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标题: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应春光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斌鸿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郭巍女士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注1、营业收入本报告期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38.49%,主要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影响,主要产品产销量和销售价格下降所致。
(1)主要产品产销量同比情况
新冠疫情于2020年1月在爆发。为防控新冠疫情,全国各地政府均出台了新冠疫情防控措施。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春节后复工时间由原2020年2月1日延迟至2020年3月10日,加之开工后上班人数不足,导致报告期铅锌原矿开采量同比下降71.33%(上年同期499,015.41吨,报告期143,048.00吨),主要产品铅精矿、锌精矿和铜精矿产量分别下降16.41%,32.00%和42.53%,锌精矿销量同比下降40.72%。
(2)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同比情况
报告期LME三月主力合约,铅最高上探至2,004.00美元/吨,最低触及1,608.00美元/吨,季度均价为1,833.77美元/吨,同比下降10.48%;锌最高上探至2,452.50美元/吨,最低触及1,818.00美元/吨,季度均价为2,130.43美元/吨,同比下降20.59%;
铜最高上探至6,310.50美元/吨,最低触及4,601.00美元/吨,季度均价为5,651.42美元/吨,同比下降9.16%;
报告期国内市场SMM铅现货平均价为14,404.74元/吨,同比下跌17.55%;锌现货平均价为16,688.10元/吨,同比下跌23.60%;铜现货平均价为44,892.33元/吨,同比下跌7.75%;
报告期公司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变动情况如下表:
■
注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本报告期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77.20%,下降的原因除注1所述原因外,主要系上年同期取得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收益47,475,602.35 元(其中股票投资和期货期权投资取得投资收益31,220,201.50元,浮动收益15,826,398.28元)所致。
注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下降74.52%,主要系本期主要产品销量和价格同时下降导致主营业务利润下降所致;
注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下降85.59%,主要系报告期受新冠疫情影响,主要产品销售量和平均售价同比下降,导致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同比减少所致。
本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新冠疫情发展情况,积极应对其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的不利影响。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 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变动分析
单位:元
■
(二)利润项目变动分析
单位:元
■
(三)现金流量项目变动分析
单位:元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关于公司拟发行A股可转换债券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1月11日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等相关议案,并按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2019年12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2020年3月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20年3月17日公司就反馈意见回复进行披露,并在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材料;后续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2、关于收购赤峰宇邦矿业暨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为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收购赤峰宇邦矿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2020年01月20日公司与李振水、李汭洋、李振斌及标的公司赤峰宇邦矿业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人民币36,000万元收购交易对方李振水、李汭洋、李振斌持有的宇邦矿业34%的股权。同时,为保障本次交易顺利进行,公司同意支付诚意金6,000万元,并以自有资金向李振水提供财务资助9,000万元,用以偿还其个人及关联方对标的公司占款。在完成本次股权过户前,交易对方将持有的标的公司100%股权质押给公司,为上述6000万元诚意金和9000万元借款的返还义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在公司完成对标的公司资源核实及验证且符合公司要求后,上述诚意金、财务资助款自动转换为交易对价。截止本报告期期末,公司已按协议约定支付上述诚意金及财务资助款,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标的公司采矿权范围内的资源储量进行资源核实论证的工作尚在进行中。
3、关于续签股权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情况
为充分发挥公司矿山资源专业管理和运营优势,有效避免和解决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与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集团”)全资子公司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集团”)签署《股权托管协议》,建新集团委托公司对其所持有的内蒙古中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西矿业”)等11家公司股权进行管理,托管期限1年,托管费用为2,800万元/年。自公司对上述企业进行管理以来,上述企业经营及整改成果显著,2020年3月公司与建新集团签定《股权托管补充协议》决定将2020年一季度托管费由700万元调整至1,000万元。同时,公司及国城集团决定续签《股权托管协议》,继续要求上市公司对其下属中西矿业等11家企业进行股权管理,期限1年,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托管费调整为4,200万元/年(如后续托管企业数量持续增加,单户企业托管费不低于300万元/年)。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4元/股(含)。截止回购期末(即2019年11月18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41,743,86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6704%,最高成交价为人民币13.5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人民币9.90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469,379,801.03元(不含交易费用)。
截至本报告期期末,公司对上述已回购股份尚未作具体安排,后续公司将按照公司确定的回购股份用途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要求予以办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注:原控股股东建新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刘建民先生2012年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所出具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承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的事项(具体详见上表),由变更后的控股股东国城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吴城先生承接并继续履行。
四、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五、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春光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