一案件,请求法院确定相关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条件。因此,在中国,华为与三星公司之间涉及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的案件共有28件。此外,除了上述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外,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在中国的专利互诉案件还涉及13件非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
5.2017-2018年间上海宣普在上海知产法院针对联发科、宇龙发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计22件,涉及非标准必要专利的3件;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共计19件,19件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诉讼中,1件为2017年起诉,其余18件为2018年起诉。
6.分别为以下3案:①曾庆义诉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本诉与反诉共两案,该案本诉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反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二者性质不同,因此在本报告中计为两案,参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②湖北汤始建华建材有限公司诉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参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
7.分别为以下3案:①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诉齐鲁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参见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民知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内民终125号民事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107号民事裁定书;②胡小泉、朱江蓉诉山东省惠诺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参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6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870号民事判决书;③齐鲁制药有限公司诉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垄断纠纷案,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42号民事裁定书。
8.根据统计,有2家公司均提起6起案件,并列第10位,为全面完整体现相关数据,本报告将这2家公司均列入图3,故图3列出了前11家公司的起诉案件情况,但本报告相关数据统计仅包含前10家公司的情况,其他并列的数据不再重复计算。
9.如上文所述,广东新岸线计算机系统芯片有限公司(简称“广东新岸线”)与广州广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广晟”)所起诉的案件量并列第十,均为6起,此处统计仅计入其中一家公司的起诉案件量。
10.出于统计目的,本报告以当事人是否为中国境内注册实体(不包含港澳台)为标准划分其国别,当事人为公司的,根据其母公司(若有)国别确定其国别。
11.此处FRAND许可合同违约纠纷指双方已经签订了FRAND许可合同,一方诉另一方违反该许可合同的纠纷案件,此类案件有别于双方尚未正式签订FRAND许可合同时一方或双方即请求法院裁判FRAND许可条件的纠纷案件,故在此单列一类进行统计。
12.3起案件系苹果公司等针对高通公司所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发起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这三个案件均以撤诉结案,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26号、127号、128号民事裁定书。另外,2018年,华为公司针对康文森公司所拥有的三件标准必要专利提起了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之诉,南京中院对三案进行合并审理,并以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已均被宣告无效为由,判决对原告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不予支持,仅在一审判决中确定了FRAND许可条件。为避免重复统计,本报告将该案统计为FRAND许可条件纠纷案,而不计入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具体参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232、233、234号民事判决书。
13.高通公司与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垄断纠纷案,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482号民事裁定书。
14.2016年中国法院受理华为与三星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27件;2017年,广东高院又受理了华为诉三星1起FRAND许可条件纠纷案件,故双方在中国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系列案件共计28件。
15.上海宣普在上海知产法院针对宇龙和联发科发起的22件专利侵权诉讼中,除7件被法院驳回起诉(均涉及标准必要专利),另外15件(3件涉及非标准必要专利,12件涉及标准必要专利)以原告撤诉结案。
16.如下文所述,虽然部分案件中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最高人民法院均未实际审理,因此下表中仅包含一审、二审的相关信息,未包含再审信息,相关再审信息请参见脚注17。
17.经过二审判决结案的案件中,有3件案件的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过再审,其中,诺基亚公司与上海华勤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一案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齐鲁制药有限公司与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一案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华为公司诉交互数字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纠纷再审一案的当事人在再审中撤诉。
18.华为公司诉交互数字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纠纷案,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
19.华为公司诉康文森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参见南京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232、233、234号民事判决书。
20.华为公司诉交互数字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
21.在该案中曾庆义拥有“设置于锚杆锚固段或./和自由段杆上的器件即锚杆”的发明专利,并主张该专利为有关建设行业标准所覆盖的标准必要专利。2016年曾庆义在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侵害该发明专利,而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则反诉曾庆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案合并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该涉案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曾庆义遂撤回本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继续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参见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诉曾庆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
22.诺基亚公司诉上海华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参见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
23.诺基亚公司诉上海华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91号民事判决书。
24.诺基亚公司诉上海华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参见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认定其中一件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而另一件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对一审判决结果,原告和被告分别提起了上诉,目前二审仍在进行之中。另,二审过程中,涉案专利已经过期。
25.分别为以下5案:皇家KPN公司诉宇龙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536号民事判决书;皇家KPN公司诉小米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531号民事判决书;皇家KPN公司诉摩托罗拉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529号民事判决书;皇家KPN公司诉TCL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537号民事裁定书;皇家KPN公司诉宏达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530号民事判决书。
26.西电捷通公司诉索尼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454号民事判决书。
27.分别为以下2案:华为公司诉三星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参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华为公司诉三星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参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
28.该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未支持被告关于“涉案专利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必要专利故法院不应支持原告停止侵权诉讼请求”的抗辩;二审判决后被告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被驳回。参见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诉齐鲁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内民终125号民事判决书。
29.胡小泉、朱江蓉诉山东省惠诺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870号民事判决书。
30.湖北汤始建华建材有限公司诉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参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
31.湖北汤始建华建材有限公司诉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参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1110号民事裁定书及(2018)鄂民终11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32.有关此案的具体信息,请见:陆哲、赵启杉,《南京中院作出华为诉康文森案一审判决:确定中国市场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费率》,(网址略),最后访问时间:2020-03-27。
33.如前文所述,2016年-2018年,上海宣普针对宇龙和联发科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共提起22件专利侵权诉讼,其中包括19件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18件系上海宣普于2018年提起,1件于2017年提起。
34.有关此系列案件的详细信息,请见海能达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网址略),最后访问日期:2020-03-28。
35.有关此案的详细信息,请见:陆哲、赵启杉,《小米在北京起诉Sisvel:小米首起中国标准必要专利费率诉讼》,(网址略),最后访问时间:2020-03-28。
36.据有关新闻报道,2020年1月夏普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了针对OPPO在日本市场销售的5款手机的专利侵权诉讼,针对夏普发起的诉讼,OPPO在2020年2月向日本东京法院起诉夏普侵犯其闪充技术相关专利并请求颁发永久禁令,同月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起诉夏普违反FRAND许可义务,但截至2020年3月OPPO尚未请求法院确定FRAND许可条件。2020年3月6日,夏普又在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和曼海姆地方法院起诉OPPO专利侵权。详见:《夏普 v. OPPO:跨越中日德的SEP反垄断诉讼大战》,(网址略),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