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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期货3人违规吃警示函 为期货配资活动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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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州期货3人违规吃警示函 为期货配资活动提供便利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4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4月24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50号)显示,经查,庞晓军、闫文亮、黄斐斐在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期货”,870367)天津营业部工作期间,为期货配资活动提供便利,反映广州期货存在对分支机构管控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广州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广州期货应高度重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切实加强分支机构管控。广州期货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广东证监局将视情况对广州期货的整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7、48、49号)显示,经查,庞晓军、闫文亮、黄斐斐在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工作期间,为深圳市木兰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期货配资活动提供便利,属于中国证监会《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证监办发〔2011〕49号)禁止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庞晓军、闫文亮、黄斐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1007-1012房,是一家国有控股券商系期货公司。资本市场服务。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99.0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为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越秀金控”,000987.SZ)全资子公司。 

深圳市木兰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01月15日,注册地位于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彩艳。经营范围包括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以上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金融、证券业务,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及发行基金管理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二)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47号 

关于对闫文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闫文亮: 

经查,你在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工作期间,为深圳市木兰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期货配资活动提供便利,属于中国证监会《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证监办发〔2011〕49号)禁止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4月2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48号 

关于对黄斐斐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黄斐斐: 

经查,你在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工作期间,为深圳市木兰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期货配资活动提供便利,属于中国证监会《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证监办发〔2011〕49号)禁止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4月2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49号 

关于对庞晓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庞晓军: 

经查,你在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工作期间,为深圳市木兰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期货配资活动提供便利,属于中国证监会《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证监办发〔2011〕49号)禁止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4月2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50号 

关于对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庞晓军、闫文亮、黄斐斐在你公司天津营业部工作期间,为期货配资活动提供便利,反映你公司存在对分支机构管控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切实加强分支机构管控。 

你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的整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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