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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教授龙迪:儿童性侵犯本质上是暴力行为,甚至是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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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财经》实习生 宛瑾 记者 王丽娜  

编辑 | 鲁伟 

儿童性侵发生在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中,“受侵犯的儿童容易受到来自掌握更多权力一方的心理绑架,包括受到态度上的强制或者是操控、威胁。”4月14日,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教授龙迪在《受害儿童及其家庭需要专业援助》的网络直播课中表示。

儿童性侵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据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15日通报,2020年1月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决定起诉4151人,同比上升2.2%。

龙迪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工作系,专业方向为家庭治疗、家庭社会工作、儿童保护(儿童性侵犯)和质性研究方法。她的博士论文《性之耻,还是伤之痛》是中国第一部儿童性侵犯个案研究著作。她是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研究工作委员会委员,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全国妇联国际部反对针对儿童的暴力合作项目伦理审查委员会专家。

龙迪认为,作为一种童年创伤事件,性侵犯对受害儿童造成的负面影响极其复杂,不仅包括创伤后应激障碍 (PTSD,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所造成的),而且还包括背叛创伤或关系创伤(信任受到背叛所造成的)。如果儿童从年幼就开始长期遭受性侵犯或其他形式的虐待,其身心发展将会受到严重的干扰或破坏,从而造成长期后果。

儿童被性侵源于权力不平等

龙迪表示,“儿童性侵犯”的定义分为法律定义和工作定义两个层面,前者是判罪量刑的标准,后者是预防性侵犯以及为已遭受性侵犯的儿童提供服务的标准。支援儿童及其家庭创伤疗愈所采用的是工作定义。

龙迪认为,儿童性侵犯指成年人,或较年长的儿童,或虽然年幼但有权势的儿童,通过武力、哄骗、讨好、物质利诱或其他方式,与另一名儿童卷入对方不能做出的知情同意的性活动或性交往。侵犯者是利用儿童作为性工具,满足自己的性需要或其他需要。侵犯者可能是儿童熟悉、信任的人,甚至就是家人,也可能是陌生人。

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框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都叫儿童,除非对其适用的法律特别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儿童性侵犯中(侵犯者对儿童)是有心理操控的。”龙迪指出,儿童性侵犯本质上是一种侵犯儿童权利、危害公共健康的暴力行为,甚至是暴力犯罪。即使在一些案例中,有些性侵行为没有武力,甚至双方并没有身体接触,也依然构成暴力,对儿童造成伤害。因为这一行为包含有强制、威胁和心理层面的操控,让儿童没有选择。

这种暴力发生在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中,这种权力上的差异可能来自年龄、性别,也可能来自身份地位等。受侵犯的儿童容易受到来自掌握更多权力一方的心理绑架,包括受到态度上的强制、或者是操控、威胁。龙迪举例说,“侵犯者的暴力逻辑是,我要你做我想要你为我做的事,如果你不做,我就会惩罚你或者惩罚你爱的人,或者是夺去你想要的一些东西,你别无选择。在强制和操控的过程中,孩子很难不服从。”

由于儿童性侵的隐秘性,儿童很容易被困在性侵犯的关系中,因而很难从外界得到支持,无法自主选择停止这种于自身发展无益,而是满足侵犯者需要的行为。对于儿童来说,性不是他们成长阶段中唯一的发展任务,其他的发展任务甚至可能由于性侵犯的发生而停滞。

综合上述情况,龙迪认为,儿童性侵犯本质上是心理伤害,危害儿童的心身健康发展。如果没有外力及时终止性侵犯事件,会给儿童带来持久、巨大的心理创伤。

儿童性侵犯是全球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2014年全球预防暴力状况报告》统计,全球范围内每5个女童就有1个遭遇性暴力,在一些国家甚至每3个女童就有一个受到性侵犯。

“性侵犯并不是个人私领域的性问题,而是涉及到公领域的暴力问题。”龙迪表示, “当儿童遭受性侵犯的时候,他们及其家庭需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部门联动提供的专业援助。”

一半以上的受害者会延迟披露经历

除了从暴力的角度理解性侵犯对儿童造成的伤害,还应当从心理创伤的角度去理解性侵犯给儿童带来的影响。

龙迪在《综合防治儿童性侵犯专业指南》一书中表示,儿童遭受性侵犯,相当于经历一场灾难,这场灾难可能是一次性的,也可能重复多次持续多年。

龙迪指出,心理创伤给儿童带来的伤害不仅来源于性侵犯事件本身,还来源于儿童在事件披露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以及他们事后受到周围人的对待。“如果他人的反应复制了儿童性侵犯关系动力,比如操控、强制,就极有可能给儿童带来再度伤害。”

首先是家长,如果家长不能给予孩子相信、支持和保护,或者采取了不当的问询方法,或者激烈的情绪反应,会负面影响孩子的疗愈;其次,如果事件涉及到司法过程,执法人员对孩子及其家庭的反应也会对他们有很大的影响;此外,家庭、学校是否能够为儿童提供持续的、滋养的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也对儿童的创伤疗愈至关重要。

“如果儿童生活在不安全的背叛关系和环境中,他们会长期持续地受伤。”龙迪表示。

在前述网络直播中,龙迪分享了创伤生成动力理论模式,这是美国社会学家大卫·芬克霍尔(David Finkelhor)和他的同事根据广泛的文献回顾和临床观察,在1985年针对遭受性侵犯儿童提出的。该模式总结了四种核心创伤要素,正是在这些要素的相互作用下,性侵犯对未成年人造成了持续的负面影响。

首个,也是最重要的的要素是性创伤。相比其他类别的暴力伤害(身体虐待和情绪虐待),这是儿童遭受性侵犯的特异表现。遭受侵犯的儿童可能会有扭曲的性态度、性观念,甚至是性行为。儿童甚至可能会把性与感情混为一谈,用性行为去交换感情、关注、特权和礼物等。另三个要素分别是耻辱感、背叛感、无力感。“在长期的创伤关系中,如果未成年人本人知道性侵犯是不对的,但身边本应该保护他/她的人就是侵犯他的人或者不信任他的话,就可能让他们觉得自己被出卖,感到被信任的人背叛。”

龙迪在《综合防治儿童性侵犯专业指南》中提出,儿童能否说出遭受性侵犯的经历,并不是儿童能够自行控制的单一事件,而是儿童内心世界和外在环境之间不断调整的复杂互动过程。在缺乏外在支援的情况下,儿童很自然地会选择有意不披露、延迟披露、部分披露、更改陈述、撤诉。

龙迪在书中回顾国际相关研究的结论是,大约1/2以上的受害儿童会延迟披露,延迟时间从一个月内到数年,平均延迟20年,最长延迟50年。

龙迪针对性侵犯儿童的心理支援服务提出了“关系取向治疗模式”,要求以儿童为本,以家庭为中心,以社区为基础。在支援服务中,要避免对儿童的再度伤害。

“以儿童为本”是指在心理支援服务中,要贯彻“儿童权利优先”“儿童权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这要求心理治疗师/咨询师要在多部门协作的联动工作机制框架下,首先依法配合相关部门采取有效行动,终止性侵犯事件,使之不再继续发生。这样做,是为了保障有需要的儿童及其家人能在安全的环境下接受心理支援服务。

另外,要动员和支持家庭、学校、社区给孩子营造安全的、促进健康发展的生活环境,协助孩子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上。

中国目前正在建立完善儿童保护制度,但综合专业支援服务体系尚待完善和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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