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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银保监罚决字〔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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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银保监罚决字〔2020〕8号 来源:新疆

名称:深圳市一正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营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百信钻石苑F栋14层2室

负责人:谢威力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截至2019年5月16日,未按规定开立独立的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收取保险公估业务报酬。

二、未按规定完成机构备案工作

截至2019年5月16日,未按规定向我局办理机构备案工作。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银行对账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完成机构备案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一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六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0000 0020 0061 2082)在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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