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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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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T华塑        公告编号:2020-016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川01民初3688号)。

二、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德瑞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情况详见2012年11月6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2012-052号公告、2013年6月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2013-034号公告、2014年2月2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2014-017号公告、2014年10月1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2014-065号公告、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15年1月9日2015-001号、2015-002号、2015年2月14日2015-019号、2015年3月24日2015-030号、2015年12月30日2015-109号公告。

2016年3月,四川德瑞公司已将其对公司享有的部分债权分别转让给四川宏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志实业”)、杨利军、鲜果、张睿、陈姝宇、冷奕和王艺衡等,具体情况详见2016年4月29日、2016年5月17日、2016年6月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16-022号、2016-033号、2016-047号公告。

宏志实业分别于2017年9月20日与鲜果、2017年11月16日与陈姝宇、2017年12月8日与冷奕、2017年12月22日与杨利军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前述4位已将其对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宏志实业。具体情况详见2017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17-105号公告。

公司与宏志实业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情况详见2019年2月11日、2019年3月1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12月1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19-007号、2019-011号、2019-016号、2019-064号公告。

三、 判决情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 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宏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990.0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以下部分:1、截止2016年1月31日的利息1,258.58万元;2、以5,99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25%的标准,从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28日止;3、以2,99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25%的标准,从2017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归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本金归还之日归还本金,利息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应扣除已减免的利息2,400.00万元);

(二) 被告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当为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 驳回四川宏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7,461.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432,461.00元,由四川宏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0,811.00元,由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21,6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 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根据法院本次判决,具以调整对宏志实业欠款利息,调整减少利息约1,430万元,预计增加本期净利润约1,430万元。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宏志实业是否上诉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川01民初3688号)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四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T华塑 公告编号:2020-017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华塑;证券代码:000509)已连续三个交易日(2020年4月1日、4月2日、4月3日)内日收盘价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核实的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于2020年4月3日就相关事项通过书面形式发函问询公司控股股东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麦田”)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李雪峰先生、张子若女士,西藏麦田及李雪峰先生、张子若女士于同日以书面形式回复公司。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公司与四川宏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16号)。

6、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7、西藏麦田已将持有的公司股票共计198,200,000股质押予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24.01%;且西藏麦田持有的公司股份199,205,920股分别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公安局进行司法冻结和轮候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24.13%,西藏麦田持有的公司股份198,200,0000股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轮候冻结。西藏麦田就前述事项回复如下:

“截止本回复函出具之日,我司持有的贵司股票质押及冻结相关事项暂无最新进展。”

8、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 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由于公司2018、2019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负值,2019年度经审计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4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根据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果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仍为负值或者经审计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公司股票将自2020年年度报告公告之日起暂停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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