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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八次风险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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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八次风险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20-031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八次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截至2020年4月8日,公司股票已连续17个交易日低于股票面值,按照风险警示板日涨跌幅5%计算,预计公司股价在后续3个交易日将继续低于股票面值,公司股票将因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股票面值,触及终止上市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4月14日开始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简称:ST锐电,股票代码:601558)股票已连续17个交易日(2020年3月16日-4月8日)收盘价格均低于股票面值(即1元)。按照风险警示板日涨跌幅5%计算,预计公司股价在后续3个交易日将继续低于股票面值,公司股票将因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股票面值,触及终止上市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4月14日开始停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现就风险提示如下: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之(五)项的规定,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则触及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8条规定,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情形出现的下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停牌起始日后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6条规定,公司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的情形消除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

对于上述情况,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截至目前,公司经营正常,公司正在努力稳定并改善公司经营的基本面,为后续经营提供有利保障。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公司当前股票价格走势,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3月17日,公司披露了《ST锐电重大事项提示性公告》(编号:临2020-008);2020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ST锐电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性公告》(编号:临2020-012);2020年3月31日,公司披露了《ST锐电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性公告》(编号:临2020-013);2020年4月1日,公司披露了《ST锐电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性公告》(编号:临2020-015)和《ST锐电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性公告的更正公告》(编号:临2020-017);2020年4月2日,公司披露了《ST锐电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性公告》(编号:临2020-018);2020年4月3日,公司披露了《ST锐电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五次风险提示性公告》(编号:临2020-020);2020年4月4日,公司披露了《ST锐电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六次风险提示性公告》(编号:临2020-024);2020年4月8日,公司披露了《ST锐电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七次风险提示性公告》(编号:临2020-029)。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8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20-03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为发包方签订总承包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4月8日,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公司志丹县锐佳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丹锐佳”)与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水电”或“总承包商”)分别签订《陕西志丹南湾风电场一期50MW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陕西志丹南湾风电场二期50MW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将志丹锐佳持有的陕西志丹南湾风电场一期和二期项目委托给江西水电,江西水电将承担上述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运输、保管、施工、安装、调试、技术服务,并对安全、质量、工期、工程成本、机组性能等负全面责任。其中一期合同总价为44,127.20万元(人民币,下同),二期合同总价为43,957.80万元,总计为88,085.00万元。详细情况如下:

一、审议程序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重大合同的议案》。本次合同的签署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范围,不需要独立董事或中介机构发表意见。本次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合同已于2020年4月8日签订生效。

二、公司下属全资公司情况

企业名称:志丹县锐佳风电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大鹏

成立日期:2016年12月20日

经营范围:电力工程施工、风力发电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电力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EPC总承包方情况

企业名称: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黄利民

成立日期:1988年06月01日

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输变电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环保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铁路工程、河湖整治工程、预拌混凝士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消防工程施工;水电工程安装、起重机械的安装;电力设备及新能源设备的运行、检修和维护;工程管理服务;倍息技术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材料的开发、生产、加工、销售;房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建筑装饰工程劳务分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土木工程劳务分包;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合同标的情况

1、陕西志丹南湾风电场一期50MW工程项目由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9日核准。(陕发改新能源【2017】1878号)

2、陕西志丹南湾风电场二期50MW工程项目由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9日核准。(陕发改新能源【2018】1700号)

五、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范围:项目前期工作、勘察设计、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采购、施工、调试、试运行、试验检验、验收等全过程的工程总承包合同(EPC)中应提供的服务。

合同金额:一、二期合同金额总计88,085.00万元

结算方式: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最终结算金额为固定总价加上按合同约定可调整费用及相关合同条款增加的违约金或赔偿款。

合同履行期限:总承包商将工程交付业主后,在业主支付完毕全部竣工结算款,除有关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

违约责任:合同约定了质量不达标、工期延误、因双方各自情况而产生违约等相关责任。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行生效。

六、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的签订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范畴,有利于加快公司已核准风电项目的建设进度,项目建设完成将会增加公司持有的风电场数目,项目并网发电后公司将享有电费收费权益。

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七、合同履行风险提示

合同条款中已对合同范围、合同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8日

●报备文件:

1、《陕西志丹南湾风电场一期50MW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

2、《陕西志丹南湾风电场二期50MW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

3、《志丹南湾村一期50兆瓦风电项目核准批复》

4、《志丹南湾村二期50兆瓦风电项目核准批复》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20-033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全资公司与拟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质押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集团”)下属全资公司拟为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核保理”或“乙方”或者“质权人”)13,499.00万元(人民币,下同)债权的实现提供增信担保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2020年4月8日,集团下属全资项目公司志丹县锐佳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丹公司”或“买方”或“债务人”)与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承包商”或“卖方”或“债权人”)分别签订《陕西志丹南湾风电场一期50MW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陕西志丹南湾风电场二期50MW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总计88,085.00万元,相关公告(临2020-032)。

鉴于上述情况,为加快陕西志丹南湾风电场100MW项目建设的融资进度,协助总承包商获得融资,促进项目建设,经与总承包商、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核保理”或“乙方”或者“质权人”)协商一致,拟由志丹公司与总承包商、国核保理签订两份《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分别基于一期项目和二期项目),由总承包商开履约保函以保理形式获得国核保理首批总计13,499.00万元项目建设融资款。同时,公司为国核保理13,499.00万元债权的实现提供增信担保,即买方(债务人)志丹县锐佳风电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买方(债务人)母公司陕西锐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买方(债务人)志丹县锐佳风电有限公司的陕西志丹南湾风电场100MW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均质押给国核保理,上述质押标的持有人分别与国核保理签订相应的质押合同。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全资公司与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质押合同的议案》,同意集团下属全资公司与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质押合同的相关事项。

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且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保理合同基本情况

(一)合同签订各方情况

卖方(即债权人)信息

公司名称: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138号

买方(即债务人)信息

公司名称:志丹县锐佳风电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迎宾大道

保理商信息

公司名称: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251号1幢1层

(二)保理业务标的

1、总承包商关于《陕西志丹南湾风电场一期50MW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项下工程设备费、建安工程款类应收账款9,875.00万元;

2、总承包商关于《陕西志丹南湾风电场二期50MW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项下工程设备费、建安工程款类应收账款3,844.00万元;

(三)保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1、保理融额度:一期、二期保理合同融资额度总计13,499.00万元,

2、保理融资类型:均为公开直接回款的保理业务;

3、保理首付款使用费率:5.5%(卖方承担)

4、保理融资期限:以保理首付款实际发放日(即款项自保理商银行账户划出之日)起至《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应收账款融资申请暨确认书》记载的融资届满日为准

三、质押合同的基本情况:

锐电投资有限公司、陕西锐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志丹县锐佳风电有限公司均为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公司,分别与国核保理签订共三份质押合同,共同为国核保理根据《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受让的、对债务人(即志丹公司)的、本金为人民币13499.00万元的应收账款作担保。

(一)质押合同签订各方基本情况:

质押权人:

公司名称: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杨竹策

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27日

经营范围:按照金融市场规则和发展规律,以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创新型经营模式高效运作,对核心企业和供应链上下游优质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咨询和担保等综合性类金融业务。

质押人:

公司名称:锐电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姜松江

注册资本:36,829.80万元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15日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质押人:

公司名称:陕西锐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吴建民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6年12月13日

经营范围:电力工程的施工;风力发电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电力设备的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质押人:

公司名称:志丹县锐佳风电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刘大鹏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6年12月20日

经营范围:电力工程施工、风力发电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电力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质押标的

1、锐电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持有的陕西锐电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

2、陕西锐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志丹县锐佳风电有限公司100%股权;

3、志丹县锐佳风电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省延安志丹南湾风电场一期50MW、二期50MW电站电费收费权;

(三)质押合同主要内容

三份质押合同除质押人信息、质押标的不一样外,其它主要内容均一样,以下为质押合同主要内容,具体细节以各质押合同为准,以下的甲方均为各质押合同内的甲方)

第一条 主债权的基本情况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根据《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受让的、对债务人的、本金为人民币13,499.00万元(大写壹亿叁仟肆佰玖拾玖万元整,如果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为准)的应收账款。

第二条 质押财产

2.1 甲方以本合同“质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2.2 如果“质押财产清单”的记载与权利证书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以权利证书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为准。

2.3 质押财产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导致本合同“质押财产清单”或者乙方收执的他项权利(质押权)证书或质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2.4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质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办理必要的质押登记等手续。

2.5 如果质押财产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三条 担保范围

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为乙方受让的对债务人的全部应收账款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应收账款本金,债务人按照《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及补充协议应承担的利息、费用以及因债务人未及时、足额偿还应收账款而产生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费用、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乙方追索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质押财产登记

4.1 依法需要办理质押登记(含记载、备案)的,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妥质押登记手续。甲方应于质押登记完成当日将质权证书、质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若质押登记(含记载、备案)时登记的债权金额未能完全覆盖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担保范围的,应以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甲方担保范围为准。

4.2 依法不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质押权利的凭证交付给乙方。依法需要背书的,甲方应在权利凭证上完成背书后交付乙方。

4.3 质权的实现需要第三方履行义务的,甲方应当将质押事实书面通知该第三方。

4.4 如债务人按约定的期限及数额向乙方归还全部主债权的,甲方在支付了本合同项下应由甲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后,有权要求乙方返还质押权利凭证。乙方返还质押权利凭证时,甲方应当场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甲方无异议;已办理质押登记的,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共同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或背书。

(四)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方或其授权代理人(适用于自然人)、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适用于法人)签字和/或加盖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和/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质押事项,是公司为协助EPC总承包商获取项目建设融资而提供的一项增信担保行为,将加快陕西志丹南湾风电场100MW项目建设融资进度,促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五、其他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8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20-034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再次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委托表决权暨控制权变更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29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于2020年4月2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公司于2020年4月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委托表决权暨控制权变更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6)。

收到问询函后,公司及相关各方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核实,积极推进回复工作。鉴于本次《问询函》涉及到的相关事项尚需进一步确认与核实,经与有关各方充分讨论、审慎研究,为确保回复内容及后续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决定延期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日披露的《ST锐电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于2020年4月7日披露的《ST锐电关于再次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问询函》主体部分已经撰写完毕,但因财务顾问不能出具核查意见,所以尚不能提交。公司决定继续延期回复《问询函》,预计回复公告时间不晚于2020年4月17日。延期期间,公司将继续协调组织相关各方推进《问询函》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表决权受托方中俄丝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正在推进聘请财务顾问的相关工作,所以暂无法披露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和权益变动报告书;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和权益变动报告书预计于2020年4月17日披露。

公司于2020年4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0】15号《责令暂停收购事先告知书》,因中俄丝路和中俄发展未能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生效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华锐风电,并予公告。以上事实有华锐风电公告、表决权委托协议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拟责令中俄丝路和中俄发展暂停收购,在改正前不得对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4日披露的公告:《ST锐电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

截至2020年4月8日,公司股票已连续17个交易日低于股票面值,按照风险警示板日涨跌幅5%计算,预计公司股价在后续3个交易日将继续低于股票面值,公司股票将因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股票面值,触及终止上市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4月14日开始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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